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调岗是合理的
员工调岗的五个核心问题

调岗的核心问题一、调岗方式(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岗情形1、双方平等协商,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调岗。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调岗调薪,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同劳动者协商一致。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情形有:(1)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等。
(2)约定情形: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如用人单位分公司、代表处、部门撤销,相关项目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
(二)用人单位法定单方对劳动者调岗情形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协商调岗。
我们认为,从第40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
理由如下:(1)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2)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
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
为此,1996年5月30日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

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一、背景介绍岗位调动与调整是在组织管理中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旨在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优化人员配置,实现工作目标的有效实施。
为了规范岗位调动与调整的程序,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组织运转效率,制定本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适用于本组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在岗位调动与调整时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岗位调动与调整的原则1.公平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歧视任何员工。
2.合理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当符合工作需要和组织的整体利益,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分配。
3.自愿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尊重员工的意愿,遵循自愿原则。
4.透明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的决策应当明确,流程透明,员工有权了解相关信息。
5.合法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四、岗位调动与调整的程序1.需求分析:组织根据业务需求和发展方向提出岗位调动与调整的要求,并明确具体的需求目标。
2.人员评估:依据岗位调动与调整的需求,针对现有员工进行评估,包括技能、经验、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沟通与协商:组织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解释岗位调动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对员工的影响,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确定方案:组织根据业务需求和人员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岗位调动与调整方案,并与员工进行确认。
5.调动实施:根据岗位调动与调整方案,组织启动调动实施的程序,包括工作交接、培训等,确保员工能够顺利转岗。
6.评估与反馈:岗位调动与调整的效果评估应当及时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五、调动与调整的权益保障1.薪酬保障:员工调动或调整后,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原有岗位的水平,根据新岗位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2.职级调整:员工调动或调整后,职级可根据新岗位的要求适当进行调整,确保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3.培训支持:员工调动或调整后,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支持,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合理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方面的考虑:
❖ 第一, 客观事实方面:劳动者要实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才能解决这一冲突。用 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 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 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 “岗位说明书”、不胜任工作的相关记录等文件予以佐证;
❖第三, 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 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合理的
❖ (2)向劳动者公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规章制 度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合理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 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 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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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合理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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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调整岗位是合法合理的
❖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如果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调整岗位, 则该规章制度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
❖ (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否 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何谓民主程序,对于一些涉及到 员工根本利益的规章制度比如说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有 关工资管理、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就非国有企业或者没有职工代表 大会的企业来说,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 职工的意见,具体的程序方法可以视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 实行,比如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等。
劳动中的合理调动和降职规定

劳动中的合理调动和降职规定劳动力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合理的调动和管理劳动力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对员工的调动和降职是常见的操作。
然而,调动和降职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定和原则,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保持企业的稳定运营。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合理调动和降职规定进行探讨。
一、合理调动的原则合理调动是指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员工的能力、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员工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调整。
合理调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契合员工的能力与经验:调动时应综合考虑员工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学历背景等,将其调动到合适的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2. 公平公正:调动应满足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出现任性或偏袒的情况,员工的调动应该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3. 非理性变动风险小:调动时应尽量避免过于频繁或无明确目的的变动,以免对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对企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合理调动的程序合理调动的程序是指在执行调动决策时应遵循的步骤和程序。
一般来说,合理调动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前沟通: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明确调动的原因、目的和过程,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 调动决策:在经过充分的评估和考虑后,企业应做出调动决策,并向员工进行正式通知。
3. 岗位调整:企业应根据员工的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同时提供培训和支持,确保员工能够顺利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4. 评估和跟进:调动后,企业应对员工的适应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进,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员工能够正常工作。
三、合理降职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对员工进行降职是不可避免的。
合理降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充分沟通: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明确降职的原因和目的,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 公平公正:降职时应满足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任性或偏袒的情况,降职应该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操作。
调岗依据选择

调岗依据选择一、调岗依据选择调岗是指企业内部将员工从原工作岗位调整至新的工作岗位的一种人事安排。
调岗可以是出于员工个人的意愿,也可以是企业为了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决策。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进行调岗都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选择标准。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调岗依据的选择应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发展需要:企业常常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岗位调整。
如果企业在某个业务领域有更大的发展机会,那么调岗可以将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的员工调入该岗位,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战略配合。
调岗依据选择时,应优先考虑员工在组织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2. 能力匹配度:调岗依据选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员工的能力和适应能力。
在员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员工发展和实施的调岗方案。
如果员工具备了新岗位所需要的技能和经验,那么调岗将更具有成功的可能性。
这也需要企业在培训和人才管理方面做好衔接,使调岗后的员工能够快速适应和胜任新岗位。
3. 个人发展需求:员工个人对于调岗的意愿和需求也应该是调岗依据选择的考虑因素之一。
员工可能希望通过调岗得到更多的挑战和发展机会,或者调岗是解决某些职业生涯瓶颈的办法。
企业应该积极倾听员工的意见和需求,并与之进行良好的沟通,在平衡组织需求和个人发展的前提下进行调岗计划。
4. 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也是调岗依据选择的参考因素之一。
不同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战略目标,也可能有不同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调岗依据应该与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相一致,以保证组织的长期利益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调岗依据的选择应该兼顾组织和员工的需求,在保证企业发展和员工发展的前提下确定最合适的调岗方案。
同时,有效的沟通和培训也是调岗成功的重要保障,帮助员工顺利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为组织创造更大的价值。
用人单位如何合理调岗,用人单位调岗的程序是什么?

⽤⼈单位如何合理调岗,⽤⼈单位调岗的程序是什
么?
⼀、⽤⼈单位如何合理调岗
就劳动合同的订⽴⽽⾔,双⽅必须明确约定⼯作地点,应根据劳动者的⼯作内容和⼯作性质来确定⼀个相对固定和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
⼀般⽽⾔,⽤⼈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五个要素:
1、企业经营上所必需;
2、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3、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4、调动后之⼯作与原有⼯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5、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给予以必要之协助等。
若双⽅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作需要,可以变更⼯作地点,且⽤⼈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作为⽤⼈单位的企业作出的⼯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是应与⽀持的。
⼆、⽤⼈单位调岗的程序是什么
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虑平级调岗。
公司有关部门及员⼯本⼈均可提出调岗。
1、公司提出调岗的,由⾏政⼈事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部门负责⼈的同意后,填《员⼯调动申请表》和《⼯作评估表》,按相关权限和流程报公司批准。
2、员⼯提出的调岗,应由本⼈提出书⾯调岗申请,填写《员⼯调动申请表》并报所在部门主管同意后,填写《⼯作评估表》,由⾏政⼈事部参照员⼯录⽤审批程序办理。
3、⾏政⼈事部向员⼯和有关部门发出“内部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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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调岗才是合理的
怎样的调岗才是合理的调岗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大家一定要在签合同的时候,看清楚,下面由就由为大家整理的怎样的调岗才是合理的,欢迎查看~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者岗位调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就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约定;2、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变更;3、劳动合同中无岗位内容的约定;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
这四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调整或者变更其岗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合理判断?这是摆在我们司法实践者面前的一大难题,下面笔者就现实审判中如何判断作粗浅分析: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调整岗位表明用人单位因故或者劳动者要求变动员工作岗位的事实。
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应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长期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法律对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约定必备条款要求,也是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可或缺的必要内容。
所以既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那么任何一方需改变原有现状均是对原建立的稳定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作环境的打破,对劳动者来说,这将面临着新环境的适应、新技术的培训、新的工作关系与同事关系的开始,甚至新的薪资的调整问题,所以调整岗位并非任何有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就能完成的民事事实,而是需要双方的相互理解与配合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效果。
既然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变更,这就是合同问题,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表明权利双方的单方解除权、变更权,所以用人单位具有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是肯定的。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同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身份问题,劳动者为了生活和生存以及家庭的生活与生存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并充实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工作,这本身就昭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其生活和生存以及家庭的生活与生存之间所具有的不可割断的联系,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合法,当然并不因为调整行为合法,就认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没有滥用,这里还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有时不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用人单位的调整行为将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法调岗调薪规定
劳动法调岗调薪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调岗和调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岗规定:
1.自主选择:劳动者对岗位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但劳动法规定了对岗位调动的限制,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调动其岗位,但是不能超出劳动者的原始岗位范围,也不能降低劳动者的所得;
2.通知期限: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沟通协商,劳动者享有拒绝调岗的权利。
若双方对调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岗位。
二、调薪规定:
1.提醒期限:用人单位调薪劳动者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进行协商。
劳动者可以针对调薪提出异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
2.公平合理原则:劳动法要求调薪应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即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调薪应根据工作绩效、工作经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合理调整;
3.提前通知期限: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若劳动者对调薪有异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4.调薪额度:调薪幅度在劳动法中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在调薪时应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劳动市场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确定。
总之,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调岗和调薪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岗和调薪,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调岗调薪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合法调岗的三个标准
合法调岗的三个标准
一、符合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劳动合同有关调动的条款,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动、调动的方式、调动后岗位的薪资区别等,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中对调动的规定,若依法未约定或者已约定而又未在劳动合同中另行明确,则以双方同意或者依照社会公认的习惯为依据。
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国家对调动的法定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要求,调动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调动通知,允许劳动者选择的调动形式,对劳动者做出的调动惩罚合理,劳动者受到调动后的权利保护合理,调动后经济补偿合理等。
三、符合社会公认的习惯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劳动合同有关调动的条款未订明,或者劳动者不同意调动时,就可以以双方同意或者依照社会公认的习惯为依据进行调整。
社会公认的习惯,对调动的内容、方式、职位晋升等均有明确的要求,但由于习惯随时间及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劳动者在调动的时候需要事先作出恰当的评估。
单位调岗合理的十种情况
单位调岗合理的十种情况
调岗是指将员工从原有的岗位调动到另一个岗位,单位进行调
岗可能出于多种合理的情况,以下是十种情况:
1. 业务需要,原有岗位工作需求减少,而其他岗位却需要更多
的人手来支持业务发展,因此需要进行调岗来满足业务需求。
2. 个人发展,员工在原有岗位已经达到了发展瓶颈,单位为了
激励员工,帮助其个人职业发展,会进行调岗以提供新的发展机会。
3. 专业技能匹配,员工具有某些特殊的专业技能或经验,单位
需要将其调动到更适合其专业技能的岗位上,以提高工作效率。
4. 岗位优化,单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或岗位优化,需要对员工
进行调岗以适应新的工作安排。
5. 人员调配,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对员工进行整体性的人
员调配,以满足整体工作需求。
6. 岗位轮岗,单位为了培养员工的全面能力,会进行岗位轮岗,
让员工在不同岗位上积累经验。
7. 岗位重组,由于业务调整或重大项目启动,需要对岗位进行重新组合,这时可能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
8. 岗位匹配,员工的能力和兴趣与原有岗位不太匹配,单位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发挥潜力,会进行调岗以更好地匹配员工的能力和岗位需求。
9. 岗位职责调整,原有岗位的工作职责发生变化,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10. 绩效考核,员工在原有岗位表现不佳,单位为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可能会进行调岗以提供新的工作机会。
以上是十种单位调岗的合理情况,单位进行调岗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意愿和能力,同时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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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调岗是合理的?(法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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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者岗位调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就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约定;2、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变更;3、劳动合同中无岗位内容的约定;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
这四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调整或者变更其岗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合理判断?这是摆在我们司法实践者面前的一大难题,下面笔者就现实审判中如何判断作粗浅分析:
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调整岗位表明用人单位因故或者劳动者要求变动员工作岗位的事实。
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应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长期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法律对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约定必备条款要求,也是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可或缺的必要内容。
所以既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那么任何一方需改变原有现状均是对原建立的稳定劳动关系
形成的工作环境的打破,对劳动者来说,这将面临着新环境的适应、新技术的培训、新的工作关系与同事关系的开始,甚至新的薪资的调整问题,所以调整岗位并非任何有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就能完成的民事事实,而是需要双方的相互理解与配合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效果。
既然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变更,这就是合同问题,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表明权利双方的单方解除权、变更权,所以用人单位具有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是肯定的。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同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身份问题,劳动者为了生活和生存以及家庭的生活与生存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并充实获
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工作,这本身就昭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其生活和生存以及家庭的生活与生存之间所具有的不可割断的联系,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合法,当然并不因为调整行为合法,就认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没有滥用,这里还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有时不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用人单位的调整行为将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为无效。
为此,合理性问题这是摆在法律者也是摆在用人单位面前的难题。
笔者认为合理因素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判断:
1、个人能力因素。
现代企业制度对劳动者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待业者岗前培训、企业对在岗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个人在生产中不断进行自我培训和提高。
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生产生活均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安排,在那种情况下,由于职工的薪水与职工个人的技能紧密挂钩,所以职工尽全力利用各种有利时机,积极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其目的就是在级别上有所上升。
市场经济告知我们无论是生产还是就业等等均处于一个竞争的环境之下,所以能者为我所用、能者获得收入和待遇就应当较高,为此,笔者认为,职工在试用期间经过考核符合岗位要求,面临的是上岗就业,不合格者面临着被解雇或者相对延长试用期,此时的岗位变动不应当认为是调整岗位,而是企业对劳动者考核后的正确使用,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法律不应基于过分关注。
但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中,企业对劳动者个人能力综合考核后的岗位变动,就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对职工岗位与职工个人的能力相结合,这应当是企业变动劳动者岗位的首选因素,因为将本不适合的岗位交给一个业务陌生的职工,不符合企业最求利益最大效益化和效率化,也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浪费。
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考核,在与职工原来的岗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之间予以调整,或者将生产一线的劳动者调整至行政管理部门等等,这些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有违常理也不符合规则,极有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的认可。
2、岗位变化因素(企业客观上的原因、金融风暴、裁员)。
企业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变动也属于常情。
我国劳动
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另外,法律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对调岗调薪作出约定,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均规定在企业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裁员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应当从严掌握,笔者认为,只有出现如下情况,企业尚可单方或者协商变动劳动者的岗位:(1)企业产成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需要压缩生产或者撤销部分车间或者管理部门的;(2)金融危机造成企业资金紧缺,开工严重不足,为相应政府政策在不裁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职员的岗位的;(3)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扩大规模产品生产线或者缩减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线的;(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重组,导致岗位发生变化而必须变更岗位的;(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出现国家计划任务,用人单位临时安排非岗位人员集中辅助或者直接参与生产;(6)劳动者因为身体因素或者主动要求调离岗位。
除了以上情况外,应当慎重,对此只能作限缩解释。
3、区域因素。
考虑区域因素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劳动者的家庭状况,是否需要有老年人需要赡养照顾、有小孩需要照看以及配偶是否有残疾不方便等等,因为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不能不了解劳动者个人与家庭状况的因素,否则就有不合理之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
愿接受异地调整岗位,当然需要服从自愿原则,如果劳动者不自愿而且家庭确实离不开该劳动者的,就不应当进行调整。
4、待遇因素。
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一般不须减低福利待遇或者减少劳动报酬,如果需要降低报酬或者减少福利待遇,一是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是需具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劳动者个人的要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不能适应员岗位需要、劳动者经长期考核不能胜任岗位需要等客观情况。
只有在调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着可能会综合确认其岗位调整的合理性,在维持或者降低待遇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而无效;
5、职务因素。
职工升职,对职工来说是极大好事,这预示着责任的重大和待遇的优厚,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职务升职,司法者一般会认为其合理性较大;如果降职,这又涉及到劳动者违法违纪问题,如果存在劳动者违法违纪的法定情形,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而降低其岗位,这本身就是一整合法性的问题,而不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6、企业岗位要求因素(规章制度、考核奖惩)。
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原生产岗位上的职工需要进行相应培训,同时企业为了促进生产,依据企业有效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试考核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考试考核或者培训仍不能适应员岗
位需要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调整,应当说是合理的,如果此时课以用人单位必须接受一个这样的劳动者似乎苛刻,如果因为考核而辞退这属于单方解除的问题。
所以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对劳动者培训、考试、考核中,劳动者不合格,用人单位调整其岗位应认为是合理的。
还有,由于企业需要改进生产设备或者提高岗位技术要求,整体变更劳动者的岗位,笔者认为这里并不能运用合理性要求轻易否认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效力。
笔者认为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前提,订立合同需要合法、解除合同需要合法,变更劳动合同也需要合法,这是一起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不合法的民事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也难以在实务界得到保护;
2、协商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合理原则。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合理性。
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合理性;但我们不能完全局限于上述两种法定的情形,前面笔者已经分析了很多情况,应当作为我们判断和确认合理性的依据。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调岗要有合理性,特别是调岗的同时又降低员工薪酬的,不能滥用自己的用工自主权。
为了便于企业证明其调岗合理性,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有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按合理的程序进行调岗调薪,在应对员工提起的仲裁或诉讼时,就可以举证证明其调岗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