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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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外部律师管理制度

外部律师管理制度

外部律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外部律师的管理,维护委托单位和外部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部律师是指在委托单位外部承办委托单位工作的律师。

第三条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自主、平等地选择外部律师,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外部律师应当尊重委托单位的委托和要求,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保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部律师管理制度,确保外部律师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六条外部律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委托单位的实际需要,保护外部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部律师的选择与合作第七条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外部律师,确定合作方式和费用标准。

第八条外部律师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需要,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委托单位和外部律师应当建立合作框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外部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听取委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委托单位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一条外部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委托单位的商业机密,维护委托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外部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外部律师有权选择委托单位,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的委托。

第十三条外部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保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

第十四条外部律师应当保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五条外部律师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部律师的评价与考核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的评价与考核制度,对外部律师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

第十七条外部律师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评价和考核,及时改进工作不足,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外部律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确定奖惩机制和激励措施,激励外部律师积极履行职责。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民企500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聘用专门律师处理本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证券事务聘请律师的除外)。

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务部应和外聘律师建立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充分发挥出各自优势,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对外聘律师进行统筹和协调,法务部应由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系。

第六条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管理的主要职责:(1)根据需要选择、推荐、联络,并会同业务部门完成对外聘律师的聘用;(2)对外聘律师进行备案;(3)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和督促;(4)在聘用期内应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体系;(5)聘用期结束后法务部应出具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期是否继续聘用等事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一节选聘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聘请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原则上应由本公司内部专职法律人员处理,出现以下情况才可以聘律师处理:(1)某些专项领域(如土地类、重大投融资类、公司重组并购、股权合作等)或疑难法律问题,企业内部法律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需要外聘律师才能取得较好处理结果的;(2)重大诉讼案件或重大非诉案件,确需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的;(3)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子公司,或在国外进行合资合作项目等,原则上需在当地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4)需要借助外聘律师司法资源或某一事项聘用外部律师处理可以有效降低成本的;(5)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办理的;(6)其它需要聘请律师处理的。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综合办公室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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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

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40%,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单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单项法律顾问服务:
(一)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
师完成效果更好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或海外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拟定等需要借助律师的特有经验或技能的;
(四)其他根据需要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承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单项法律顾问费用可采取定额付费、风险代理付费等方式。

风险代理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根据律师工作的结果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四)款所列情形,原则上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采取风险代理付费方式: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判决的案件;
(二)一审处理效果不佳,上诉阶段欲更换代理律师的案件;
(三)再审案件;
(四)其他采用风险代理对公司更为有利的案件。

第十六条采取风险代理聘请律师,风险代理费比例不得大于争议标的额的30%,且必须在达成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结果之后支付。

对于没有达成约定结果的,一律不得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可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五章外聘律师考核
第十七条集团法务部为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负责律师的选用、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集团各职能中心及下属公司应按“谁使用、谁签合同”的原则聘请律师。

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上述单位应按公司授权流程,应将以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报集团法务部审核。

经公司授权领导批准后,上述单位方可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拟签约单位应上报以下材料:
(一)该法律事务事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签约单位对该法律事务的分析处理意见;
(三)拟聘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法律服务外聘方案及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外聘方案应写明法律服务范围、律
师费计费方式及其理由等。

法律服务合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起草。

(五)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集团法务部按本办法规定对律师工作进行评价,作为律师选用、更换和续聘的依据。

评价分为季度评价、半年评价和期终评价。

三种评价方式对常年法律顾问均适用;季度评价、期终评价适用于单项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评价适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四个等级。

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合格,75-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对于季度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对于更换三次律师,在后期评价中仍不合格的,签约单位应当更换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对于半年度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同时减免一定的律师费用或者提前解除该法律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于期终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应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减免律师费,并将该律师事务所从备选律师库中剔除,今后不得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集团法务部应按下列时限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一)对于季度评价,应于每季度期满之后5日内完成评价;
(二)对于半年评价,应于半年期满之后10日内完成评价;
(三)对于期终评价,应于服务期满之后15日内完成评价。

第二十六条集团法务部或签约单位应要求律师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向公司提交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应详细记录律师具体工作事项及工作成效。

签约单位收到律师工作报告后三日内应连同签约单位自身对律师的评价意见一起上报集团法务部。

法务部结合律师工作报告及签约单位意见等,给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签约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特别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规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以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在聘任外部律师的过程中,对律师及律师事务
所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机制,防范公司风险或减少公司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行政加分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或履行法律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对外聘律师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或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罚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中心、各下属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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