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2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1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社、独立工程队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主体要求:(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三)具有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质;(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注册文件;(三)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业绩报告;(四)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五)企业具备的技术条件及设备情况;(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一)材料审核: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现场考察: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和设备状况进行审查;(三)综合评议: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质等级的依据;(四)颁发资质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七条特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二)具有十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五年内曾承担过至少5项建筑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流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一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三年内曾承担过至少3项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中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良好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三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两年内曾承担过至少1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小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资质管理的背景、管理要求、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开发商资质不一、开发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确保购房者的安全和权益,有必要制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二、管理要求1. 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符合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开发经验等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不同级别的资质将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开发面积、开发项目等做出明确规定。
2. 资质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企业的开发项目质量、售后服务、信誉度等方面,通过评定结果的优劣来决定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3. 日常管理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开发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开发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三、影响1. 保护购房者权益通过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减少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和满意度。
购房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房屋,避免因购房纠纷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2. 提升房地产市场整体水平合理的资质管理制度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房地产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能够从容应对市场竞争,引领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3. 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的资质管理要求可以遏制一些无资质或违规操作的开发企业进入市场,减少低质量房地产项目的推出,维护市场秩序。
这有助于避免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和泡沫化现象的产生,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提高市场整体水平,规范市场秩序。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素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资质最高,四级资质最低。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目标;(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三)企业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五)近三年内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等级和范围从事开发活动。
第八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复审,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申请或者伪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____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____月____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____月____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____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____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誉;(二)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四)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开发经验;(五)开发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事业贡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将按照资质分级的要求,采取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的法定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是否完备;(四)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五)企业在过去开发项目中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资格审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各级资质的要求和相关考试大纲进行。
第十条考试科目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管理等,考试内容应当做到系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成绩应当依法公开,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的行业声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五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1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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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内建房函[2012]125号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盟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3月19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或者“置业”字样。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80%以上;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90%以上;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8、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11、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60%以上;4、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70%以上;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11、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50%以上;4、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部分达60%以上,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良”以上;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达30%以上;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中”以上;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公司章程原件;6、验资报告原件;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8、企业成立和选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国有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9、企业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0、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1、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2、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3、开发计划;1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已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允许其出资人出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企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和申请升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7、企业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原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8、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0、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11、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此条规定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12、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13、已开发经营项目(升级应考核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竣工项目必须提供,在建项目按进度提供并附项目进度说明):(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4、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1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CL建筑体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申请资质企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自治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二级以上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治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盟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进入自治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通过登记后,由项目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申请登记、备案的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3、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明文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9、企业派驻自治区的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0、企业派驻自治区的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派驻自治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11、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2、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1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竣工项目必须提供,在建项目按进度提供并附项目进度说明):(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4、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1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