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05]9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1【实施日期】200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非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报表等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月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动态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个人贷款、国债买卖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挪用、转移资金或国债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四)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六)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衡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0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市和县城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衡阳晚报》、《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公示免费提供服务。
第六条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通过科学整合审批环节,合理分类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控制中介服务时间,对具体流程实施优化再造,实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阶段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建设项目审批周期,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总时限政府投资项目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项目控制在47个工作日以内。
二、适用范围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三、基本原则(一)审批法定,精简环节。
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对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一律取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衡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思路。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0•【字号】湘政发[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9日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
管理、租赁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
第四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公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
公房管理单位与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直管公房管理协议后,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收缴的租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非税专户,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直管公房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直管公房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返回给公房管理单位。
第二章权证管理第七条直管公房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并建立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加大住房供应力度1.增加保障住房建设规模,逐年提高保障住房建设比例。
增加财政投入,扩大保障住房建设规模,确保有更多的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使用。
2.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建设。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住房建设市场,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住房供应速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3.健全住房建设评价机制,提高住房建设质量。
加强对住房建设项目的评价监管,确保住房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优化住房分配机制1.完善住房分配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刚性需求群体优先分配。
通过完善住房分配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刚性需求群体能够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2.建立公平的住房申请和分配机制。
建立住房申请和分配的公平、公正、透明的机制,确保住房分配不偏废,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完善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对房源信息公示和交易合同的监管。
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租赁合同的公正性,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住房租赁市场1.鼓励企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租赁,提高低效用地利用率。
通过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投入租赁市场,提高低效用地的利用率,稳定市场租金水平。
2.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公示和交易平台建设。
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公示和交易平台,提供租赁信息的发布和交易支持,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3.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机制。
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住房贷款支持1.完善住房贷款政策,降低购房门槛。
通过完善住房贷款政策,降低购房门槛,提高住房贷款的可负担性,帮助更多居民实现购房梦想。
2.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刚性需求群体的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刚性需求群体的住房贷款支持力度,通过贷款政策的优惠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3.加强对住房贷款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对住房贷款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住房贷款市场出现过度放松和风险暴露。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衡政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 号)精神,结合衡阳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一)农民购买商品房可申请“农民安家贷”。
对农民及新入城镇户籍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农民选择在农业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20%,首付款达30%以上还可以享受利率优惠。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收入的季节特点选择按月、季、半年还款。
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对借款人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民提前还款免收违约金。
具体操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16〕31号)执行。
(二)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市转移,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工和农民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到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座落地申请落户,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
(三)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农民进城购房后,凭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权证,且实际居住,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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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本办法交纳住房公积金。
原按衡政发〔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2%的住房补贴和衡政发〔1993〕71号文件规定个人交存及单位对等补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新的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
职工个人交存的部分由单位财务部门列入职工工资表按月扣缴,连同单位交纳的部分一并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经上级部门核定为特困企业,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适当下浮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不低于5%交存。
(三)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一项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出国定居或离退休、离职、调离出省(省内调动划转到新工作单位),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
对未经批准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市计委、建委、房地局、国土局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市房改办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其职工不得购买安居住宅。
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五)市房改办下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以及承担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增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一)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
1995年市区砖混结构住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为1元/平方米,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
从1996年7月1日起住房租金逐年提高,到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各县(市)、南岳区的住房租金水平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和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二)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继续实行住房面积超标准加租的办法,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职工为64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47.4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54.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8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62.05平方米);地市级干部为110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80.3平方米)。
上述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
家庭人口较多的住房,可按每人1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三)租金调整,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其租金在住房标准面积内的增支部分实行减免补政策(四)加强租金收入管理。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市区(含郊区)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具有城镇户口的双职工、30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及已婚离异(或丧偶)的职工出售。
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庭院式住房、平房;市区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允许不愿购买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目前仍实行标准价售房作为过渡。
高收入职工家庭按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或市区人均收入3倍确定。
(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测定了1995年6月底以前市区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
成本价砖混结构新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91.32元,标准价砖混结构新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9元。
各县(市)、南岳区售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自行测算确定,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是采取标准价还是成本价售房的方式,由各产权单位选择报市房改办批准;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单位,允许职工选择按成本价购房。
(四)售房价格要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
新房以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为依据测算的负担价,其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要达到3.5倍(目前为3倍)。
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下年度的售房价格。
(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先报市房改办批准。
由市房地产评估办和市房地产交易所组织评估,按规定的售房价格、面积计算办法、装修标准等逐户丈量,实地评估。
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审定实际售价。
发现弄虚作假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
售房单位按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对已经离、退休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工龄折扣年限一律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为止。
职工参加工作前攻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学习年限视同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为了鼓励职工购买现住公房,给予现住房折扣。
1995年6月底以前现住房折扣率为所购住房标准价或成本价中负担价的5%,今后逐年减少,2000年以前全部取消。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一次付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
1994年度折扣率为20%,今后年度一次付款折扣率逐年测定公布。
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对超过30%(不含30%)的,每支付10%,给予2%折扣,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按新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给予成新折扣。
以成本价出售旧房,年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出售旧房,年折旧率为1.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七)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在本市有私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能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职工夫妻不在同一城市工作的,限在一方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职工家庭购房后五年内迁出衡阳市的,按本实施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以下规定退交原售房单位。
按成本价购买的,按退房时的成本价退交原售房单位;按标准价购买的,按退房时的标准价退交原售房单位。
单位在向职工退回房价款时,应扣除原给予的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
本办法实施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购房时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的个人产权比例,在退房时按占当时成本价的同等比例计算退房款,并扣除原给予的优惠。
(八)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
每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楼梯、走廊等共用部分面积分摊到户计价。
(九)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住房租赁面积控制同等标准执行。
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全价计价,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全价计价。
(十)明确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十一)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
职工购买住房,要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局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明确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注明产权比例。
出租或出售、继承、赠与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十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承担。
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其利息用于支付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