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部门归口负责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源库
第一节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标准和要求,分别建立本公司的律师资源库。
集团公司律师资源库和
10。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引言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法律事务,为了规范公司外
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
1.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执业经验,拥有良好
的信誉和专业素质;
2. 公司可通过招标、推荐等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确保选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3. 选聘律师事务所应符合公司相关业务需求,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支持。
三、律师事务所的使用管理
1. 确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建立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和服务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服务质量
和工作效果;
3. 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保障公司
合法利益。
四、律师事务所的转换和解除
1.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终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需
提前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
2. 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期间如有严重违反承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作。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管
理办法同样适用。
六、结语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与律
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法律
支持和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推
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顺利进行。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目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 (2)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 .. (12)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三,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服务的~应在法律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限~并进行年度轮换。
第五条新组建企业成立一年内~可以使用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同时应尽快完成本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主要包括: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程序、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分、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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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
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
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
(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
(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总裁同意后,由集团法务部会同业务单位拟订选聘方案,
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法务部根据选聘方案,会同审计部、监察部从律师库中甄选三家以上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批准除外。
第十三条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单一外聘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不得超过一年,如需外聘律师继续提供服务,应由集团法务部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并参照各业务单位意见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法务部通过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事务合同来确定外聘律师的职责、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集团法务部联系和安排,相关业务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和外聘律师沟通和交流,但应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集团法务部,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不得对外出具书面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集团法务部通过建立例会形式定期对外聘律师参与公司的法务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同时,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方式和外聘律师进行沟通、交流、指导和督促。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考核
第十八条集团法务部及业务单位应建立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
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业务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向集团法务部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的登记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根据以下标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督促、考核:
(一)勤勉尽职程度;
(二)工作效率;
(三)提供法律服务效果;
(四)对委托事项精通程度;
(五)对公司的忠实程度;
(六)提交交办资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集团法务部依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对外聘律师的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并向外聘律师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促进外聘律师工作的完善。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及决定聘用费用的标准。
第六章外聘律师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对公司交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存档,并于聘期或项目结束前及时向集团法务部交付。
第二十三条业务单位每月底前向集团法务部提供外聘律师日常管理台账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集团法务部应会同业务单位对外聘律师完成的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給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开除的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100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挽回或避免公司损失的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