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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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2024年的司法考试涵盖了行政法这一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以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学科,其内容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权力、行政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对2024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以帮助考生复习和理解相关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程序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活动的法制化特征。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2. 行政法的独立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3. 行政法与行政组织的紧密关联。

行政法与行政组织密切相关,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等问题。

二、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渗透。

具体而言,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与宪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工具,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行政法则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与程序等问题。

2. 行政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与民法学的关系表现为行政法中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补充与特殊化,比如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

3. 行政法与刑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法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问题的规定。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包括:1. 法定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且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

2. 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

3. 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信赖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社会期望。

行政法考试总结

行政法考试总结

一、区分公司行政的标准:主体、职能、手段、目的二、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三、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四、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五、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六、行政主体资格: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获得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七、行政相对人: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公务员: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组织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称。

九、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十、行政处罚的设定:不以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其具体存在依据的、制定原创性法律规范的行为。

法律保留原则十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送达十二、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基本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行政许可便民和效率原则;4.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十三、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许可持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3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3司考行政法总结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以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为主体,以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为内容,以管理公共事务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公共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具有公共性。

2、强制性:行政法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

3、特殊性: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特殊的法律规范,有别于其他法律分支。

4、现实性: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现实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法治原则,即管理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3、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限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5、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限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社会公众权益。

6、效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限时应当考虑效益最大化。

7、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即具备合理性。

8、优惠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特定事项时可以给予某些适用人或本组织特许权益或优惠。

9、一罚三停原则: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停止其相关权益的行使。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要素1、行政行为的性质与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产生、修改、废止、确认、管理、处罚等具体活动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一般分为行政管理性行为和行政裁量性行为两种性质。

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1)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客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是既定的、被行政机关所约束的客体。

(3)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向客体发出的行政命令。

(4)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是行政机关向客体发出命令的方式。

2、行政机关的性质与要素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职权,对人民行使管理,处罚,裁决等行政活动,并对其他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领域。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和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点进行简要概括和速览,帮助考生快速回顾和掌握重要知识。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对象,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属于公法范畴:行政法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的一部分。

2.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紧密: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权限、程序等。

4.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较为复杂:行政法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 限制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权限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三、行政法的法律来源和法律体系行政法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章、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规范。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总规定,具有综合性和完备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4. 行政法规章:行政法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

5.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界客体进行的具体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行政机关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客体。

司法考试行政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法常考知识点汇总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

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

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

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

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

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

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

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必读法条,参考行政法的学科特点和实践发展,对20XX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点进行预测。

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所涉的考点由三部分构成,即传统考点、新增考点和理论考点。

第一部分是传统考点,传统考点即所谓的重点内容,最大特征就是出题的频率高,是每年试题都会涉及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 合法行政原那么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两个子原那么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授权2. 程序合法原那么包括:行政公布;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布去参与回避)3. 权责统一原那么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 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那么(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定,专门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 高效便民原那么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 老实守信原那么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任利益爱惜原那么(专门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 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补偿的补偿义务机关。

考试中判定行政主体只要确信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派: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置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大体行政治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和谐机构承担组织和谐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治理方法9.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和谐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 公事员的范围条件,同时知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但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事员11. 公事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 1 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布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事员12. 聘用制公事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能够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能够直接聘用也能够参照公事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事员法和聘用合同治理、一样 1-5 年;聘用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 公事员的辞职包括志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可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而且并非退出公事员队伍14. 公事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效劳年限;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复习技巧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复习技巧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复习技巧一、行政法的备考过程:由易到难——由难再易考生在复习行政法的时候,往往觉得开始学习教材时,记忆的概念、法条并不是司法考试中最难于理解的,需要记住的期限也不是很多。

然而,一旦进入真题演练,基本是不得分的。

随着复习的进程加深,对于行政法的恐惧反而更大。

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与教学中的行政法存在差异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侧重理论灌输,但是司法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实践中的理论运用。

特别是在行政法的出题上,出题者多参与国家立法,并直接处理过行政纠纷,所以试题以复杂案例的面目出现就不奇怪了。

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特点可以概括为:1、内容广泛,既有基本理论也有部门法;2、注重实务,出题灵活;3、体现了行政思维。

第二,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中,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经常性更新决定的,尤其是纳入司法考试大纲中的修改,还代表着立法、执法理念的更新。

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往往不能适应这些变化,而真题的关注点就在于此。

第三、没有梳理好行政法的复习思路主体——行为——救济二、行政法命题趋势预测1.分值变动不大,基本保持60—70分从分值上看,02年36分,03年63分,04年38分,05年50分,06年75分,07年65分,08年60分,09年60分。

司法考试对于各部门的分值基本是保持均衡的,虽然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法的受重视程度带动了分值的增加,但是鉴于今年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案以及行政强制法的未通过,大幅度提高行政法的分值比例可能性不大。

如果,《国家赔偿法》草案获得通过,对其的考察必然会增强,预计从行政诉讼法中获得增加分值。

2.总体难度稳中偏升从09年的考题可以发现,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发散性和复合型的题目增多。

所谓“发散性”题目就是四个选项设计往往不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而是围绕题干考察多个知识点,这与传统考题有着很大不同。

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2篇)

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2篇)

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1.重复处理行为。

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2.国家行为。

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

3.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4.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____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____,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6.确认判决。

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同:其一,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三,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其四,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异:其一,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其二,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其三,____阶段不同;其四,____标准不同;(合法性____与合理性____)其五,____范围不同;1其六,____规则不同;其七,效力不同。

联系。

其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其二,程序上的联系;其三,受案范围上的联系。

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____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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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

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

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

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

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M。

开除4、多个处分执行较重的,受撤职处分的应该降级。

5、旧处分期间新违法的,先减后并,最长48m6、处分不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处分单位提出复核、上一级机关申诉。

复核自知道之日30天内,先复核再申诉自接到15日。

考点五、公务员其他制度1、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2、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期满不合格取消录取。

3、聘任公务员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签订(可诉)、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只需备案。

聘任合同1-5年。

试用期1-6m。

协议工资制。

4、公务员在外兼职需要工作需要,可兼职,无报酬。

无需公示。

5、聘任公务员,不必要考试,按公务员法管理。

发争议60D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公务员交流(调任、转任),调任:从外到内,长期改变人事关系。

转任,内到内,改变人身关系。

7、挂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专项工作):不是交流,内到内,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

聘任不是交流。

8、取消录用不同于不予录用,试用期取消录用不可诉,可复核申诉。

9、引咎辞职是问责制。

10、公务员职级委任聘任。

职务选任、委任、聘任。

11、不予录用公园:刑罚、开除党籍、连续两年不称职、开除公职的。

12、减轻(减轻处分种类):主动交代和避免损害;从轻(缩短期限):主动交代或减少、避免损害或立功。

13、公务员处分,作出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送达生效,个别附条件生效。

行政复议,送达生效,行政诉讼一审,送达判决15日,裁定10日不上诉生效。

考点六: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2、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草案应当公布,法规公布原则上是公布,特殊不公布的经国务院决定。

4、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全人常备案、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省规章,国务院+省人大备案;是规章:国务院、省人大常委、省政府、市人大常委备案。

自公布之日开始备案,4、行政法规,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5、部门(行政)规章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6、行政法规抽象解释--国务院7、行政法规个案解释--国务院法制办。

8、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9、有争议的、没有按照法定签署的、未按照规定送审的、条件不具备的:缓办或退回10、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意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所以的种类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拘留、吊销执照、部门规章警告、罚款11、行政法规决定程序由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

考点7、行政规章1、规章一般叫规定、办法,不能叫条例。

条例是法规。

2、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由上级机关审查,ps:市政府规章,国务院、省政府审查。

3、考点8、具体行政行为概念1、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拍卖(行政强制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五性:法律性(事实行为)、特定性(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外部性、单方性(如通知;区分合同)、职权性(区分行政侦查)3、区别行政具体行为(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跟法律无关)、4、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

5、一个行政行为要成立: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6、无效的行政行为:主体无资格、法律无依据、客观不能实施7、一个行政行为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

8、撤销不是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行为,检查是撤销的前置程序。

9、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抽象的,不能反复适用。

10、行政给付行为:狭义的(养老金、公共交通等),广义的(总和)考点9、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不得任意改变)、确定力(相对人不得改变撤销)、执行力(强制执行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三个力,两个期。

拘束力-履行期-执行力;拘束力-争议期-确定力。

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可以补偿(不是赔偿)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执行是以职权的。

5、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6、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源于行政组织和授权发的规定。

7、指导性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职务的行为。

8、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考点10、行政许可的设定1、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关于行政许可三个不得:前置申请、不得设置应当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地方保护2、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年内的行政许可,实施1年后或续或转,转化为省级地方性法律继续或废止。

部门规章和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许可。

考点11、行政许可的实施1、必要时国务院(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行政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2、核准许可:检验、检查、检疫。

3、申请加盖章的行政日期的书面凭证。

4、行政许可法:只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听证是法定公开。

一般不可收费。

6、依申请的公告,可以公告;依职权的公告,应当。

考点12、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1、吊销是行政处罚;撤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

2、吊销撤销撤回是实体上的,注销是程序上的。

3、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为,吊销是许可是合法的后因违法经营;撤销是获得许可时违法了4、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5、撤销机关,发证机关、上级机关、被越权的机关。

考点1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依授权刑事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以自己的名义。

2、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需公告)。

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公共事业组织(不要公告)。

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政处罚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国务院或授权省级政府决定;行政许可,国务院批省政府决定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有其他行使。

6、行政强制:扣押不需要听证。

不得委托。

7、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治安处罚2000元以上处罚。

考点14、行政处罚处罚种类1、撤销、吊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

2、召回的是责令。

3、登记保存相当于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考点15、行政处罚的设定1、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中不包括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2、上下级领导关系立法监督权,即可撤又可改。

其他监督、批准、授权关系只撤不改。

3、法律,绝对保留人身自由处罚;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吊销执照。

规章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罚款。

考点16、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1、三步走:找主体、找行为、找当事人。

2、考点17、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7天,必须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2018年,违法建筑强拆不再由法院决定,授权行政机关。

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3、合法征收征用,强拆还是由法院拆。

2、行政处罚收益性行为和负担性行为。

3、简易程序个人50元单位1000元。

吊销许可证应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会。

考点18、治安管理处罚1、传唤24H,公务员处罚最长48个月。

2、行政复议60D,法院起诉是6个月。

3、派出所没有权行政拘留(无需告知听证),种类越权,告公安局4、可现场口头传唤。

不诉不理。

法院发现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判决。

5、级别管辖:通过被告确定,专业级别高;地域管辖:通过行为确定,被告+原告。

6、行政拘留:拘留所。

治安案件情节轻微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7、行政拘留:拘役、有期徒刑,一天折抵一天。

8、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四个条件:不服复议或诉讼-申请暂缓-机关审查不会有社会危害-提供担保。

9、检查:一般双证齐全,紧急情况可只出示工作证;检查住所应当双证齐全。

考点19、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扣留驾照是行政强制措施,2、暂扣驾照6个月是行政强制处罚。

考点20、行政强制的类型及实施1、查封扣押三文书:笔录、决定书、清单;冻结三文书:笔录、通知书、决定书;信息公开三文书: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年度工作报告;非讼执行六文书: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理由依据、催告情况、当事人意见、标的物情况2、处罚通知告知单:当事人、事实、依据、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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