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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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本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2016年5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当前重点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突破重点难点,坚持重点论,集中攻关,以点带面,把工作做细做实,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在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高端装备制造,高品质绿色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地区文化产业等领域集中发力,强化市场营销,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大力向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人才战略、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要新的发展动能,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

一、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积极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改革。

与国务院国资委密切配合,推动占我省工业存量大头的中央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

重点推动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中央企业,在延伸产业链、技术研发、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合作;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

(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负责)2.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卫生许可证;(三)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消防验收合格证;(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符合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黑政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范全省养老服务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公平、均等、普惠、多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为主、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养老服务全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监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落实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黑政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

以老年人口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

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

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

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黑政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1〕7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满足全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突出各级政府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地位,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化、机构养老规范化、社区服务普及化、居家养老优质化,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向适度普惠转变,全面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协调推进。

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三无”、“五保”、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以集中供养、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

在此基础上,坚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黑民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民发〔2016〕96号各市(地)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在社区层面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的作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黑办发〔2016〕24号文件和本《方案》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厅“三社联动”办公室综合组。

联系人:张聪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2610863,电子邮箱:***************黑龙江省民政厅2016年7月28日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一、总的遵循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和民政部、黑龙江省《部省合作协议》以及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居家养老的先进理念、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我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践探索和前期调查研究成果,以社区居家养老需求为导向,通过项目化管理,社会组织承接,项目购买与志愿奉献相结合,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2•【字号】黑政办规〔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日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规划布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统筹规划。

针对我省老龄化程度高、生育水平低等问题,把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总量、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实际需求,在2021年底前编制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全省养老托育区域均衡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

2.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面增点,突出哈大齐等重点地区,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配套网络,合理布点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

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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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
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
(省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以下简称“推进年”活动),并全面启动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总体目标,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着力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实现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型向福利型、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养老保险、政府供养、高龄津贴等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探索建立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等养老保障制度;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
民办养老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70%;实现居家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健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起具有支架性的标准体系和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新增30万个养老服务就业岗位;基本形成设施适用、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总体要求。

1.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

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等制度;要继续扩大高龄补贴制度覆盖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为有相关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位服务。

2.坚持重点推动和全局统筹相兼顾。

在主体功能定位上,要坚持以“三无”、五保、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以集中供养、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

要坚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在规划布局上,要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重点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发展。

3.坚持机构养老和居家服务相衔接。

要坚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不断充实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丰富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在为失能及不适宜居家或接受社区日间照料的老人提供专业照料的同时,要积极将服务功能向社会延伸,为居家老人提供更多专业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市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社区助老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居家养老管理和服务水平。

4.坚持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统一。

要立足于实际适用,科学合理地设计养老服务设
施的服务功能和建设规模。

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项目建成和规范使用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服务效能。

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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