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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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运用

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运用

断 是 否 符合 课 税 要 件 在 于 是 否 有 真 实 存 在 的 法
律关系, 而 不 是脱 离法 律 关 系来直 接 判 断是 否 符
基 本 原 则 还 是 属 于 具 体 原 则 。学 界 一直 未 有 定 论, 从基 本原 则 与具 体 原则 的定义 以及各 国的 税
收立 法 实践 看 n ) , 笔者 认 同实 质课 税 原 则 属 于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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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实 质课 税 原则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全 员 申报 中 的运 用
例、 企业所得税法 、 税 收 征 管 法 等法 律 文件 中体
现 了这 一 原 则 。
税法 的价 值 和功能 。 然而 , 一项 良好 的制度 得 以实施 需 要 很 多外 在条 件 的配合 。我 国 目前 的个 人 所得税 制 和征管 模式 仍 然处 于分类 所 得税 制 下 , 这 就势 必 导致 个 人 所 得 税 自行 申报制 度 在 实行 中遇 到 很 多 现 实 问题 。据 国家 税务 总 局提 供 的数据 : 2 0 0 7年 , “ 全 国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共 受 理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人 数
位 以及 适 用 的一 些 问题 没有 达 到共 识 . 但 其在 各 国税法 实 践 中却早 已被 广泛 运用 . 实质 课 税原 则
产 生 于德 国 , 风靡 于 日本 , 后 被 我 国台 湾地 区所
接受 , 大陆也在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 费税 暂 行 条
作者简介 : 吴 晓红 ( 1 9 7 8 一) , 女, 合肥学院讲师, 安 徽 大 学 经 济 法 博 士 生 。 主 要研 究 方 向 : 财税法。
法具 体原则 。有关 实质课 税原 则 “ 实质” 的认定 又

我国实质课税原则研究之批判——兼论实质课税原则的定位与适用

我国实质课税原则研究之批判——兼论实质课税原则的定位与适用

违背税 收法定 原则 , 在缺乏体系化 、 一性 税法学基 但 统
础理论构建 的我国 ,在税 收征管 中实 际上存 在着与租 税法律 主义相对立 的实质课税原则 。这极 易侵犯公 民 的财产权 , 也极 易破坏税 法法 制体系的建构 。

法” 在德 国税法 解释的体系 中的地位如何 , 已无法从法 条本 身加 以明确 了 。另一方 面 , 国《 法通则 》 4 德 税 第 2
第2 6卷第 5期
21 年 1 01 0月
四川理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 n lo i u n U iest o ce c & E gn eig (o i ce c s E io ) o r a f Sc a n vri f S i e h y n ,实质课税 原则的通说概 念是指对于某 种
视法的安定性这一立场 出发 ,将税法 解释严格控制 在 对税 法文本文意的语义解释 。 但尽管如此 , 日本学界仍 认 为这一主张并非否定 了在税法解释 时重视 以税法 的 经济学 意义为解释标准 的立场[ 。 2 可见 ,实质课税 ” 1 3 4 “ 最 初 是作为税 法解 释之原则 出现 的 , 也就是 , 首创 “ 济 经 观察法 ” 的德 国并 没有赋 予该方法 以超 出“ 释法律 ” 解 之外 的法功能 ; 且其后的发展 中 , 国通过修法把税法 德 解 释 中有关 “ 经济 意义之 考虑 ” 的明文规 定予 以删除 , 而重 申了税 法解释 中的 “ 法律 主义原 则” 经济观察 。“

实质 课税原 则在德 国 、 日本 、 台湾 地 区及 我 国
的发 展 脉 络
德 国 11 9 9年颁 布的《 收调 整法 》 税 曾在第 1 条第
2 规定 :税法 的解释应考 虑到 国民思想 、税法 的 目 款 “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一、税法总论。

1. 税法概念。

- 税收与税法的定义。

-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的功能(财政收入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等)2. 税法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3. 税法要素。

-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 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和法人等)- 征税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税目(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税率。

- 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如车船税)- 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按日、月、季、年等)-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销售地等)- 减税免税(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罚则(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附则(解释权、生效时间等)4.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 税收立法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税收法规,仅限部分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税收实体法体系(按征税对象分类,如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等)5. 税收执法。

- 税务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目前国地税合并后的调整情况)- 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划分)6. 税务权利与义务。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实质课税 原则在我 国的适用
口文 /宋向婷
( 河北经 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 ・ 石家庄 )
[ 提要]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 都 有 明 确 的规 定 , 如“ 税 法 不 因滥 用 法 律 并 不 以税 法 明文 规 定 为要 。 北 野 宏 久 也认
的 重要 原 则 , 它要 求 透 过 法 律 形 式去 观 察 之形 成 可 能 性 而得 规 避 其 适 用 。 于有 滥 用 为 , 实质 课税 原则 作 为 单 独 存 在 与租 税 法
尤 其 应 当 根据 其 经 济 目 否 依 法纳 税 有 所 怀 疑 。 实质 课 税 原 则恰 恰 的 基础 。该 原 则 来 源 于 德 国 , 一 战 后 一 些 其 实质 加 以判 断 ,
判断是否符合课税 相 反 , 是 税 务 机 关对 纳 税 人 的 申报情 况进 不 法 商 人 阶级 发 国难 财 , 他 们 的不 法 行 为 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 , 实质课税原则实为量能课税原则在 行 审 核 评 定 , 否认 纳 税 人 依 法足 额 纳 税 。 在 民法 上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行 为 , 由于 当时 的 要素。
如 果课 税 要 件 事 实 的“ 形式与实质” 不 税 收 信 息联 系 和 沟通 管道 ; 一方 面没 有 充 束, 如 果 出现 形 式 和 实 质 不 一 致 时 , 应 该 实 , 根 据 实质 进 行 判 断 , 以实 际 情 况 作 为 课 税

致, 则不能仅仅依 照形式 , 而 必须考虑 足 的依 据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提 出对 纳 税 人 是
三、 实 质 课税 原 则 在 征 管 实 践 中 的 问 ( 一) 违 背 了税 收 法律 主 义 原 则 。 实 质

名词解释实质课税原则

名词解释实质课税原则

名词解释实质课税原则名词解释:实质课税原则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税收领域,一个关键的概念是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时,应当根据收入或财富的实质性来确定应纳税额,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计税和征收。

本文将探讨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

2. 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纳税原则,是税收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

它强调纳税人应该根据其收入或财富的实质性来确定应纳税额。

与表面课税原则相对应,实质课税原则关注的是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实质课税原则要求税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进行全面、公正、透明和合理的计税,从而避免税收漏税和逃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3. 实质课税原则的重要性实质课税原则对税制设计和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实质课税原则可以避免税收漏税和逃税的现象。

通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财富来确定应纳税额,可以减少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规避手段来减少纳税的行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

实质课税原则可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构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财富情况来制定个性化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措施,使税收系统更加公平合理。

通过差别对待不同收入和财富群体,可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同时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纳税责任。

4. 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实质课税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个人所得税领域,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构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财富情况来确定应纳税额,以确保个人在按比例纳税的同时始终保持税收的公平性。

同样,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实质课税原则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来确定应纳税额,从而避免企业通过利润转移和避税手段来减少纳税的行为,以保证税收的公平。

5. 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收征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它不仅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而且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为经济增长带来新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确保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公平、合理和有效征管,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而在构建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明确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至关重要。

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石,也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应当首要遵循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得征税,公民也无需纳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和跨地域化等特点,税收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交易行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其是否属于应税范围、适用何种税种和税率。

不能因为电子商务的新形式而模糊税收的界限,导致纳税人无法清晰知晓自己的纳税义务。

其次,税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不能随意出台临时性的税收政策,以免破坏税收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当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不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在电子商务领域,实现税收公平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在经济实质方面并无不同。

因此,不能因为交易形式的不同而给予电子商务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歧视性待遇,应当保证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公平。

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需要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时,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税收平衡,避免出现税收竞争和税收洼地,以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秩序和税收公平。

三、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中,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意味着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

试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国当代税法中的应用

试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国当代税法中的应用

试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国当代税法中的应用作者:段锦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作为我国税法适用的具体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它不仅是链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纽带,而且它还可以很好地弥补税收法定形式主义的不足和缺陷。

本文试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出发,并弄清楚它在我国当代税法中的应用体现,从而可以看出它有利于促使纳税人的公平,促使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力原则三者内在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概念理论依据应用作者简介:段锦波,西北大学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3-02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地说,它是作为反避税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精神和原则,而避税因违反法律的实质正义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实质课税原则,在当代各国和地区的税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并且逐渐成为各国和地区税务机关规制避税的“利器”。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概念实质课税原则,它不仅可以被称为实质课税主义,也可以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著名税法学者贝克尔在1919年的《帝国税收通则》,其中它的第四条规定“在解释税法时,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经济意义,以及事情之发展”,这期中的“经济意义”就在今天被我们称之为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它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来确定是否应予纳税,而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当注意根据它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目的的实质,判断是否真的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进行课税。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大多数的学说和实务学者都倾向从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税收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中抽象出来。

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根据国民的实际税收能力来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具有不同能力的纳税人要区别的对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来纳税,这是和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相符合的。

论实质课税原则

论实质课税原则

论实质课税原则摘要实质课税原则是适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纳税义务人避税问题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实质课税原则要透过法律的形式来追求经济实质,它对税法稳定性的侵蚀和对纳税人私人财产权的侵犯成为学者们普遍担忧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细致刨析。

本文先从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溯源着手,寻求该原则在各国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其存在的意义,再分析其存在的诸多争议以及解释功能来达到对该项原则的彻底刨析,以实现该原则更好运用于立法及实践当中。

关键词实质课税实质主义法律事实事实解释一、实质课税原则法律溯源(一)德国经济观察法立法实质课税原则可溯源自德国的经济观察法。

德国学者贝尔克受耶林自然实用主义的影响,主张以税法的经济意义对抗19世纪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及构成法学,[1]其主持起草的1919年《帝国租税通则》第四条规定,“解释税法之际,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事之发展”,其中“经济意义”便为经济观察法的由来。

经济观察法被视为“大众课税”而服从国库主义的事实。

[2]受到国家主义传统的影响,德国财政学一向被称为官方学说,尽可能确保国库利益是首要,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巨额赔偿令德国财政陷入严重危机,财政机关迫切需要一种财政手段应对税收流失。

(二)日本实质课税原则立法日本的实质课税原则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相当,德国的相关立法实务及学说往往成为阐述实质课税原则的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个人和法人企业适用不同的税制,且当法人企业的业绩超过某一水平,综合税负较个人企业较低,基于避税,个人企业转换为法人企业的增多。

[3]1953年,修正的《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与《法人税法》第7条第3款都规定,“被法律上认为是资产或事业的收益归属单纯的名义人,在其不享有该收益而由其以外的人享有该收益时,应对该收益的人课征所得税”,两个修正条文被立法者附加“实质课税原则”的标题。

1954年,日本国税厅直所第1-42号通告之9还指出,“如果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实质课税原则)所规定的所得的归属或种类等方面,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时,尽管有名义或形式的存在,课税当局也要按照实质即所谓的实质课税原则向资产或事业产生利益的归属者课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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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提要]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它要求透过法律形式去观察其背后的经济实质,考量经济目的和经济意义,并据此来寻求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注重外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形式课税原则的重要补充。

我国虽然没有直接在有关税收法律中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但从法律赋予征税机关合理调整纳税人某些行为的应纳税额的权力看,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建议
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历史沿革
实质课税原则实质在对税法加以解释和适用时,不拘泥于税法法条的形式约束,如果出现形式和实质不一致时,应该根据实质进行判断,以实际情况作为课税的基础。

该原则来源于德国,一战后一些不法商人阶级发国难财,他们的不法行为在民法上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由于当时的税法被认为是民法的附随法,导致在税法上也无效,不征税引起了广大纳税人的不满,同时也引发了德国财政上的危机,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应对各种形式的税收流失问题,解决财政危机,1919年德国出台了《帝国租税通则》。

该原则成为德国税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广泛接纳的税法原则,也被许多国家认可为现代税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

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的税收法律中对实质课税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税法不因滥用法律之形成可能性而得规避其适用。

于有滥用情事时,依据与经济时间相当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税请求权。

”我国大陆地区虽然没有对实质课税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众多的法律条文中却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

例如1992年9月通过的《税收征管法》第23条至26条。

1993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等都加大了对实质课税原则运用的力度。

可以说,随着我国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实质课税原则越来越受重视,被应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影响愈来愈大。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要求区别对待不同能力的纳税人,依据其能力进行税负征收。

该原则认为课税要以经济上的“实然”为依据,考虑纳税人的给付能力,尽可能地针对经济上有较强的给付能力和负担能力的人。

实质课税原则直接关系到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它强调在课税时,必须认定课税要件事实,如果课税要件事实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则不能仅仅依照形式,而必须考虑其实质加以判断,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

实质课税原则实为量能课税原则在法律理念上的表现,是贯
彻量能课税原则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

(二)税负公平原则。

税负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税法中的集中体现。

为了实现税捐正义,它要求所有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都拥有平等地位,不允许凌驾于税法之上。

实质课税原则在课税时主张对经济实质的考察,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日本学则田中二郎认为,实质课税源于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属于税法解释适用上的基本原理,并不以税法明文规定为要。

北野宏久也认为,实质课税原则作为单独存在与租税法律主义之外的一条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指导原则,理论上是公平税负原则在特殊税法中的表现。

可见,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延伸和发展。

三、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问题
(一)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前者侧重追求实质正义,后者侧重追求形式正义;税收法律主义强调税法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实质课税原则需要税法的灵活性和弹性;再有,税收法定主义强调限制征税主体的权利,偏重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实质课税原则重在防止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偏重于赋权与征税机关等等。

(二)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相矛盾。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纳税信息数据,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管道;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实质课税原则恰恰相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否认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

(三)对税务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质课税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查明经济实质来否定原有的形式、外观。

对税务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和缺失。

实质课税原则是国家赋予税务人员特有的权力,也是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和缺失。

四、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建议
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必须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同时最主要的是要弄明白当前需要怎样一种实质课税原则以及在民主和宪政的旗帜下,要如何对该原则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必须以税收法定作为该原则的前提和上位原则以实现限制目的,因为作为贯穿解释和适用整个税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税收法定。

首先,要处理好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之间的矛盾。

税收法定要求注重税法的形式理性,通过各种形式要件规范税收征纳,防范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而税收公平则注重税法的实质理性,希望实现全体纳税人实质上的公平。

对此,我们要明确作为税法具体原则的实质课税原则的效力范围,即该原则并非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必须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前提。

因此,可以事先以明确
的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在维护税收公平的同时,防止行政机关以实质课税之名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之实。

其次,要处理好税收法定与经济的实质主义间的矛盾。

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解,存在着法律的实质主义和经济的实质主义。

法律的实质主义强调按照法律形式课税,不符合法律形式的不课税。

而经济的实质主义则按照经济实质课税,而不论其是否符合法律形式,虽然它有利于填补税法的漏洞,但也产生了与税收法定的矛盾。

因此,我国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必须坚持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理论,这既是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立场的需要,也是防止因实质课税而侵犯私人财产权的必然要求。

实践中,可以将经济的实质主义与法律的实质主义有机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即采取折中的观点,取法律实质主义之形式理性和经济实质主义之实质理性。

这样在不违背税收法定的前提下,既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也能实现实质课税所要追求的公平。

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也只是将实质课税的精神加以体现,并不适合制定过于宽泛的一般条款。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日益复杂的现实面前,税法的责任不再是单纯的一味强调限制国家权利,以保护纳税人权益。

而是应当在保障国家税源和维护纳税人利益之间综合考虑,注重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而符合现代法治国家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与税法本身的立法宗旨。

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的现实原因。

但也应当看到,在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进行填补的时候,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唯有如此,实质课税原则才能在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平台上健康发展,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框架下灵活运用,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松珍.论实质课税原则.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2](日)金子宏.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
[3]邢成.税收制度缺位困扰信托业.中国金融家,2003.7.
[4]欧阳白果.避免信托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5]李刚,王晋.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规避治理中的运用.时代法学,2006.4.
[6]杨小强.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7](日)北野弘久.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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