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

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收入人群面临着较高的税负。
合理避税成为了他们关注的重要话题。
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方式,降低税负,实现个人财富的优化管理。
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合理避税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和漏洞,进行合法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发展,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收入人群可以关注这些政策,将自己的收入与相关优惠政策相结合,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投资税收优惠例如,投资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人群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适当配置国债等免税投资品种。
2、区域税收优惠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
比如,某些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
高收入人群可以考虑在这些区域开展投资或创业活动。
3、慈善捐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通过合理的慈善捐赠,不仅可以帮助他人,还能降低自身的税负。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法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高收入人群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扣除项目的条件和标准,如实申报,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子女教育如果有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以扣除 1000 元。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等所得征税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一直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
1. 高净值个人利用海外避税公司避税在我国,高净值个人往往会利用海外的避税公司来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他们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将自己的所得以股票、债券等形式转移至海外,利用税收天堂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自己所得的利息、股息等所得在海外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对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2. 高收入人群利用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率避税在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比较低,高收入人群往往会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来将自己的高额收入转变成企业经营所得,从而享受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率,避开个人所得税的高税率征收。
3. 高收入人群隐瞒所得避税一些高收入人群将自己的收入实情隐瞒,不申报或者少申报所得,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策研究1. 健全全球税收制度,加强国际合作要解决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全球税收制度。
各国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建立起完善的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于海外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高净值个人利用跨国避税公司进行避税的现象。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税收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2.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惩罚力度针对高净值个人利用海外避税公司、高收入人群利用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率等避税行为,需要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加大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海外避税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为,实行全面的监管,对于违法者予以重罚。
3. 完善税收信息定期申报制度对于高收入人群隐瞒所得的行为,应该加强税收信息定期申报制度,推动个人所得税的自动信息对接和实时监测。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日渐凸显,给国家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行为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期为完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1.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多有不足,有些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而这些合法的规避方式往往造成税收减少,进而引发财政收入的流失。
2.个人所得税计征标准不明确。
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标准不明确,导致税收管理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无法明确应纳税额,一些纳税人借此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
3.税收征管手段不足。
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相对简单,对于一些高收入人群的征收难度较大,反避税效果并不理想。
二、对策研究1.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标准和纳税义务,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程序,加大对反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税收管理与监督。
扎实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与征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遏制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遵纳税收法律的意识,增加个人主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减少反避税行为。
4.完善税收征管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征税系统,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从而减少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5.加强跨部门合作。
税收管理部门、银行等单位之间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收力度,全面遏制反避税行为。
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

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收入人群面临着较高的税负。
然而,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
首先,要明确的是,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财务状况的合理规划和安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发展,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收入人群应该密切关注这些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
1、比如,对于从事科研、技术创新等工作的高收入人群,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更多的费用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2、投资某些特定的金融产品或项目,也可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国债利息收入通常是免税的。
3、对于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的高收入人群,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按照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都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进行扣除。
二、合理规划个人收入结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往往较为多样化,通过合理规划收入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1、工资与奖金的分配:如果所在单位可以灵活调整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方式,那么可以通过合理规划,避免某个月份或季度收入过高,导致税负增加。
2、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转换: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兼职工作者,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多的扣除和税收优惠。
3、股权激励:对于在上市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收入人群,如果获得股权激励,要合理规划行权时间和方式,以降低税负。
三、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1、投资保险产品:一些具有保障功能的商业保险,如重疾险、医疗险等,其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基金投资:投资特定类型的基金,如公募基金,其分红可能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筹划如何合理规避高额税款

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筹划如何合理规避高额税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高收入人群在当代社会中逐渐增多。
然而,高收入也意味着高额的所得税。
针对这一问题,人们积极探索各种途径,以合理规避高额税款。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和探讨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筹划方法,帮助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税务负担。
一、合理选择税收筹划工具高收入人群可以依靠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筹划工具来合理规避所得税。
例如,他们可以选择在回报率较低的金融产品上进行投资,以减少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额。
此外,他们还可以合理利用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度,将一部分个人收入转移给家庭成员进行分配,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二、合法避税与非法逃税的划分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高收入人群需要明确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的界限。
合法避税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手段减少应缴纳的税款;非法逃税则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规避应纳税款项。
高收入人群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进行逃税。
三、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针对高收入人群往往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收入人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来合理减轻税务负担。
比如,他们可以购买符合政府规定的保险产品,享受保险费用的税收减免;还可以进行公益捐赠,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四、合理规划收入和资产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收入和资产来实现税收筹划。
他们可以选择将一部分收入转化为非居民所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资产的配置,降低资本收益的纳税额度。
五、合理利用税收协定如果高收入人群具有海外所得或在海外拥有资产,他们可以根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来合理规避高额税款。
税收协定为个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使其在双重征税问题中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六、合规咨询税务专业机构的建议由于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和政策不确定性,高收入人群应当寻求税务专业机构的建议。
税务专业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合规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所得税筹划方案。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以淮南市为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一批高收入者,然而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占有大量财富的高收入者逃税、漏税现象依然存在。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也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显,税源萎缩,地税部门压力重重。
加快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强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特别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成为地税部门的重要任务。
一、高收入者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就高收入者进行了指导性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各项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每通过上表分析发现,我市高收入人群行业分布过窄,主要分布于电力、电信、金融及采矿业等行业,且贫富差距过大,以2016年电力行业为例,其从业人员年均收入是农、林、牧、渔业的3.72倍,是全市人均工资的1.51倍,这主要是由于行业垄断所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我市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特征1、从行业结构看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行业分布范围过于集中,主要分布在采矿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及建筑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六业”),从2014年至2017年10月份,“六业”的年均占比高达74%以上,以2016年度为例,“六业”累计入库个人所得税38262万元,占年度个人所得税总入库数的78.96%,为历年最高,其中采掘业一个行业占比就高达24.81%,而其他13个行业合计才占21.04%,比例严重失衡。
横向比较看,我市个人所得税的行业分布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社会公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普遍。
一些高净值人群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避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损害税收公平和社会稳定。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更是损害了税收法治建设的问题。
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是一个长期存在且难以根除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对策,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有必要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现状、问题、影响及对策,以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完善税收法治建设,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是一个重要的税收领域问题,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影响及对策,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系,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具体目的如下:分析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概念和现状,了解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背景。
探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包括税收逃避、虚假申报、避税手段多样化等方面,深入挖掘问题根源,为有效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研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影响,分析其对税收征管、税收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为进一步了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供支撑。
探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对策,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为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提出建议,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2000字】1.3 研究意义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是当前社会热点话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高收入群体如何优化所得税筹划

高收入群体如何优化所得税筹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收入群体在国家税收体系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而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如何优化所得税筹划成为了他们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合法合规、合理规避和创造价值三个方面,探讨高收入群体如何优化所得税筹划。
一、合法合规高收入群体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首先要确保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
他们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如按时纳税、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等。
此外,高收入群体还应定期关注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变化,以保持自己的纳税行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
二、合理规避合理规避是指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合理的手段减少纳税额。
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规避:1. 合理安排收入结构: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收入来源、分散收入风险等手段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例如,将一部分收入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转化为资本收益,享受更低的税率。
2.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高收入群体可以积极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创业、购房贷款、教育支出等方面的税收减免政策。
通过符合条件的投资和支出,实现减税和优化税务负担的目的。
3. 合理利用专业服务:高收入群体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机构或律师的帮助,以获得更多合理规避税务的建议。
专业的税务咨询可以帮助他们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筹划方案,避免因个人对税法理解有限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创造价值高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其优化所得税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税收负担,更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价值。
高收入群体可以积极投资创业,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可以加强自身技能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可以参与公益事业,回报社会。
通过这些方式,高收入群体不仅能够实现个人价值的提升,还能够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总结高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受益者之一,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高收入群体也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优化。
他们可以通过合理规避和创造价值两个方面来优化自己的税务负担,实现税收和个人收入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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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
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
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
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
这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
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
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
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障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
并且我国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影响。
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申报。
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也微乎其微。
其次,个人所得税所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计征,税额与转让次数息息相关,而在市场中频繁购买与抛售股份的往往正是中低收入的小股民,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现象。
由此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股权转让方面征管不到位,没有起到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三)高收入人群税务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小,大部分情况只要补交应纳税款与罚款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
但是这种后果与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逃税所获得的受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并且由于其收入与手段的隐蔽性,大量税收违法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处罚。
这也是某些高收入人群选择逃税的原因。
另外,我国缺乏良好纳税环境,对居民缺少纳税教育与宣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缺乏积极纳税的主观能动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出现的问题“当前的个税法仍然在税收公平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这种缺失集中体现在针对劳动所得的税负过高而针对资本所得的税负过轻,甚至缺失。
”[1]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财政收入中90%来源于税收,而税收中的70%来源于间接税与工资税,而这两项大部分是由中低收入人群贡献的。
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占比一直很大,而作为消极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占比却低很多。
根据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对于依靠劳动所得的税负应当低于依靠资本所得的税负。
主要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的工薪阶层是社会最主要的群体,而其中中低收入者占比很高,这类人群收入形式单一,纳税能力较弱,很容易在经济上陷入困难。
而依靠消极财产所得的人群,往往以高收入人群为主,这类人的收入形式多样,隐藏收入较多,纳税能力更强,有更强的抵抗风险的能力。
因此应呈现财产性收入赋税重于劳动性收入的格局,但现在我国呈相反状态。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存在“重劳动收入、轻财产性收入”的现象。
造成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2018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提升税率层级和扩大适用低税率的税基,减轻税负并使得税收政策趋于公平。
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层次设计的思路与条件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现实。
”[2]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薪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的课税率较高,并且为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等消极所得课税为固定税率,且税率远低于综合所得税率。
这种课税方式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
45%的综合所得最高税率在劳动收入方面可以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进行调整,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但是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会带来反向调节作用。
因为该45%的税率仍为综合所得税率,负担该税率的人群往往是依靠劳动或知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科技人才或技术人员,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是依靠消极的财产所得,并且该类人群有更高的避税意愿与避税手段。
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
(二)财产转让所得占比太低个税起征点自改革提高至5000元后,我国纳税人群的数量减少,但是中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却没有下降,①这意味这我国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
并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结果来看,“工薪所得”一项的占比是个税总体中占比最大的,而“财产转让所得”的占比仅占一小部分。
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核心群体并非掌握大量财富的高收入人群,而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
目前我国各大超一线城市的房价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各大城市相比,但这种情况与居民收入的情况是不相匹配的,说明目前我国造成居民收入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类的消极所得的差距而非工薪所得的差距。
由此看出我国的个税构成有很大问题,不仅不能实际有效地调节收入的不均,反而有拉大差距的可能,而这无疑是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仅征收20%的比例税率,税率过低且缺乏一定的累进性。
与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综合所得相比不可谓不低,这种税率差也会让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寻求各种途径,如将片酬转换为企业增资款的方式,将劳动所得转换为财产转让所得,以此逃避大部分税款。
目前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大部分体现在不动产上,一部分人通过对房产的投资积累了大量财富,但是按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产权五年以上再出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满五年的按照房屋出售价格减去房屋购买价格差值的20%计税的有关不动产买卖的征收办法,不能对目前我国的“炒房”等由于不动产买卖带来大量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整,更有可能会有某些人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将劳动所得转换成房地产买卖,以此方式逃税。
(三)资本利得税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经济不平等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收入层面,自2000年以来,我国收入基尼系数处于持续波动中。
”[3]基尼系数越高代表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大。
目前我国处于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也即少部分人掌握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这类人往往并非以劳动获得收入,而是依靠不动产、投资、股份等消极财产获得收入。
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这种资本利得课以高税负,反而在某些规定中对其进行政策优惠,这种政策只受益于拥有大量消极财产的高收入人群,而对于以劳动为主要收入的工薪阶级并无助力,这也导致了税收的极大不公平。
(四)在税收征管上有不当之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收入来源越来越多,人们的收入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我国的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工资薪金的高低造成的,而是由于收入渠道的多元化造成的。
”[4]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部分纳税人不能如实对自身的税务情况进行申报。
在当前的代扣代缴制度下,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信息相对透明,难有猫腻,因此偷逃税的几率也是微乎其微,但是许多高收入人群收入更加隐蔽,且收入方式和避税手段更多,更容易偷税漏税。
(五)反避税规则规定不明确我国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2]规定了反避税条款,其中第一款与第二款为特殊反避税条款。
②而第三款为兜底条款。
但是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雇佣具有专业知识的团队制定避税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避税手段和方式也渐渐增加并更具有隐蔽性,仅依靠第八条所列的两种特殊反避税条款完全无法规范现实中的高收入人群的各种避税行为。
例如,“从一般反避税规则来看,一直以来,我国在反避税实践中高度依赖'合理商业目的‘。
”[5]但是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的概念与范围并没有明确说明,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三、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为了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社会公平,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点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完善。
(一)增加对超高财产性收入调节的个税制度在股权转让方面,可以将该类税率改为累进税制,提高高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上的税率。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持有股票1年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对持有股票满1个月但不满1年的,减半征收。
”[6]这一项主要针对持有大量股份的高净值人群,很多高收入者为了减少税款,往往不会选择置办不动产,以免缴纳过多的房地产税,他们更乐于进行国际投资或投入股份。
在持有与转让股份两方面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适用更高税率的征税方式,符合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完善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收入调节功能。
(二)提高“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收入下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可否认这在调节居民劳动收入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范围上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但是从更大范围上看,综合所得的税率与财产性收入所对应的税率相比仍是较高,且96万的下限过低,包含范围过大,并没有真正筛选出高收入人群,失去了调节收入的意义。
我国居民财富差异实际上并不体现在劳动收入的差异上,而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的差异上,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无法对此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因此,建议提高适用45%税率的收入下限。
更加精确地筛选出高收入人群,降低高技术人才的税负,有利于避免人才流失,有助于社会发展。
(三)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缩小核定征收范围“以劳动所得为主的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不仅高于经营所得最高35%的税率,更远高于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20%的比例税率。
”[7]同时,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范围大、核定征收率低,导致经营所得实际税负很低。
这不仅不利于税收公平。
也诱使部分超高收入群体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导致税收流失。
可以在“综合所得”中加入经营所得并将其最高边际税率提至45%,大部分中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其年收入远达不到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额,因此并未变相提高其税率层级,反而明晰了税率等级,使得不同收入的人群适用不同等级的税率,减少了某些纳税人将高税率的劳动所得转化为低税率的经营所得的可能性。
(四)在征收方面严格把控,消除漏洞我国目前经历了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控税,从人工查税到大数据查税,我们不仅要在法律方面填补漏洞,更要在稽查方面严格把控,否则就会对积极缴纳税款的人越查越严格,而放任偷税漏税、怠于申报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