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

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

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

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

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

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

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

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M。开除

4、多个处分执行较重的,受撤职处分的应该降级。

5、旧处分期间新违法的,先减后并,最长48m

6、处分不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处分单位提出复核、上一级机关申诉。复核自知道之日30天内,先复核再申诉自接到15日。

考点五、公务员其他制度

1、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期满不合格取消录取。

3、聘任公务员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签订(可诉)、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只需备案。聘任合同1-5年。试用期1-6m。协议工资制。

4、公务员在外兼职需要工作需要,可兼职,无报酬。无需公示。

5、聘任公务员,不必要考试,按公务员法管理。发争议60D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公务员交流(调任、转任),调任:从外到内,长期改变人事关系。转任,内到内,改变人身关系。

7、挂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专项工作):不是交流,内到内,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聘任不是交流。

8、取消录用不同于不予录用,试用期取消录用不可诉,可复核申诉。

9、引咎辞职是问责制。

10、公务员职级委任聘任。职务选任、委任、聘任。

11、不予录用公园:刑罚、开除党籍、连续两年不称职、开除公职的。

12、减轻(减轻处分种类):主动交代和避免损害;从轻(缩短期限):主动交代或减少、避免损害或立功。

13、公务员处分,作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送达生效,个别附条件生效。行政复议,送达生效,行政诉讼一审,送达判决15日,裁定10日不上诉生效。

考点六: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2、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草案应当公布,法规公布原则上是公布,特殊不公布的经国务院决定。

4、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全人常备案、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省规章,国务院+省人大备案;是规章:国务院、省人大常委、省政府、市人大常委备案。自公布之日开始备案,

4、行政法规,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5、部门(行政)规章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6、行政法规抽象解释--国务院

7、行政法规个案解释--国务院法制办。

8、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9、有争议的、没有按照法定签署的、未按照规定送审的、条件不具备的:缓办或退回

10、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意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所以的种类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拘留、吊销执照、部门规章警告、罚款

11、行政法规决定程序由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

考点7、行政规章

1、规章一般叫规定、办法,不能叫条例。条例是法规。

2、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由上级机关审查,ps:市政府规章,国务院、省政府审查。

3、

考点8、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1、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拍卖(行政强制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五性:法律性(事实行为)、特定性(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外部性、单方性(如通知;区分合同)、职权性(区分行政侦查)

3、区别行政具体行为(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跟法律无关)、

4、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

5、一个行政行为要成立: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6、无效的行政行为:主体无资格、法律无依据、客观不能实施

7、一个行政行为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

8、撤销不是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行为,检查是撤销的前置程序。

9、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抽象的,不能反复适用。

10、行政给付行为:狭义的(养老金、公共交通等),广义的(总和)

考点9、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不得任意改变)、确定力(相对人不得改变撤销)、执行力(强制执行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三个力,两个期。拘束力-履行期-执行力;拘束力-争议期-确定力。

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可以补偿(不是赔偿)

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执行是以职权的。

5、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6、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源于行政组织和授权发的规定。

7、指导性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职务的行为。

8、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考点10、行政许可的设定

1、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关于行政许可三个不得:前置申请、不得设置应当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地方保护

2、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年内的行政许可,实施1年后或续或转,转化为省级地方性法律继续或废止。部门规章和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许可。

考点11、行政许可的实施

1、必要时国务院(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行政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2、核准许可:检验、检查、检疫。

3、申请加盖章的行政日期的书面凭证。

4、行政许可法:只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听证是法定公开。一般不可收费。

6、依申请的公告,可以公告;依职权的公告,应当。

考点12、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

1、吊销是行政处罚;撤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

2、吊销撤销撤回是实体上的,注销是程序上的。

3、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为,吊销是许可是合法的后因违法经营;撤销是获得许可时违法了

4、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

5、撤销机关,发证机关、上级机关、被越权的机关。

考点1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依授权刑事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以自

己的名义。

2、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需公告)。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公共事业组织(不要公告)。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政处罚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国务院或授权省级政府决定;行政许可,国务院批省政府决定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有其他行使。

6、行政强制:扣押不需要听证。不得委托。

7、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治安处罚2000元以上处罚。

考点14、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1、撤销、吊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

2、召回的是责令。

3、登记保存相当于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考点15、行政处罚的设定

1、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中不包括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2、上下级领导关系立法监督权,即可撤又可改。其他监督、批准、授权关系只撤不改。

3、法律,绝对保留人身自由处罚;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吊销执照。规章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罚款。

考点16、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1、三步走:找主体、找行为、找当事人。

2、

考点17、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

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7天,必须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2018年,违法建筑强拆不再由法院决定,授权行政机关。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3、合法征收征用,强拆还是由法院拆。

2、行政处罚收益性行为和负担性行为。

3、简易程序个人50元单位1000元。吊销许可证应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会。

考点18、治安管理处罚

1、传唤24H,公务员处罚最长48个月。

2、行政复议60D,法院起诉是6个月。

3、派出所没有权行政拘留(无需告知听证),种类越权,告公安局

4、可现场口头传唤。不诉不理。法院发现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判决。

5、级别管辖:通过被告确定,专业级别高;地域管辖:通过行为确定,被告+原告。

6、行政拘留:拘留所。治安案件情节轻微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7、行政拘留:拘役、有期徒刑,一天折抵一天。

8、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四个条件:不服复议或诉讼-申请暂缓-机关审查不会有社会危害-提供担保。

9、检查:一般双证齐全,紧急情况可只出示工作证;检查住所应当双证齐全。

考点19、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扣留驾照是行政强制措施,

2、暂扣驾照6个月是行政强制处罚。

考点20、行政强制的类型及实施

1、查封扣押三文书:笔录、决定书、清单;冻结三文书:笔录、通知书、决定书;信息公开三文书: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年度工作报告;非讼执行六文书: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理由依据、催告情况、当事人意见、标的物情况

2、处罚通知告知单:当事人、事实、依据、执行、救济。

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4、强制执行前达成执行协议,后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5、扣押三不得:无关不得、重复的不得、生活必须的不得。

2、扣押最长日是30D+30D

3、现场扣押财产,24小时补办批准手续;人身权回局后立即补办。

4、强制执行前催告3日。

考点21、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区别

1、强制恢复原貌,是行政强制执行。

考点22、行政强制执行

1、只有法律才能赋予强制执行。

2、非诉执行申请:先书面审查7d再实质审查30d,

3、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相对人起诉不影响;无强制执行权,起诉的暂停执行(例外是有损国家、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暂停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不动产,由不动产地法院执行。

5、镇政府无权决定拆除、无权强制执行。

6、海关、税务有权强制执行,也可申请法院

7、无强制执行机关的拍卖权:满足四个条件:已经查封;罚款、征税等金钱给付类;当事人三不主义,经催告仍不履行;只能拍卖方式强制执行。

8、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年以内的行政许可。省人大决定处罚数额。

9、代履行是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拒绝或没有履行能力的。

2、强制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

考点23、政府信息公开

1、县级和乡镇级都要公开的是: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15+15个工作日。

2、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充申请材料。

3、信息公开法定场所:应当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4、政府机关在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会议纪要也是。

5、自然资源确权、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3、申请公开提供身份证:有关自身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不是申请制作单位,可拒绝公开。

4、村民可以口头申请公开,企业需要书面。

5、有个人信息的区别公开。

6、公开是个专业问题,法院可根据公开尚需调查、裁量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7、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申请公开可要求说明理由;收取信息处理费。

8、

考点24、行政复议范围

1、上级机关能管就管不能就转。能管不能转。

2、复议机关5+1税务,海关,金融,外汇,国安+人民政府是一个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60天内做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后15天起诉。

复议机构:法制办(机关区别)

1、申请复议错列被申请人,错,变驳(告知变更、不变驳回起诉);漏告,漏加列(法院列)

2、派出所500元以下罚款,不越权。

3、种类越权告机关(如公安局);幅度越权告机构(如派出所)

4、行政复议法规定知应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法律可以另行规定,但只能大于60日。行政诉讼可以遵照其他法律规定。

3、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4、复议决定已经送达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也是送达生效,有例外是附条件生效。公务员处分一经作出就生效。

5、地域管辖:只考虑行为,复议机关或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都有管辖权。

6、级别管辖:只考虑被告级别。复议维持共同告,按照原行政行为机关确定级别。(父随子)

7、省部级、国务院,复议自我管辖。(也可诉讼,国务院不可诉)

考点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1、调解,不能复议也不诉讼

2、出入境遣送,可复议终局。

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4、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可做原告。T183

5、诉讼看名义(盖章单位),复议看职权。(宅基地使用权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被申请复议机关是(批准机关)

考点2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拍卖:先扣押,三不主义、催告、金钱给付类的(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考点28、行政复议的审理

1、国务院复议,不可诉。

2、行政许可全是工作日,公开全是工作日、行政复议5日、7日是工作日,其他是自然日,行政强制小于等于10日是工作日。

3、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立法机关作出的建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意见书(有违法、要善后)。

4、行政复议合法性合理性复查。行政复议通知一次性或5天。

5、行政复议免费,鉴定:可当事人可自行、也委托行政机关,由当事人启动的鉴定费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

考点29、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1、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2、委托代表复议1-5人。行政复议推选1-5人;行政诉讼2-5人。

3、政府信息公开,7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行政复议中是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行政许可是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行政诉讼是一次性告知补正;国家赔偿是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4、被复议机关违法不改正,可以请求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

3、行政诉讼、复议: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调解。

4、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收集证据(卷宗主义);书面审理、复杂可听证审理;明显不当可以变更或撤销。

考点30、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先民事后行政。先后问题。

2、行政诉讼法官可向原告释明一并解决民生争议。行政附带民事(只有5个,许可、登记、

征收、征用、裁决)。

3、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一般行政、民事一并审理、单独立案(裁决除外)。双重收费、分别撤诉、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全案移送。

4、一审开庭前,法庭调查中:证据问题、行政附带民事、审查规范性文件。

5、行政诉讼和民诉法都有的程序一般都相同。

考点31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1、一个行为:不是行政是刑事,终止行政,全案送司法机关;两个行为,行政刑事没关系,继续审理行政,有关材料送司法机关;两个行为,行政是前提,先行政后刑事;两个行为,刑事是前提,先刑事再行政(中止)

考点3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程序行为,导致程序终止行为的通知可诉。

2、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2、公务员,内外有别,内不可诉,外可诉。征收标准不可诉,不特定的规范文件。

3、一个行为涉及第三人,复议机关是可以通知第三人,诉讼法院是应当通知(必要共同诉讼应当通知)

4、刑事案件不可行政诉讼(找检察院)。只能民告官。

5、不能作为合法依据:原告或第三人再诉讼中提供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证据。

6、强拆:三不主义、经催告。

考点33 级别管辖

1、假授权真委托。被申请机关是授权单位。

2、复议维持共同告,一并审理、一并判决。

2、复议维持是共同告,漏告的,应当追加第三人。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地域管辖)

3、级别管辖父随子(原机关)。

4、被限制自由,被告原告地都有权管辖。复议审理,一并审理、一并裁判。双撤。

5、省公安厅级别管辖法院,基层。

考点34、地域管辖

1、行政相关人员原告就被告。

考点35、行政诉讼的原告

1、(三个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2、中外投资,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企业名义。

3、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代表人也可以。合并可分开起诉。农民自己的名义做原告。

考点、36、行政诉讼被告

1、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变更。

2、复议维持,只看结果,不看处罚依据。

3、复议改变,和解复议机关认可的也是复议改变。

2、被告错了,错辩驳。漏加列,漏告的,原告不同意加,法院把漏掉的列为共同被告。

3、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才有全办理抵押登记。

考点37、行政诉讼第三人与代表人制度

1、不告不理。

2、

2、行政诉讼法一审不应当有维持原判,应当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考点38、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二审全面审。

1、起诉期限:原告应当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内容6个月起诉,一般最长保护期5年,不动产20年

考点39、行政诉讼的受理

1、经过复议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原被告都有管辖权;不动产专属管辖考点40、举证责任

1、法院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地单位派人参加。

考点41、证据和要求

1、鉴定意见签名和盖章。

2、买卖合同谁来告,交没交货很重要。

3、行政作为行为违法,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先撤销。

考点42、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1、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

考点43、证据的审核认定

1、公文证据效力大于证人证言。

2、对证据程序上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证据审查: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来源内容、形式)。

考点44、简易程序

1、一人独审;45日审结、不可延长,可上诉。一审简易,各方都同意,不必当庭宣判。

2、简易程序:行政行为当场作出;2000元以下;信息公开。

考点45、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必须是书面的。

2、行政和民生诉讼,分别立案,可一并审理。

考点46、被告在审理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1、行政改变:根据请求履行职责;补救、补偿措施;书面和解。

2、改变:改变事实和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对定性改变;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处理结果。

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国务院部门的层报最高院备案;省级机关(省政府)文件报省高院备案。

4、被告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5、国务院在行政诉讼中不可被审查。

6、行政裁决达成和解,书面认可。

考点47、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生争议

1、附带民事、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告举证期限。在一审开庭前。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3、被告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如果原行为违法责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如果原行为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4、驳回起诉: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2、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单独立案)裁决(可以不单独立案)。

考点48、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1、行政权尊重司法权。

2、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起诉。

3、征收费用行为是

考点49、二审

1、二审全面审。一审遗漏赔偿请求,二审三步走:第一步审理赔偿请求,不应当赔偿的判决驳回;第二步确认违法进行调解,第三步,调解不成,在就赔偿请求发回重审。

2、二审法院,原则是开庭审,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罚款处罚错了,返还并加利息。

3、二审提出赔偿,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一审遗漏,二审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5、罚单位负责人100-50,经院长批准可以对直接认司法拘留。

6、行政机关败诉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划拨、罚款(主要责任人、负责人每日50-100)、公告、建议、拘留。

考点51、行政赔偿范围

1、错误的许可撤销:做出单位、被越权的单位、上级单位

2、申请国家赔偿,不需要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自权利人物品被损害,知应知,2年内,均可申请国家赔偿。

考点5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

1、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二审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2、原机关、复议机关分开赔偿,分开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

考点53、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机关后置,最后单位

考点54、司法赔偿范围

1、不负刑事责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赔偿判决前,赔偿判决后的

2、前后之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作为中线。

3、有罪之人(不负刑事责任),有实刑,赔后不赔前;有罪之人,无实刑,全不赔;无罪之人,有实刑,前后都要赔;无罪之人,无实刑,赔前不赔后。

4、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国家可减轻赔偿责任。

5、国家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都可进行协商。

2、无实行的不予赔偿。

3、公安局委托单位本单位工作人员。2年内申请国家赔偿,知应知。

4、公安局、检察院赔偿3步骤(第一先找原机关、不服再找上级机关复议、不服向复议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终局,还不服省高院申诉(注意是申诉)),法院两步走(ps:对县法院赔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赔偿诉讼)直接向市中院赔委会复议提起赔偿申请)。

5、赔委会,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

6、司法赔偿,没有诉讼,司法赔委会。

考点56、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1、赔偿调解,不能调解陪不陪。方式、数额和项目进行赔偿。

2、公民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

考点57、国家赔偿计算

1、拍卖价款,不包括相应的赔偿金。

2、最后做出赔偿决定的日期,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年5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决定赔偿的工资额度。

1、生效赔偿决定,复议维持,按照原生效裁判上一年度标准;复议改变,改变日的上一年

度。

2、1-4级伤残,视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残疾金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10-20倍。5-6级,赔5-10倍,7-10级赔5倍以下。

李佳总结 行政法常用 句话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1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 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 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 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 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 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 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 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行政法自己总结

1、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特征:统一法典的欠缺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二)内容特征:①内容广泛;②内容 相对易变性;③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为规范,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④行政法是实体法于程序法的融合,其内容既有实体内容又包含程序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的成文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 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①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 个子原则,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具体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由此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有诚实信用说和法律安定说,其构成要件是1)信赖基础: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2)信赖表现: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活动的信赖做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信赖值得保护:是否值得保护是有主观性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要求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②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下位原则,其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的时候,应尽量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是这两者处于相应的比例。首先这一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本身还包含了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能实现行政目标的多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当前者超过后者时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以上即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即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4、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①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被称为狭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依 据法律符合法律,它是处理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它也是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②两者的联系:由依法行政原则引申,从形式与实质方面共同构成依法行政原理,再次都是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③两者的区别:1)判断标准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判断标准是制定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公平正义等客观理性;2)对行政活动的要求程度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理,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行政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3)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了依法行政原理的形式性要求,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体现了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4)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构成行政不当;5)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则比较小。以上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5、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我国行政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四方面:即主体要件、意思要件、行为要件、表示要件,并且成立后生效的方式有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附条件生效,其中生效产生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其中公定力是指除行政行为无效外,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不可争力与不可变更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予以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以上即是行政行为的效力。 6、简述行政行为瑕疵的类型及后果:在法律规范中一般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要件做出明确的规 定,当现实行政中的行为违反这些法定要件时,被认为该行为存在瑕疵。从形态上来看,行政行为的瑕疵可以分为主体的瑕疵,内容的瑕疵、程序的瑕疵以及形式的瑕疵,主体的瑕疵表现在权限、组织、意思上、是指不具有正当权限的行为、在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内容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等,形式的瑕疵是指对于法律所规定的要式行为,在要求书面却没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欠缺署名或印章、没有表示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应当附加理由的情况,程序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当出现这些行政行为的瑕疵时,其后果表现有①行政行为的无效,该项成立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因此该行为无效,其表现就是依无效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权利,任何人不予以尊重,设定义务时,相对人没有服从的必要,且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义务状态恢复原状。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其条件是缺乏合法的要件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其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溯及其成立之日起,对于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执行

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下面的是分享的与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

行政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对比

1.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1.行政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2.行为事实证据确凿; 3.行 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情况居多)5.行为主体不滥用职权;6. 行为无明显不当。 2.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规范性文件无 设定处罚的资格。 3.当场作出的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非当场作出的是一般程 序。 4.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当事人在被告知权利的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申请,3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6.可以当场缴纳的罚款: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或者事后难以执行的, 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治安处罚50元以下,或者被处罚人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中2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7.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8.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期限是2年,治安违法行为6个月没被发现,不处罚。只有治 安违法行为人才能被传唤。 9.处罚书送达时间要求,行政处罚7日内,治安处罚2日内。 10.行政处罚的被委托对象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被委托对象是 其他行政机关。 1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只能是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 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有法律设定。强制实现义务的履行方式: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 1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授权只能是法律 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13.只有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执法。 1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催告、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15.非诉执行:条件: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复议不行政诉讼,不履行,在当事 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执行。 程序:行政机关催告;向法院申请;受理(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审查;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经诉讼的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民事主体不履行,行政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

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

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

2016年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二) 行政法必须记忆的数字及记忆方法 1. 公安派出所可以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忆方法】伍佰真有派(伍佰为台湾歌星,谐音500)。 2.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中只涉及了一个数字30,记住一个其他的也就搞定了。 例如,规章备案时间为公布后30日内。 【记忆方法】30(三菱)牌的汽车拉着一车规章去备案。 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记忆方法】武林(50)大会在千年(1000)鼓刹少林寺召开。 4. 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方法】一清二白,一,事实清楚,二,200以下。 5. 许可听证过程(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记忆方法】三个数字连起来,5207,我爱你老婆,隔壁老宋的节奏啊,心疼宝宝。 6.治安管理处罚听证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 处罚听证的过程为(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记忆方法】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处罚就处罚。 7.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8. 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记忆方法】一推六二五,过了时效我才懒得管。(当然,一推六二五是有些地方方言,如果不理解,该方法作废) 9.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间应为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10.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为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申请公开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11.行政复议的申请期为60日,审理期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全过程均为60,另外60这个数字一般出现在复议法中,其他法中基本没有。 12. (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注意】诉讼和复议的提出时间不一样,复议的申请期法律规定大于60日的才会除外,也就说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而诉讼是有例外则从例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知道的情况下的最长时效)(3)复议了再起诉,为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13.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注意】民诉为2-5名。 14.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得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得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得含义与资格 (2)行政主体得特征: A、行政主体就是一种组织,而不就是个人 B、行政主体就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 C、行政主体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得分类: A、根据取得得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与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与其她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得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得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得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就是行政法主体中得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是最重要得行政主体种类,但不就是行政主体得全部。行政主体得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得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就是主要得行政组织。广义上得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就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就是公共机构得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得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就是国家机关得一种类型。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句话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 句话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1.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47/单选)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考点】行政许可的费用、原告资格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项中,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正确。 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影响了刘某房屋的采光,刘某与该行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所以,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刘某虽不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但属于利害关系人,刘某具有原告资格。所以,C项错误。 建筑工程虽然尚未建设,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对刘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 2.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2010/82/多选) 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 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 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 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 【考点】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A项中,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是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所以,A项错误。C项中,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属于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所以,C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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