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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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确保企业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合规本领和风险防控水平,特订立本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律师选择与委托1. 律师选择1.企业职能部门应依据实在法律需求,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声誉、从业经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2.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熟识所处行业的法律环境和风险特征,能够为企业供应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事务所应有合法执业资格,并能供应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团队介绍。

2. 律师委托1.企业职能部门应与所选律师事务所签订明确的律师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期限、费用等紧要事项。

2.律师委托合同应由企业法务部门审核并批准。

3.在律师委托合同生效前,企业职能部门应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委托事项的理解和预期全都。

三、律师履职要求1. 服务态度1.律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服务态度,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目标,不受个人或第三方利益干扰。

2.律师应秉持诚信原则,对企业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法律风险等信息。

3.律师应乐观自动地为企业供应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法律需求。

2. 工作标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满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律师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2.律师应依照律师委托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法律事务,确保质量和效果。

3.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和杰出的专业本领,能够独立拟定和审核合同、文件等法律文书。

4.律师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工作进展和风险预警,供应风险评估和决策支持。

四、费用管理和管束1. 费用预算和监控1.企业职能部门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时,应与律师事务所明确费用计算和结算方式、标准,并进行费用预算。

2.企业职能部门应监控律师服务费用的支出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合同商定,及时供应费用明细和相关票据,并接受企业的费用审核。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部门归口负责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源库
第一节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标准和要求,分别建立本公司的律师资源库。

集团公司律师资源库和
10。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包括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考核与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熟悉公司业务及行业特点;(四)愿意为公司提供长期、稳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请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修改;(三)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四)协助公司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法律意见;(五)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法律管理水平;(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接到公司法律事务需求后,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具体需求和背景;(二)根据需求,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案例研究,为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修改;(四)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五)定期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公司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三)工作成果和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法律顾问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二)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三)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四)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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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为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及加强风险防控,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在实践中,律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劳务对价也各不相同,聘请专业律师时,容易出现人情业务,低价竞争,甚至可能滋生腐败.作为一名有长期任职经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笔者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有必要从出资人管理角度出发,建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全面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外聘律师事宜.
一、建立律师库应出于以下目标
1、有利于整体提高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律师库的建立是对“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以往经验总结,也是完善被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项重要环节,具有创新意义和重要价值.通过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法律审核把关,遴选优秀律师和事务所负责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风险把控,将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科学论文范文决策,推进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通过建立这样有效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更利于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将大幅提升,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2、防止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从而
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但是在规范国资委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警惕由于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或故意从而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
鉴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日益呈现出法律事务管理重心前移与法律风险管理注重预防及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高端化、具体化要求越来越高等特点,遴选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给企业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是利于企业其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能从源头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人为因素损失,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有利于提高聘任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国资委不但应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还应加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人才资源库.国资委不但要完善其聘用律师的工作机制,规范聘用律师工作程序,还要加强入库律师的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对库内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1、国资委自聘律师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立律师库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遴选,选任库内律师时也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于突发事项的聘任律师,也可由国资委另行规定以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灵活处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作为管理监督人如果在企业选择外聘律师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则可能与企业的自主决定权发生冲突.此时管理机关应做到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可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不同应对,在不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分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1)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在控股企业中占优势地位.此时可依据公司法中的股东表决权,对于控股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通过法定程序在股东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完成,虽然最终参照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在律师库给定范围内,但并不牵扯干扰企业自主决定权问题.国资委对于日常事项具有监督权,实行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2)国资委对没有控股权或不具有案件表决结果影响作用的相关企业,可以建议企业优先从律师库中挑选律师,此时建议并非强制或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只具有指导意义.
(3)根据《论文范文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和论文范文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律师库的建立
聘用律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国资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以下简称“律师库”),并对外公布.国资委按照财政预算,每隔1或2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更新律师库.律师库由国资委管理.
1、入库律师资格及相关要求.经过遴选入库的律师,必须有良好的执业经历,遵守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与所*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拟参与公开招标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在主办司局业务相关法律领域内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4)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设立时间不足3年的,自设立起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2、律师库评标标准.国资委在遴选入库律师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相关执业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收费标准等各方面情况,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确定拟纳入律师库的律师事务所,经部领导同意,以国资委名义报相关上级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财物;不得参加投标律师事务所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投标律师事务所赠送
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聘请律师的要求.对于拟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案件或工作事项,主办司局应向律师库中三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发出邀请.接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如下资料:(i)介绍拟承担工作的主要律师团队及其执业经验情况;(ii)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iii)初步预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清楚、明确、合理的收费报价;(vi)无利益冲突声明;(v)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参加从而共同组成律师选聘委员会.选聘委员会的人数应不少于三人且为单数.律师选聘委员会对接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比较,综合考虑律师团队、相关执业经验、法律分析、诉讼策略、职业道德记录和报价水平,择优确定承担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
对于紧急事项,若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在一周内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国资委可另行设置相关程序以批准对聘请律师提请,例如经相关部门或上级机关同意后,即可开展工作.
对于具有连续性质的工作事项,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出聘请律师建议,经领导同意后,可以优先聘用先前阶段
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1)对于国资委自聘的律师的处理办法.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从律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需要选聘律师库外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2)对于企业聘请律师的管理办法.虽然没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企业聘请律师必须严格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建议可以参照适用上述选聘律师库律师方法以调高透明度.对于享有较大表决权通过法定表决程序选定律师库律师的企业,更提倡执行上述标准程序以利于企业制度的规范化.
四、律师库建成后的培训、评价及管理
推行律师库制度,就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国资委应做好律师库律师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选择外聘律师后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对库内律师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作为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其中以国有资产相关法律、公司法、破产法及涉外相关法律为重点.规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及违反规定的律师按照其具体情况处以不同的处罚措施.
库内律师也应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
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做好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律师库的建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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