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确保企业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合规本领和风险防控水平,特订立本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律师选择与委托1. 律师选择1.企业职能部门应依据实在法律需求,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声誉、从业经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2.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熟识所处行业的法律环境和风险特征,能够为企业供应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事务所应有合法执业资格,并能供应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团队介绍。
2. 律师委托1.企业职能部门应与所选律师事务所签订明确的律师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期限、费用等紧要事项。
2.律师委托合同应由企业法务部门审核并批准。
3.在律师委托合同生效前,企业职能部门应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委托事项的理解和预期全都。
三、律师履职要求1. 服务态度1.律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服务态度,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目标,不受个人或第三方利益干扰。
2.律师应秉持诚信原则,对企业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法律风险等信息。
3.律师应乐观自动地为企业供应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法律需求。
2. 工作标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满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律师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2.律师应依照律师委托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法律事务,确保质量和效果。
3.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和杰出的专业本领,能够独立拟定和审核合同、文件等法律文书。
4.律师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工作进展和风险预警,供应风险评估和决策支持。
四、费用管理和管束1. 费用预算和监控1.企业职能部门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时,应与律师事务所明确费用计算和结算方式、标准,并进行费用预算。
2.企业职能部门应监控律师服务费用的支出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合同商定,及时供应费用明细和相关票据,并接受企业的费用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医院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法律事务处理的专业性和效率,保障医院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外聘律师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价等方面。
三、外聘律师的选聘1. 选聘原则:外聘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2)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为医院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 选聘程序:(1)医院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律师的选聘申请;(2)医院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对外聘律师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3)医院法律事务部门与候选人进行面试,综合评估候选人的综合素质;(4)医院法律事务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报医院领导审批,确定外聘律师。
四、外聘律师的使用1. 外聘律师在医院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医院工作要求,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参与医院的重大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处理医院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3)参与医院的招标投标、采购、融资等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支持;(4)参与医院的合规审查、法律培训等工作。
2. 外聘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医院秘密,不得泄露医院商业秘密。
五、外聘律师的管理1. 医院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外聘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进度和质量;(2)协调外聘律师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3)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和评价。
2. 外聘律师应定期向医院法律事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医院的考核和评价。
六、外聘律师的考核与评价1. 医院法律事务部门每年对外聘律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质量;(2)服务质量;(3)职业道德;(4)团队协作。
2.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外聘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聘律师提出整改意见。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证券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证券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确保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提高公司合规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管理。
二、外聘律师的选聘1. 选聘原则:外聘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2)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证券行业具有较高声誉;(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2. 选聘程序:(1)根据公司法律事务需求,确定外聘律师的选聘范围;(2)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等方式,对外聘律师进行选聘;(3)对选聘的外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资质、业绩和信誉;(4)签订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1. 外聘律师的服务范围:(1)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等服务;(2)协助公司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法律事务;(3)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4)参与公司内部合规建设。
2. 外聘律师的考核与评价:(1)公司应定期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外聘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3)外聘律师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外聘律师的保密义务:(1)外聘律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2)外聘律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外聘律师的解聘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外聘律师服务合同:(1)外聘律师不符合选聘条件;(2)外聘律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3)外聘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4)外聘律师服务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2. 解聘外聘律师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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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
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第十一条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竞聘程序的,应由承办机构组织选聘小组,小组成员由承办机构中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参加。
选聘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专职法律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织选聘小组通过量化计分的方式筛选入围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四条竞聘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聘用程序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五条公开竞聘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集团本部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集团风险管理部在根据本规定初步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会签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后,报集团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分管高管批准。
第十七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该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将外聘律师情况报集团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统计
第十八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应于每季度末按照集团风险管理部的要求统计本单位的聘用律师事务所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外聘律师的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的付费方式,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
式,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
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
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非诉案件付费方式,原则上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
首期付款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0%,尾款原则上应于委托事项完成后支付。
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接受法律服务的下属公司支付,集团本部的委托事项,由集团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集团风险管理部总体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工作,下属公司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发现受聘律师明显无法完成受托事项时,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