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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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

(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

(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

(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

(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

(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除特殊情况外,选聘应当通过差额筛选或者采取招标的方式。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推荐外聘律师。

第九条集团公司外部律师选聘方案拟定后,按以下程序报请批准:

(一)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

1.单一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服务费用总额(或上限)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请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批准;

2.单一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服务费用总额(或上限)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请示法律事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总裁办公会批准。

(二)专项法律顾问的选聘:

1.单一律师事务所年度约定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总额(或上限)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或者单个项目约定法律服务费总额(或上限)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请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批准;

2.单一律师事务所年度约定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总额(或上限)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或者单个项目约定法律服务费用总额(或上限)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并经法律事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律师服务费用应当明确约定。采取按时计费方式的,应当约定项目费用上限或者年度服务费用上限。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需聘请律师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首先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律师库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方式选聘,同时参照第九条规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单一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需律师事务所继续提供服务,应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对该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情况并参照各业务部门意见,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单一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应每季度考核一次,连续两季考核低于及格线,予以解聘。考核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联系和安排。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的需要,可以直接与外聘律师联系和交流,但应当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帐,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提交外聘律师处理的时间、外聘律师办毕时间。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对外聘律师的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请以及决定聘请费用的标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外聘律师的沟通,为外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外聘律师办理案件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开支,按照聘用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服务费用按聘用合同支付。需要根据工作时间确定律师费用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核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二级公司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当将聘请合同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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