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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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
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综[2015]10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价综〔2015〕10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处室、局属单位:
2015年10月27日,我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

现就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确保放开、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落实到位。

对本次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明确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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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南价复[2004]139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
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4]139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159号)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医疗服务价格为三级甲等医院可按最高限价100%执行;三级乙等医院按最高价格的90%执行;三级合格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按最高价格的80%执行。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文件精神,本着优质优价、适当拉开档次的原则,我局与市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的医院制定了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

二、你中心通过自治区组织的地市级一等评审,但不能等同于三级甲等医院,因此,要求执行三甲医院的价格,缺乏依据,故不能按照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
服务价格执行。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南价费[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价费[2008]36号)市属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划和要求,我市加快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会机构分别增加开设了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社区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加强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同时引导广大患者“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0%和75%执行。

二、一级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5%执行。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三、非营利性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

四、社会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在收费地点或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的价格等内容。

六、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南价费[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14号)市属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2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表)。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1、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

设立的价格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

凡是价格公示中没有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各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对医疗机构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3、附表内为三级医院价格。

三级乙等医院按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的95%执行,三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二级医院(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三家医院除外)按三级医院价格的90%执行;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执行;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华侨投资区医院的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3%执行,综合医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85%执行;二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5%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0%执行;一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0%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桂价格[2009]390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9]390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含我区增补的剂型规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含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中备注“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使用的,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软膏(乳膏)不再区分金属管与软管包装。

中成药不再区分党参方与人参方分别定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7]538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
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综[2015]9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10.22
•【字号】桂价费字[2001]357号
•【施行日期】200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1]357号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利用业余时间手术等特价收费的请示》(院字[2001]35号)、《关于设定我院社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01]3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的技术优势,利用业余时间扩大手术服务面,使急需手术的病人早治不误,减少病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同意你院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班外手术等医疗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1992]299号)文件规定试行。

你院正常班内手术(台次)的定额应不低于近两年的手术(台次)的平均数。

二、同意你院开展的社区上门医疗服务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
1、服务费:25元/次(包括提供测血压、脉搏,量体温,抽血,诊疗(查),开处方等医疗服务,以及诊疗(查)费和交通费等,不计人数)。

不另收挂号费。

2、输液观察费:每30分钟0.2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

3、各种注射费、仪器检查费、仪器治疗费、化验费、检验费和输液管、注射器、胃管等一次性用品和药品费按医院现行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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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
•【字号】桂价费[2007]50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
界限问题的函复
(桂价费[2007]506号)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桂价检报[200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请示》中第一、第二点关于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的问题。

应按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执行,即在“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明确规定的耗材、药物、器械等可另行计价外,“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价外收取耗材、药物、器械等费用。

二、《请示》中第三点关于医疗机构对做胃、肠、阴道镜检查的病人除收取检查费外还能否收取彩色图片打印费和彩色一次成象费的问题。

因为在项目“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将“图象记录”或“图象记录数据存贮介质”列入除外
内容,所以不能收取任何图象记录附加费用。

三、《请示》中第四点关于借助DSA引导治疗时能否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问题。

由于数字化摄影(DR)是指在专用的计算机控制下,直接读取感应介质记录的x线影像信息,并以数字化图像方式重放和记录,所以对借助DSA引导介入治疗的病人,除可以收取c型臂术中透视定位费(38元/30分钟,编码:210101004)、并按实际占机时间收取DSA引导费(120元/每小时,编码:32A)外,允许按曝光次数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45元/每曝光次数,编码:210102015),但所收费用的次数必须与发出的图象报告幅数相符。

四、《请示》中第五点关于cT检查收费的问题。

对编码为“2103000001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项目的收费明确如下:(一)对项目“说明”栏内容“同时增加扫描加收50%”,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在桂价费[2007]386号文件中已更正为同时增强扫描加收50%;
(二)对于“2103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说明栏中可以加收的各项目费用,凡收取“使用螺旋扫描50元”费用的,所用的必须是螺旋cT机;凡收取“使用三维重建70元”费用的,也必须是螺旋CT机所发出的cT图象报告必须是三维图象报告;凡收取“单次多层扫描20元”费用的,所用的必须是多排(四排或四排以上)cT机。

否则均属于乱收费行为。

(三)“同时增强扫描加收50%”不仅适用“210300001 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项目,而且也适用“2103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说明栏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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