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外聘顾问的合作与管理,激发外聘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完善外聘顾问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外聘顾问的合作和管理,包括外聘顾问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公司外聘顾问是指依托公司外部资源提供专业知识和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研究顾问、咨询顾问等。
第四条公司外聘顾问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业务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外聘顾问的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外聘顾问聘用的期限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外聘顾问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散布公司的内部机密信息。
第七条外聘顾问应肩负起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和咨询的责任,不得利用其职务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司的正当利益。
第八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外聘顾问的合同终止、续签、薪酬调整等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外聘顾问与公司、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十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聘用应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审批程序进行,明确工作职责和合同期限。
外聘顾问需提供详尽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并接受公司的面试。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聘用应通过劳动合同进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和要求等事项。
第十二条外聘顾问聘用期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续签前应进行绩效考核。
续签前,双方应书面确认续签意愿和条件,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续签。
第十三条外聘顾问在合同期满前提前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解聘应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解聘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商业银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更好地落实双重法律审核事项,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总行(以下简称“商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总行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与商行签署代理协议、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服务合同,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与审查等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根据商行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外部法律顾问的聘用、对接和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部门。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资质条件、选聘程序与服务范围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外聘律师事务所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照,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1 -(二)外聘状师事务所指派的状师须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状师执业证,执业五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三)外聘状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状师应在业内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背景。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聘为外部法律顾问:(一)与商行有重大利益抵触;(二)代理商行事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商行造成损害的,或与商行产生诉讼纠纷的;(三)出具的法令意见违法或严重不当,或起草、审查的法令文件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四)无故不履行代理义务;(五)泄露商行商业秘密或向外界披露不适当息的;(六)有其他违反诚原则,损害商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根据商行相关制度要求,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程序如下:- 2 -(二)外聘法律顾问付费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须根据《总行费用管理办法》,通过专家推荐、比较询价等方式开展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三)上年度聘用外聘法令顾问经过年度评价考核满意的,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原则上可间接续聘。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聘请顾问的管理,提高顾问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聘请的各类顾问。
第三条外聘顾问是指公司为解决特定问题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而招聘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外聘顾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聘请顾问应推崇公正、透明、公开、诚信的原则,建立和谐、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聘顾问的招聘与合同第六条公司拟聘请顾问时,应编制聘请方案,并报公司高层批准。
第七条公司招聘顾问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聘用标准,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招聘工作,确保选聘的顾问具有专业、高效、可靠的特点。
第八条公司与顾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限、服务费用等。
第九条外聘顾问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应在人事档案中建立外聘顾问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与顾问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合同内容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公司与顾问签订的合同应注明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与顾问签订的合同终止后,应进行验收工作,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费用。
第三章外聘顾问的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外聘顾问的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估结果,对外聘顾问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外聘顾问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谨慎使用和管理公司的资源。
第十六条外聘顾问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有延期情况应提前向公司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外聘顾问在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员工合作,有效沟通,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聘顾问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奖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外聘顾问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合同约定、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考核和惩处应公正、公平、透明,确保公正合理。
最新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最新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力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报告公司领导。
(八)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三)由法务负责人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四)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能够适应公司工作需要,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公司及员工在法律事务方面的疑问;(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协助公司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等工作;(四)协助公司应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五)协助公司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一)公司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外聘法律顾问的岗位和数量;(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外聘法律顾问;(三)签订外聘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一)外聘法律顾问应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发展和法律需求;(二)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三)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四)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解聘外聘法律顾问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外聘法律顾问;(二)外聘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三)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外聘顾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聘顾问的管理工作。
三、外聘顾问的定义外聘顾问是指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从外部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项目指导、培训等服务的个人或团队。
四、外聘顾问的选拔与聘用1. 选拔标准(1)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2)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聘用程序(1)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外聘顾问的需求报告;(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求报告,对候选人进行筛选和评估;(3)确定候选人后,与候选人进行洽谈,签订聘用合同;(4)将聘用合同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五、外聘顾问的管理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聘顾问的日常管理,包括:(1)建立外聘顾问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项目成果等;(2)组织外聘顾问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3)监督外聘顾问的工作进度和质量;(4)协调外聘顾问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 外聘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3)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与公司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六、外聘顾问的考核与评价1. 考核内容(1)工作完成情况;(2)工作质量;(3)团队合作;(4)职业道德。
2. 考核方式(1)部门负责人对外聘顾问的工作进行日常考核;(2)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外聘顾问进行综合评价。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外聘顾问资源,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方式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方式包括长期合作与临时合作两种。
长期合作是指与法律顾问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为公司提供稳定的法律顾问服务;临时合作是指根据公司需要临时聘请法律顾问解决特定法律问题。
第三条法律顾问资格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合作时,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 具有合法执业资格,且没有被吊销、暂停执业资格的记录;2. 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法律法规;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4. 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向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签订法律顾问合作协议。
第四条合作协议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以下内容:1. 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及工作量;2. 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3. 保密义务;4. 法律顾问工作成果评估标准;5. 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协议应当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保存公司档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独立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 协助公司制定并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2. 及时解答公司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 协助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和纠纷解决;4. 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及时沟通公司法律风险;5. 参与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合作费用外聘法律顾问的合作费用由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是指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给法律顾问,变动费用是指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的不同而进行调整的费用。
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合作费用,若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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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
(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
业务;
(二)精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
(三)有在境外从事工作或学习的经历。
(四)当地的人际关系良好、有政法部门工作经历。
第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一)兼职律师(不含当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
(二)已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
(三)不具有法学大专或以上学历者。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职责: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公司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并为此进行谈判、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宣传媒体上发布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宣传行为,有义务提请公司知晓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十)每季度应向公司专题报告壹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事务问题,每半年汇总报告壹次有关诉讼或重大托办事务(含下属分公司委托事务,但咨询及合同审查情况除外)的情况和进展程度;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两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的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五)法律顾问费用,支付方式;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有效期;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代理人;
(二)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应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加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顾问完成专项法律事务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上一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具体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相关费用从公司管理费用中
列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公司综合部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附件:
备注:以上考核评分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