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资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部门的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以下几类: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特级资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分工作范围,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的范围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核准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先取得工商和税务等相关证照,符合条件后方可申请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搜集和整理需要的材料,填写资质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报送建设部门。
第七条建设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建设部门要求对资质证书进行年度复核,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新企业的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相关资料,并主动配合相关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建设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时完成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企业,建设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进行资质注销。
第十三条对按照要求履行资质管理义务的建筑企业,建设部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及优先发放工程项目。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行业的公信力。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范文建筑资质管理是建筑行业发展和规范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安全有效进行,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建筑资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1. 引言建筑资质管理是指建筑行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范围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完善建筑资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质量水平。
2. 一般原则2.1 依法依规管理:建筑资质管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建筑企业在资质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客观公正公平:建筑资质管理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建筑企业给予合适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3 严格管理标准:建筑资质管理应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设置严格的标准,确保建筑企业的资质与其实际经营能力相匹配。
2.4 分级管理:建筑资质管理应按照不同的建设项目等级和建筑施工范围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分级管理,确保相关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3. 资质管理范围3.1 建筑施工资质:涵盖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建筑施工资质。
建筑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等不同等级,根据建筑企业的业绩、技术能力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定和划分。
3.2 工程设计资质:涵盖建筑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和设备设计等不同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等不同等级,根据建筑企业的设计能力、经验和资质范围进行评定和划分。
3.3 建筑咨询资质:涵盖建筑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等不同类型的建筑咨询资质。
建筑咨询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等不同等级,根据建筑企业的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定和划分。
3.4 建筑材料供应资质:涵盖建筑材料供应、材料制造和材料代理等不同类型的建筑材料供应资质。
建筑材料供应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等不同等级,根据建筑企业的供应能力、质量保障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定和划分。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企业、工程咨询企业等。
第三条建筑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许可。
第四条建筑业资质管理应当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分类第六条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设计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等类别。
第七条施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工程咨询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十一条各类资质的具体等级划分和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建筑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五)企业业绩证明;(六)企业财务状况证明;(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五条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建筑业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资质变更与注销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建筑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一: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和目的1.2 适合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1.4 引用文件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2.1 申请资质的条件2.2 资质审批的程序2.3 资质证书的发放2.4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续期第三章资质等级管理3.1 资质等级划分标准3.2 资质等级评审的程序3.3 资质等级变更和升级3.4 资质等级的公示和查询第四章资质管理监督4.1 资质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4.2 定期检查和抽查4.3 处理资质违规行为的措施4.4 资质管理监督的报告和记录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附件 1:资质申请表格附件 2:资质证书样本附件 3:资质等级划分标准附件 4:资质管理监督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指监管建造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批、等级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法规。
2. 申请资质的条件: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申请企业需满足的具体要求。
3. 资质审批的程序:指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核、现场核查和复审等程序。
4. 资质证书的发放:指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获得资质证书的程序。
5. 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指将建造业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规定。
6. 资质等级评审的程序:指对建造业企业资质等级进行评审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7. 资质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指负责对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监督的相关部门。
8. 定期检查和抽查:指按照一定的周期和方式,对建造业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和抽查。
9. 处理资质违规行为的措施:指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造业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等处理措施。
范本二: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和目的1.2 适合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1.4 引用文件第二章资质分类及条件2.1 资质分类2.1.1 建造工程施工资质2.1.2 建造材料生产资质2.1.3 建造设计资质2.2 资质申请条件2.2.1 建造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条件2.2.2 建造材料生产资质申请条件2.2.3 建造设计资质申请条件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3.1 资质申请材料3.2 资质申请流程3.3 资质审批程序3.3.1 建造工程施工资质审批程序3.3.2 建造材料生产资质审批程序3.3.3 建造设计资质审批程序第四章资质管理4.1 资质证书发放和管理4.1.1 资质证书发放程序4.1.2 资质证书管理要求4.2 资质维护与变更4.3 资质证书的注销和撤销第五章资质等级管理5.1 资质等级划分标准5.1.1 建造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划分标准5.1.2 建造材料生产资质等级划分标准5.1.3 建造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标准5.2 资质等级评定程序5.2.1 建造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评定程序5.2.2 建造材料生产资质等级评定程序5.2.3 建造设计资质等级评定程序第六章资质管理监督6.1 资质管理监督部门6.2 监督措施及处理办法6.3 建造业企业信用评价6.4 违规行为处理措施附件:附件一:资质申请表格附件二:资质证书模板附件三:资质等级划分标准附件四:资质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工程施工资质:指建造业企业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的从事建造工程施工的许可证书。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资质的管理,加强建设市场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资质等级由建设资质评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审查评定。
第四条建设资质的评审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评审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能性。
第六条建设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建设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机构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结合工程的规模、复杂度等因素,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机构来参与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建设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建设资质评审第十条建设资质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评审能力,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资质评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建设资质的建设机构进行审查和评定,包括技术能力、质量管理、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资质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者出具建设资质审批结果,并保证审批结果的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建设资质评审制度,确保资质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设资质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已颁发的建设资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资质评审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未重新评审的建设机构将被注销资质。
第三章建设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建设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建设资质管理制度,明确资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保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合规经营,掌握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类别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和类别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划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试。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有资质管理权限的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六)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七)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八)近三年的工程业绩列表。
第七条有资质管理权限的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充材料。
第八条资质申请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三)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四)企业的施工设备和工程项目经验。
第九条资质申请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未通过的,应当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条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资质等级和类别、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资质年检与监管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参加资质年检。
第十二条资质年检应当由有资质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并经过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资质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二)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技术力量;(三)企业的施工设备和工程项目经验;(四)近三年的工程质量。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业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是提升建筑企业的品质和能力,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范围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资质等级的划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注册资本、施工规模、管理经验、技术水平等。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等。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评审和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评审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证明、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工程业绩等。
第九条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企业自行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虚假材料或不完整的材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资质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管理经验、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资质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评审合格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证书;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监管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和申请资质证书,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承接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持资质等级的稳定性,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被暂停或取消资质。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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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649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Regula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Enterpris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xx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