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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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编制说明【字号:大中小】一、编制《标准》的基本工作步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推动我区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各地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在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自2000年8月开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工作,经过近1年的积极努力,提出了《标准》(试行)。

基本工作步骤是:(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1999年7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吴恒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计委、财政、卫生等多个部门参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经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上做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

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

为此,2000年8月专门成立了《标准》编制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卫生厅高枫厅长任组长,并从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区防疫站、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广西区妇幼保健院等单位抽调了十多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家及技术骨干组成《标准》编制组。

(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由于编制组成员来自不同单位、从事不同的工作,为使大家能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组织编制组成员学习相关文件,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统一认识,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

(三)查阅大量文献,把握研究发展动态通过光盘检索,查阅了数百篇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国内外有关研究发展动态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编制工作的开展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四)外出参观学习,减少工作的盲目性鉴于国内部分省份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已完成了具有本省特色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桂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检查评分标准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检查评分标准
能为就诊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场所及设备,候诊场所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有禁烟标志和控烟措施,得2分,缺一项扣2分;
现场检查住院病人掌握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得1分,不合格扣1分;
5
社区健康教育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
内容:社区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教育形式和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及卫生知识。
评分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序号
复查项目
复查内容与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实得分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50)
工作安排部署
查阅档案、资料,
内容: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有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
有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得5分,缺一项扣1分;
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编制、人员落实,并能承担业务技术指导,得4分,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有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得2分,没有扣2分;
有上年度工作计划、措施、检查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应急预案,得5分,缺一项扣1分;
业务经费能满足健康教育工作需要,得2分,不满足酌扣1分,没有扣2分;
有保证工作开展需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和宣教设备(如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媒体、照相机、摄像机、刻录机、交通工具等),得10分,缺一项扣2分;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得1分。
3
二、健康教育
序号
复查项目
复查内容与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实得分
健康教育(50)
健康教育管理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
内容: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业务经费和能满足健康教育工作需要条件。市政府对健康教育的工作目标和规划,档案资料齐全。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应急预案。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一)科室设置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功能分区要求。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定期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按规定做好诊疗登记或记录,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前成立的,不查不扣分。
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及特殊岗位证书
现场检查环境卫生及污水、污物处理情况
检查相关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方案
现场检查服务设施和咨询群众
查相关病历资料或处方10份,并抽查询问1~2名医师,查看转诊记录。
抽查询问1~2名护理人员,并现场考核1项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20)
(5)
(5)
(20)
(10)
180

县城标准

县城标准

县城标准(节选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1县城道路1.1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 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

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

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

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

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 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 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

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 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 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无乱贴乱挂物品。

1.10 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 不得在主干道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

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2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6
【摘要】<正>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7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修订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J], 宁国用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
5.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南平市贯彻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J], 余群;乐夏清;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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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告(十三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和技术支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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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2011年6月修订)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行目标管理。

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及时足额落实。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健康教育科室,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三)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 - 2014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精神,开展各种艾滋病宣教活动,对所有在职干部进行宣教和培训。

着力抓好社区和农村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在艾滋病疫情较重的地区,加大对高危行为人群、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开展宣传教育力度。

各类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要求。

(四)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五)乡镇、社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

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0%。

(六)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七)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

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县城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

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

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

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0%;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县城所辖村卫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有20%以上村庄建成市级或自治区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8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0%,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

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

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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