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得收费。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10.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

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1.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

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

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

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

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视为总结

1.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

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

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 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签名盖章总结

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 行政复议决定书

8. 行政复议调解书

9. 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

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笔录

7.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

有法律效力。

9. 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0.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

的盖章

13.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6.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7.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

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18.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人数问题总结(2人)

1.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

疫。

6.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 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9.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众合教育2012年真题解析班行政法讲义(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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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行政法真题解析班讲义 李佳 第一部分题目类型及应对 一、行政法的题目类型 (一)案例形式的题目 1.出题方式 09-98.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 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 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 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09-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 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09-84.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 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 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 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解题方式 先审题干、后审题肢、肢干相连、以干求肢 05-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 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 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应对方法: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 (二)知识点直接性考察的题目 09-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1 ABCD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2

姜晓萍:行政法学导论重要知识点

川大考研行政管理历年真题总结——行政法学页码参考书:《行政法学》(第一版),姜晓萍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一、辨析下列名词 2012年 1.平衡论 2.行政委托 3.一事不在罚原则 4.行政裁决 2011年 1.行政关系 2.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 2010年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p107 p174 3、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 p5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p28 p45 p47 2009年 1、比例原则 2、行政相对人 p68 3、行政合同 p135 4、授权立法 p82 5、执行罚p128 6、行政补偿 p206 2008年 1、法治政府 2、抽象行政行为 p74 3、行政法主体 p28 4、行政规划 p133 5、行政程序 p146 2007年 1、代执行与执行罚 p128 2、行政国与法治国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 p79 2006年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p91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p206 3、平衡论与控权论 p26 2005年 1、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p48 2、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p174 p107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p13 2004年 1、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2、公定力 p79 3、公共行政 4、行政规划 p133 5、《国家赔偿法》 6、控权论 p26 7、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p169 8、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p11 p128 9、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p189 p190 2003年 1、自由裁量权 p38 2、代执行 p128 2002年 1、执行罚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诉讼管辖 4、行政法主体 2001年 1、职位分类 二、简答 2012年 1.执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的区别 2.行政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越权 2011年 1.简要回答行政行为的效力。 2.从功能上划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李佳总结 行政法常用 句话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1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 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 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 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 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 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 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 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

2016年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二) 行政法必须记忆的数字及记忆方法 1. 公安派出所可以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忆方法】伍佰真有派(伍佰为台湾歌星,谐音500)。 2.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中只涉及了一个数字30,记住一个其他的也就搞定了。 例如,规章备案时间为公布后30日内。 【记忆方法】30(三菱)牌的汽车拉着一车规章去备案。 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记忆方法】武林(50)大会在千年(1000)鼓刹少林寺召开。 4. 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方法】一清二白,一,事实清楚,二,200以下。 5. 许可听证过程(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记忆方法】三个数字连起来,5207,我爱你老婆,隔壁老宋的节奏啊,心疼宝宝。 6.治安管理处罚听证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 处罚听证的过程为(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记忆方法】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处罚就处罚。 7.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8. 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记忆方法】一推六二五,过了时效我才懒得管。(当然,一推六二五是有些地方方言,如果不理解,该方法作废) 9.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间应为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10.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为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申请公开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11.行政复议的申请期为60日,审理期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全过程均为60,另外60这个数字一般出现在复议法中,其他法中基本没有。 12. (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注意】诉讼和复议的提出时间不一样,复议的申请期法律规定大于60日的才会除外,也就说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而诉讼是有例外则从例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知道的情况下的最长时效)(3)复议了再起诉,为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13.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注意】民诉为2-5名。 14.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

行政法中的时间期限

行政法中的期限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工作日) 1. 主动公开的期限:20日,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申请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15日(机构负责人同意)答复。 3.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5日内(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2.直接提出申诉:30日内(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从业限制:领导成员3年,其他公务员2年,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均为6的倍数:(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合并执行”不超过48个月。 (三)立法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省人大常委对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生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原则上) 3.行政法规的备案: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4.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四)行政许可法 1.决定期限:单一:20+10(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除外; 统一、联合、集中的: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2.审查期限:20日。 3.送达期限: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4.扣除期间: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5.听证:请求权期限,告知后5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组织期限,20日内。 6.实施许可的期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最长45+15+10=70天) (五)行政处罚法 1.追究时效:2年 2.听证【对比许可】:申请期限,告知后3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 3.缴纳罚款的期限: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4.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交至行政机关;前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均为2日。

行政法自己总结

1、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特征:统一法典的欠缺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二)内容特征:①内容广泛;②内容 相对易变性;③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为规范,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④行政法是实体法于程序法的融合,其内容既有实体内容又包含程序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的成文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 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①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 个子原则,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具体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由此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有诚实信用说和法律安定说,其构成要件是1)信赖基础: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2)信赖表现: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活动的信赖做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信赖值得保护:是否值得保护是有主观性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要求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②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下位原则,其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的时候,应尽量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是这两者处于相应的比例。首先这一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本身还包含了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能实现行政目标的多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当前者超过后者时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以上即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即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4、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①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被称为狭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依 据法律符合法律,它是处理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它也是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②两者的联系:由依法行政原则引申,从形式与实质方面共同构成依法行政原理,再次都是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③两者的区别:1)判断标准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判断标准是制定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公平正义等客观理性;2)对行政活动的要求程度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理,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行政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3)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了依法行政原理的形式性要求,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体现了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4)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构成行政不当;5)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则比较小。以上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5、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我国行政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四方面:即主体要件、意思要件、行为要件、表示要件,并且成立后生效的方式有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附条件生效,其中生效产生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其中公定力是指除行政行为无效外,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不可争力与不可变更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予以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以上即是行政行为的效力。 6、简述行政行为瑕疵的类型及后果:在法律规范中一般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要件做出明确的规 定,当现实行政中的行为违反这些法定要件时,被认为该行为存在瑕疵。从形态上来看,行政行为的瑕疵可以分为主体的瑕疵,内容的瑕疵、程序的瑕疵以及形式的瑕疵,主体的瑕疵表现在权限、组织、意思上、是指不具有正当权限的行为、在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内容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等,形式的瑕疵是指对于法律所规定的要式行为,在要求书面却没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欠缺署名或印章、没有表示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应当附加理由的情况,程序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当出现这些行政行为的瑕疵时,其后果表现有①行政行为的无效,该项成立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因此该行为无效,其表现就是依无效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权利,任何人不予以尊重,设定义务时,相对人没有服从的必要,且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义务状态恢复原状。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其条件是缺乏合法的要件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其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溯及其成立之日起,对于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执行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_新京_城市规划中的巴洛克影响_李佳

吉 林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Vol .26 No .4 Aug .2009 第26卷 第4期 2009年8月Journal of Jilin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新京”城市规划中的巴洛克影响 李 佳1 莫 畏2 (1:同济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上海 200092; 2: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规划学院,长春 130021) 摘要:笔者针对近代长春伪满洲国“新京”这一独特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追溯了欧洲巴洛克城市和近代城市规 划理论对“新京”规划建设的强烈影响,分析了引入这种规划形式n的意识形态内涵. 关键词:“新京”城市规划;巴洛克城市规划理论 中图分类号: TU 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85(2009)04-0050-03Discussion about the Impact of Barpque on City Planning of “Hsingking” LI Jia 1,MO Wei 2 (1:2: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City Plan ,Jilin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Changchun ,China 130021)Abstract :This paper talks about the “Hsingking” city planning in the special historical period of Changchun named puppet Manchukuo in latter-day and casts back the intensity in ? uence of the Europe Barpque city and city planning theory in latter-day on the city planning of “Hsingking”,as well as analyses the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behind this kind of city planning method . Keywords :city planning of“Hsingking”;theories on Barpque city planning 1 “新京”城市规划的背景 “九一八”事变以后,1932 年 2 月下旬,在关东军的导演下召开“建国会议”,并发表通电,宣布东北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满洲国(Manchukuo)”.3 月 10 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发布第一号布告,正式宣布“奠都”长春.随后发布的第二号布告中,将长春改名为“新京(Hsingking)”.“新京”首先是作为一个殖民地城市而出现的,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城市,而是伪满洲国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中心,所以,其规划不是一般的城市规划,而是作为首都的城市所进行的规划[1]. 在城市规划中,日本侵略者将长春定位为“对内昭明民心,对外震扬国威”的军政中心.在规划城市功能区域时,重点突出了以“帝宫”和关东军司令部为首的军政设施的地位.在城市规划的六大区域中,军政中心占据了新建城区的核心位置[2]. 2 “新京”城市规划中的巴洛克影响 “新京”的规划建设受到了欧洲巴洛克城市的强烈影响,这种形式上的引入,反映了意识形态层面上的认同.欧洲城市的巴洛克化始于 17 世纪而延续至 19 世纪末,巴洛克的城市形态吸收了文艺复兴时期理想城市的思想,形成了迥异于中世纪以前的城市空间.巴洛克城市有着明确的设计目标和完整的规划体系,集中反映了当时的几何美学.在城市设计中,巴洛克的典型做法就是彻底打破西欧中世纪城市自然、随机的城市格局,代之以整齐的、具有强烈秩序感的城市轴线系统.宽阔笔直的大街串起若干个豪华壮阔 收稿日期:2008-12-21. 作者简介:李 佳(1987~),女,吉林省长春市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2006级学生.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 感觉行政法的知识点好零散,容易记混了,今天又把行政法梳理了一遍,其中的时间节点总结如下,与大家共享,欢迎大家指出错误!!!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

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 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证期限 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5年(不动产20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下面的是分享的与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

2020 年行政法案例题必背的 19 句话

2017 年行政法案例题必背的19 句话 (案例题也是填空题) 李佳 1. 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被 告题目套用) 2. 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 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原告题目套用)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第三人题目套用) 4.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过复议案件的被告) 5.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 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受案范围题目套用) 6.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7.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地域管辖) 8.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9.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行政法上的制裁。 10.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 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11. 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于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法律适用) 12. 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 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判决) 13.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 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 (5)不滥用职权;(6)没有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6 个要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判决) 14.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 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

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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