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提取公积金是许多人在需要资金时的一种选择,而对于在青岛工作生活的人来说,提取公积金也是一项常见的操作。
那么,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您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是办理任何业务的基本材料,提取公积金也不例外。
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时,您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原件进行核对,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备案。
其次,您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这是证明您在青岛工作的重要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需要包含您的基本信息、工作单位信息以及工作岗位等内容。
这些信息将作为您提取公积金的工作证明。
另外,您还需要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时,您需要填写提
取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您的个人信息、提取金额、提取原因等内容,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此外,如果您是因购房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或者产权证明。
购房
合同或者产权证明是用来证明您购房的合法性和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材料,办理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购房证明文件。
最后,您需要提供银行卡。
在提取公积金时,提取的资金将会转入您指定的银
行卡账户,因此您需要提供有效的银行卡信息,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账。
总的来说,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
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或者产权证明以及银行卡。
准备齐全这些材料,将有助于您顺利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会计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青人发〔1999〕4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五)催缴住房公积金;(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2022青岛公积金新有什么新规定

2022青岛公积⾦新有什么新规定住房公积⾦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2022青岛公积⾦新有什么新规定?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2022青岛公积⾦新有什么新规定⼀、缴存职⼯本⼈名下住房公积⾦可⽤于⽀付本⼈、配偶、⽗母或⼦⼥购买住房时,发⽣的住宅维修基⾦、各类契税、交易⼿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本费等购房配套⽀出费⽤;还可⽤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住房商业贷款。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且没有住房公积⾦贷款余额的职⼯,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名下的住房公积⾦,⽤于⽀付⾃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三、职⼯购买⾃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买住房,最低⾸付⽐例由30%下调⾄20%。
四、缴存职⼯及共同借款⼈按⽉缴纳的住房公积⾦,可连同职⼯实发⼯资、奖⾦等薪酬计⼊可⽀配收⼊,综合评价职⼯还款能⼒、提⾼职⼯实际贷款额度。
各地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要积极⽀持住房公积⾦管理中⼼,推⾏个⼈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贷款业务。
五、缴存职⼯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住房公积⾦⽉缴存额推算其⽉收⼊的,不需单位出具职⼯收⼊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
六、各地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要认真履⾏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住房公积⾦改⾰措施,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政策宣传,改进服务意识,提⾼职⼯住房消费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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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为满足市民购房需求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有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参考内容:1. 贷款对象:青岛市本地常住户籍居民,并且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度来确定贷款额度。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二倍,但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款额的80%。
3. 贷款利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般较为优惠,通常会低于市场利率水平。
利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还款能力来选择贷款期限。
5. 还款方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根据个人的还款习惯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6. 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和维修住房,也可以用于公积金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
7. 贷款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账户缴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8. 贷款审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9. 贷款还款:贷款人需要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通过银行代扣、自主还款和线上支付等方式进行还款。
10. 贷款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贷款,但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总结起来,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市民提供了购房的经济支持和便利,通过低利率、较长的贷款期限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满足市民的不同购房需求。
同时,政策宣传和申请流程的简化也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加普及和便捷。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New policy document of Qingdao provident fund withdr awal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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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2、篇章2: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章3: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件文档篇章1: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小泰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办理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2、提取人I类银行卡提取额度及次数1、正常按月还贷还贷周期内实际还款本息之和。
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满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2、提前还贷截止还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
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3、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四、提取到账时间实时到账五、补充条件(一)贷款购买非住宅类性质的商服、公寓的商品房及二手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异地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另需提供购房提取资料、异地公积金贷款还款流水,必须先购房提取,再还贷提取六、办理机构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办理地点(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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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
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
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
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
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
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
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四、申请办理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经
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
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