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
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
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部门归口负责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源库
第一节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标准和要求,分别建立本公司的律师资源库。
集团公司律师资源库和
10。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目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 (2)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 .. (12)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三,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服务的~应在法律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限~并进行年度轮换。
第五条新组建企业成立一年内~可以使用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同时应尽快完成本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主要包括: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程序、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分、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
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第十条聘用备案实行专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方式。
专项代理或服务实行一事一备案,年度服务实行一年一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年度评价备案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外聘律师评价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上报内容包括代理或服务协议完成情况、外聘律师代理或服务效果、有无外聘律师违法或违规导致解约的情形、有无外聘律师表现特别突出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律师事务所信息库。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建立外聘律师事务所信息档案,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收费是否合理、履职是否合格、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律师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奖惩信息等。
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从公司律师事务所信息库中择优选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将根据备案情况,适时对公司系统外聘律师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公司总部外聘律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外聘律师工作。
业务部门需要专业外聘律师时,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聘请并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
实施备案管理。
费用纳入有关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录;
(二)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三)组织外聘律师的选聘谈判;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
(五)监督外聘律师工作。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和推荐律师事务所;
(二)参加外聘律师的选聘谈判;
(三)与外聘律师联络沟通;
(四)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评价;
(五)在项目经费中列入法律服务费用。
第四章聘请
第十七条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执照;
(二)具有处理委托事务的资格和能力;
(三)具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业绩;
(四)与委托事务、公司业务无利害冲突;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个人的特殊条件应根据委托事务需求在代理或服务协议中约定清楚。
第十九条境内法律咨询、尽职调查、项目律师,一般应通过比选方式,选聘较适合需求的律师事务所。
重大项目或纠纷的律师事务所选聘,须按照招标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选聘境外律师事务所,应本着审慎原则,对其资质和业绩严格审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代理法律纠纷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原则上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与办案效果挂钩,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省外聘律师费用。
第二十二条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对外聘律师的授权采用一般授权方式,不得采用特殊授权方式。
外聘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一年签订一次服务协议。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应每年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一次书面报告。
外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和提供专项服务的,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方式为定期报告、按审级阶段报告和结案报告。
书面报告是支付律师费和评价外聘律师的重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使用外聘律师的部门应在代理或服务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对外聘律师做出评价,并报法律事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