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详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
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6
•【字号】桂卫医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
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卫医发〔2022〕2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规划制定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为健康广西建设提供医疗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实施

参
考
文
献
[ 1 ] 罗爱伦 . 患者 自控 镇痛 [ M] . 北京 : 北京 医科大学 、 中国
协 和医科 大学联合 出版社 , 1 9 9 9: 2 0 4 .
[ 2 ] 陆烈红 , 叶家燕 , 邹瑞芳 . 自控镇痛患者发生尿潴 留的相 关 因素 分析 和对 策 [ J ] . 中华护 理 杂志 , 2 0 0 3 , 3 7 ( 2 ) :
苦, 促进患者康复。
3 讨
论
骨科术后患者 , 尤其是下肢骨折、 骨盆骨折、 腰椎 间盘突出症等手术后的患者 , 因切 口疼痛或排尿时尿 道 口疼痛 , 常引起患者恐惧、 紧张 , 从而抑制副交感神 经, 易出现膀胱括约肌反射性痉挛 导致尿液排 出受 阻, 特别是麻醉及术后使用 自 控式镇痛泵的患者膀胱 副交感神经兴奋性降低 , 支配膀胱的骶神经被阻滞后 恢复较晚, 使患者对膀胱充盈度的敏感性降低 , 加之 患者不习惯床上排尿 , 临床上更易出现尿潴 留, 这也
2 38
G u a n g x i Me d i c a f J o u r n a f , F e b . 2 0 1 3, f I 3 5, No . 2
比较无统计学意义 ( P> 0 . 0 5 ) , 见表 1 。拔 除导尿管 后, 两组均有部分患者不能 自 然排尿而需要重置导尿 管, 其中实验组重置尿管 3 例( 6 . 0 %) , 对照组重置 尿管 1 3 例( 2 6 . O %) , 对照组重置尿管 比率高于实验
1 2 3—1 2 5.
[ 3 ]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卫 生厅. 5 5项 临床护 理技术 操民出版社 , 2 0 1 0 : 1 1 8 — 2 1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编制说明【字号:大中小】一、编制《标准》的基本工作步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推动我区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各地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在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自2000年8月开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工作,经过近1年的积极努力,提出了《标准》(试行)。
基本工作步骤是:(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1999年7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吴恒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计委、财政、卫生等多个部门参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经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上做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
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
为此,2000年8月专门成立了《标准》编制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卫生厅高枫厅长任组长,并从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区防疫站、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广西区妇幼保健院等单位抽调了十多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家及技术骨干组成《标准》编制组。
(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由于编制组成员来自不同单位、从事不同的工作,为使大家能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组织编制组成员学习相关文件,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统一认识,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
(三)查阅大量文献,把握研究发展动态通过光盘检索,查阅了数百篇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国内外有关研究发展动态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编制工作的开展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四)外出参观学习,减少工作的盲目性鉴于国内部分省份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已完成了具有本省特色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桂卫规〔2017〕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公正公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除适用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罚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桂卫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5〕2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计生协会机关各部(室):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桂卫科教[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卫科教〔2012〕15号)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保藏、生产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经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三)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四)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第三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是:(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桂价费字[2002]346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2002年8月6日)各地、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区直有关医疗机构、部队驻桂医院,柳州铁路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 000]96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服务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
二、为适应不同消费层次患者的需求,县及县以上医院可建造或装修部分高档次的病房,配备较好的设施和设备。
但必须保留总床位数的30%为普通病房床位,以照顾低收入的弱势群体住院治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桂卫基妇[2003]5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柳钢、柳铁、广西军区卫生处、武警总队卫生处、区直有关单位:为了配合实施《广西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真正落实到实处,现将卫生厅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要求分级组织所有设有产科机构的院领导和产科主任认真学习,尤其是县级要重点组织乡卫生院和“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认真学习。
加大对产科依法监管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产科相关制度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母婴安全”的落实。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00三年九月八日抄报:卫生部基妇司。
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03年9月17日印发校对:基妇处陈荔丽打印:陈华(共印1500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五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家庭接生人员管理制度(一)严格控制家庭接生员数量,在城镇和距乡镇卫生院较近的不再设置家庭接生员;在距乡镇卫生院较远(10—15公里以上)的行政村和交通不方便的行政村,需要设家庭接生员的,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制度的基本条件严格审批。
(二)家庭接生员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参加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并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助产3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在医师指导下独立接生30次以上;3、掌握四消毒的方法(即:接生者双手、产妇外阴和新生儿脐带的消毒)、正常分娩的助产技术,产科出血的初步应急处理及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初步应急处理及转诊技术,掌握妊娠危险因素筛查方法,发现高危及时转诊;4、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5、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脐带包和必备的药品及用具。
(三)家庭接生员的审批和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接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接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家庭接生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2、申请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及物品:(1)本人身份证明;(2)有关学历证明和培训证明;(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家庭接生员的职责1、实行消毒接生,做到“四严”(即:严格观察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严格掌握阴道检查指征、严防乱用抗生素),“五防”(即:防滞产、防感染、防产伤、防出血、防窒息),和“四不准”(即:产前及产时不准用催产素引产和催产,不准行会阴切开缝合术,不准使用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内外倒转术、毁胎术等,不准留观及处理高危孕产妇和窒息婴儿);2、家庭接生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分管范围内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对正常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并负责高危孕妇的初筛和转运工作;3、准确填写《广西孕产妇保健册》、《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分娩登记本》和《出生医学记录》等,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等;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五)家庭接生的禁忌对象孕妇患有内科合并症患者,即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和高危妊娠者。
(六)未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产妇死亡或者新生儿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广西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六、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七、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