(完整word版)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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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发展的国家政策

风电发展的国家政策

风电发展的国家政策风电是一种利用风能转化为电能的清洁能源,具有环保、可再生、资源丰富等优势。

为了推动风电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以鼓励投资、提升技术水平和推动产业发展。

以下是关于风电发展的国家政策的详细内容:1. 目标设定:许多国家设定了风电装机容量的目标,以推动风电发展。

这些目标通常涵盖特定的时间范围,如2030年或2050年。

目标的设定可以激励投资者和开发商增加风电项目的投资和建设。

2. 财政支持:许多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以降低风电项目的成本和风险。

这些支持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补贴、奖励和贷款担保等。

财政支持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开发商进入风电行业,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

3. 市场机制:一些国家建立了风电市场机制,如风电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和竞价拍卖等。

这些市场机制可以促进风电的市场化发展,提高风电项目的竞争力,并推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本降低。

4. 网络接入:为了促进风电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网络接入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优先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新的输电线路和升级现有的电网设施等。

确保风电项目能够顺利接入电网,可以提高风电项目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5. 技术研发:为了提升风电技术水平,许多国家投资大量资金用于风电的研发和创新。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开展新技术的研究、改进现有技术的性能和降低成本。

技术研发的支持可以推动风电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其竞争力。

6. 法规和标准:为了保障风电项目的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涵盖了风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土地使用、噪音控制、安全要求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法规和标准,可以确保风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7. 国际合作:风电是一个全球性的产业,国际合作对于推动风电的发展至关重要。

许多国家开展了国际合作项目,共享技术、经验和市场信息。

国际合作可以促进风电技术的传播和推广,加速全球风电市场的发展。

总之,风电发展的国家政策涵盖了目标设定、财政支持、市场机制、网络接入、技术研发、法规和标准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

促进风电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促进风电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能及 潮 汐 的发 电技 术 。
1 .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推动能源利用结构转变 发达 国家在风 电的研 究 、 开发 、 生产及消 费上 , 一 方面注重
抑制 对 传 统 能 源 消 费 的需 求 ,另 一 方 面 希 望 通 过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促进 其 发 展 。 如 丹 麦 开 征 的碳 税 、 能 源税 , 英 国开 征 的发 电 税 、 气
网导则要求的老旧机组 , 限期进行改造。 三、 当前我 国支持风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1 . 对于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 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2 . 对 于国内企业进 口的一些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 , 主要用于 开发和制造大 功率风力发 电机装备 的免征进 口环节增值税和进 口关税 。企业要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 须具备 以下 条件 : 风力发 电 机( 组) 整机单机额定 功率 为 1 . 2 MW 级 、 2 M W 级及 以上 , 年销售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尤其是在国家鼓励开发推广的风 电技术 号 )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 , 1 . 5 M W 以上风力发 电 设备发展上 。其二 , 现行税制 中为促进风 电发展的税 收优惠措施 机组 的总体设计 、总装技术及关键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 等以及
比较 单 一 , 主 要是 减 免 税 , 缺 乏针 对 性 和 灵 活性 , 激 励 方 式 以正 向
部 电量 , 并确保其能够上 网; 由当地电网承担常规发 电技术 与风 策 以外 , 同时应充分运用各类问接性的优惠政策 , 以此来改变 我 电上 网价格的成本差价 ;风电上网价 格规定 为当地 电力公 司销
售价格的 9 0 %;
国在风电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单一化现象 ,增强税收政策在

中国风电场行业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场行业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场行业相关政策
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和对气候变化的担忧,中国风电场行业得到了快
速发展。

为了支持和规范这一行业,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政策措施:
1. 增加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中国政府鼓励扩大风电场的建设规模和覆盖范围。

通过增加电力基础设施的投资,提高风电场的电力传输和接入能力,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

2. 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风电场行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
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补贴和贷款支持等。

这些优惠政策帮助降低了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 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中国政府积极推动风电场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升级。

通过加强研发和技术合作,提高风电场的发电效率和稳定性。

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风电技术和设备。

4. 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重视风电场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求风电场建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

政府还鼓励风电场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率。

5. 加强监管和执法:中国政府强化对风电场行业的监管和执法。

通过加强行业
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

政府还加大对风电场建设和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中国风电场行业相关政策的出台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府的政策措施帮助推动了风电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中国风电场行业将继续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风电场的那些税

风电场的那些税

风电场的那些税在风电场建成运行过程中,项目对行业、当地经济贡献是政府喜闻乐见更愿意关注的,那税收都涉及哪几种呢?1售电增值税: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风电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3教育费附加: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4企业所得税:风电场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第1~3年免征,第4~6年减半)。

以新建5万风电场为例,上网电价按0.57元/kWh(含税)计列,满发小时2100h。

各税收对国家及地方贡献值如下:年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0.57/(1+16%)*2100*5*16%=825.52(万元)考虑风电场建设过程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额度约为3300万元,则前四年免缴增值税,同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则20年共缴增值税6604.16万元,其中归中央财政收入3302.08万元,归地方财政收入3302.08万元;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5%=825.52*5%=41.28(万元)由于前四年不缴纳增值税,故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660.48万元,全部归地方所有。

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825.52*3%=24.77(万元)由于前四年不缴纳增值税,故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后16年教育费附加共396.32万元,全部归地方所有。

20年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成本费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25%= 9483.11(万元)其中归中央财政收入5689.87万元,归地方财政收入3793.24万元。

风电属于清洁能源,不仅对环境污染小,由以上测算可看出,对地方和国家的经济贡献也不容小觑。

理解风电行业的税收政策

理解风电行业的税收政策

理解风电行业的税收政策风电行业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一大支柱产业,其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还能够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旨在提供给予风电企业合理减免税负的政策支持。

首先,风电企业通常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风电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年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这对于风电企业来说,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回报机会。

其次,风电行业的装备购置和改造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购买风电设备可以减免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对于风电设备的进口,也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发电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再次,风电企业还可以通过推行碳排放权交易等税收政策来获得经济收益。

通过建立碳市场,风电企业可以出售自己的碳排放权,从而获得额外的收入。

这不仅可以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发展动力。

此外,风电行业还可以通过降低地方税费负担来促进企业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风电项目的落地,会给予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支持政策。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最后,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风电企业的意见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重视。

政府通过与企业深入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以及对税收政策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这就保障了税收政策更贴近实际情况,更有助于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风电行业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设备购置优惠、碳排放权交易等多种措施,风电企业能够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并为行业的落地提供更好的环境。

同时,政府对企业的意见和需求也得到了充分考虑,实现了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相信在税收政策的持续优化下,风电行业将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

风电场建设中的政 府支持政策有哪些

风电场建设中的政 府支持政策有哪些

风电场建设中的政府支持政策有哪些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风电场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开发方式,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风电场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财政政策是政府支持风电场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为风电场项目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风电场的前期规划、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效降低了项目的建设成本,提高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例如,在某些地区,对于新建的风电场项目,政府会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这为企业减轻了资金压力,使得更多的风电场项目能够顺利上马。

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政府支持风电场建设的有力举措。

政府对风电场相关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减免或优惠。

这使得风电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降低税负,增加盈利空间,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风电场建设中。

比如,对于风电场企业的发电收入,可能会给予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或者对风电场设备的采购给予增值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在金融政策方面,政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风电场项目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

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为风电场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此外,政府还可能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债券,为风电场等清洁能源项目筹集资金。

同时,政府还鼓励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参与风电场建设,进一步拓宽了风电场项目的融资途径。

在土地政策上,政府为风电场项目提供了便利。

合理规划风电场建设用地,简化土地审批流程,确保风电场项目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土地资源。

对于风电场建设中涉及到的土地占用、土地租赁等问题,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规范和协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价格政策方面,政府实行了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确保风电场所发的电力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并入电网,并且给予一定的电价补贴,保障风电场的发电收益。

这有助于提高风电场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政府还在技术研发方面提供支持。

风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风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风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1)根据财税[2015]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根据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于2008年1月1日后批准的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风电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政策一、宏观政策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风电机组的开发,从1996年开始,启动了“乘风工程”、“双加工程”、“国债风电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的支持项目推动了风电的发展。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200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8 部门联合出台《“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10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2020 年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 万千瓦。

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达到1亿千瓦。

当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风电新增装机7000万千瓦。

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风电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

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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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

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

最后,税收优惠是按项目划分,而不是按企业划分。

项目分期开发的风电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各期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应注意分开核算各期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CDM收入税收政策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一)CDM 项目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明确了我国关于开展CDM 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CDM 项目实施企业上缴国家收入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第11号令)明确了不同的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在国家和实施企业间的分配比例,风力发电项目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

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CDM 项目实施企业按照上述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CDM 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风电企业的CDM 收入是指CER s(Certificated Emissions Reductions)收入,即核证的减排量转让收入。

《京都议定书》规定,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氟化碳和六氟化硫这6种气体未使用的排放指标经过一系列计算、验证、申请、批准等程序后,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交易。

由此可见,风电企业的CDM收入实际上是“碳减排指标”转让收入。

下面我们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首先十分明确的是转让“碳减排指标”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那么是否属于货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显然“碳减排指标”也不属于有无形动产。

所以CDM收入不应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首先,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提供营业税劳务?外国企业出资购买中国风电企业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而并不是为了获得中国风电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

即在CDM 交易过程中,外国企业并没有接受中国风电企业提供的任何劳务,因而对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转让“碳减排指标”收取的款项不能按销售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其次,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碳减排指标”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

综上分析,风电企业的CDM 收入也不应交纳营业税。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5],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

风电行业虽然前期投资成本很高,但后期运维成本却相对较低,在建设阶段投资的设备进项税额抵扣完以后,每年的运行材料、维修材料、备品备件等形成的进项税额占比非常小,如果没有相关优惠政策,风电企业的后期增值税税负将会非常高。

因此财税[2008]156号文的出台,为风电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提高了风电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样,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是随增值税上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随退回的增值税一起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6]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目前风电行业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税款、中央管理企业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地方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

这类财政性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一)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7] 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即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入收入总额,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海上风电项目申请取得的节能减排资金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92号)[8],海上风电作为重点行业节能技术、低碳技术及循环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项目之一,包括在节能减排资金申报项目范围之内,其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注入资本金。

风电企业取得这类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可以对风电行业相关的财政性收入分别分析:(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电企业贷款贴息资金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10],文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开支范围以及考核与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

风电企业贷款贴息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这类资金的政策文件一般都是对贴息期限、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0]25号)[11] 规定,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贴息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又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做冲减工程成本处理,收到款项时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只要企业对这类资金单独核算,取得上述资金的拨付文件一般也可以取得,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2)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该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予以规定,但文件对退税款如何退还和管理并无说明,因此除非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出具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退税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出专项说明,增值税退税款应作为征税收入,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当年收入总额,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收到退税款当年处在免税或减税期的,应一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购建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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