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运维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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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维修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维修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环境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环境设施的使用寿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维护和管理环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环境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及时修缮,合理使用,按照规定定期维护,确保环境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共同保护环境设施。

第二章环境设施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设施(如厕所、垃圾桶等)、景观设施(如花园、喷泉等)、交通设施(如道路、停车场等)等。

第七条不同类型的环境设施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环境设施进行巡查、检验、保养和维修,确保环境设施的良好状况。

第九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环境设施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破坏或损坏环境设施。

第十条对于经常被破坏或损坏的环境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修复,并对其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环境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对于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的环境设施,应当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周期、维护人员、维护方法等,并应当有明确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维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维护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对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环境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环境设施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暨全市工业园区整治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x】6号)及《x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市场和宣传等手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进一步加强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建设,确保x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上走在全省前列。

二、目标任务到x年,全县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一)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够。

个别领导干部和部门认为环保主要还是环保部门的事,主动关注环保、承担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力度不够,认为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还在环保部门,工作合力没有完全形成,协同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环保工作责任意识不够强。

往往出现管理缺位的问题。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环保、发改、工信、水利、安监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二)对入园项目把关不严。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 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

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设备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工具,能够帮助监测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建立完善的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一、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的整体框架1.管理目标: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绩效导向。

3.管理内容:运维人员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培训考核、奖惩机制等。

二、运维人员的组织架构1.设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部门,下设设备运维科、设备维修科、设备维护科等具体岗位。

2.设备运维科负责设备的日常监控、巡检、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维修科负责设备故障的排除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及时修复。

4.设备维护科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三、运维人员的职责分工1.设备运维科负责环境监测设备的日常监控和巡检工作,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做好记录。

2.设备维修科负责设备故障的排除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及时修复。

3.设备维护科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运维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水平,做好各项工作。

五、运维人员的培训考核1.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运维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考核评比,评选优秀运维人员,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3.对于不合格或不适应工作的运维人员,进行帮扶培训或适当调整岗位。

五、运维人员的奖惩机制1.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运维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2.对于违反规定、工作不力或发生失误的运维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3.奖惩机制要公平、公正、合理,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任人处罚的情况。

六、结语环境监测设备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维人员的管理制度对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行管理责任1.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属于环保设施使用单位。

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应设立运行管理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运行管理岗位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3.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应参与环保设施的选购、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归档。

三、运行管理程序1.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运行管理程序应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应急维护等。

2.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检应注重对设备的运行状态、工艺参数、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3.环保设施的定期检修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定期检修应包括设备清洗、设备维护、设备更换等内容。

4.环保设施的应急维护应主要针对设备故障、突发事故等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运行记录和报告1.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应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设备的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维修记录等。

2.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应急维护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应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和整理。

五、违规处罚1.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追责、停职、解聘等。

2.对于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细则。

运行管理细则应与本管理规定相衔接,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3.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环保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维护工作岗位要求

维护工作岗位要求

维护工作岗位要求
维护工作是一个广泛涵盖多个领域的职业,其核心任务在于确保设备、系统或环境的正常运行,预防潜在问题,以及在出现故障时迅速进行修复。

以下是对维护工作岗位的一些基本要求:
专业技能:维护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所维护的设备或系统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他们应能够准确判断设备或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细心严谨:维护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对待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负责。

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准确无误。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设备或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没有遗漏任何潜在问题。

团队协作能力:维护工作人员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或团队成员紧密合作,共同完成维护工作。

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各方保持有效的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应变能力:在维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和问题。

维护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快速应变的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到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持续学习: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设备或系统的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

维护工作人员需要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总之,维护工作岗位要求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快速应变能力以及持续学习的精神。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胜任维护工作岗位,确保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广州南沙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南沙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下称“南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

第四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可以采取排污单位自行运营或委托运营模式。

自行运营是指排污单位自建设施、自己运营,并对运行状况和排污效果全权负责的活动。

委托运营是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机构运营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条自行运营的排污单位必须做到如下要求:(一)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二)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粉尘、沾染物、吸附物等要依法妥善处理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三)设施的管理应纳入企业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正常运转、记录齐全、档案完整;(五)应具备排污许可证规定类别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六)按规定向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等。

第六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必须取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的证书。

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七条持证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承接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不得超出证书的规定承接运营。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区环保局可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持证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和管理:(一)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且一年内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二)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超过排污单位行业规定最高允许排水量;(三)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四)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一年内出现超标排污次数3次及以上;(五)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出现排污超标3倍及以上;(六)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七)二个及以上排污单位同时使用一个污染治理设施的;(八)依法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九)区环保局认为排污单位需督促委托运营的。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2)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2)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制度是指对各类环保设施进行运行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其发挥环保作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运行管理责任:明确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并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环保设施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2. 运行计划和污染排放控制:制定环保设施的运行计划,包括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等内容,同时制定相应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设施运行期间的污染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3. 运行监测和数据报告:设立运行监测系统,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并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交运行报告,以确保运行情况的透明和监管效果的实现。

4. 废物管理和处理:规定环保设施的废物管理和处理方法,包括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确保废物的合规和安全处理。

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环保设施运行期间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事故、污染事件等,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危害程度。

6. 管理培训和评估:组织环保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评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中各类问题的能力。

7. 运行和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以推动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环保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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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保护设施 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
净化控制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 3.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
CAEPI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T/CAEPI 2-201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 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3
的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应符合 HJ/T 75 的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应 符合 HJ /T 355 的规定等。 5.7.3 运营单位应对影响运行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工艺控制文件、作业指导 书或操作规程,使相关操作人员对此熟悉掌握,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效执行。 5.7.4 运营单位在项目运营活动中,应能按照质量文件的要求对运营服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形成 记录。 5.7.5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所有运营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各运营项目质量管理的一致性。 5.7.6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运行关键资源和活动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不因其改变而影响运行过程的 一致性。 5.8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 5.8.1 运营单位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应急预案。 5.8.2 运营单位应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5.8.3 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运营单位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5.8.4 运营单位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 发生后。 5.9 分析和改进 5.9.1 运营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内部审核记录。 5.9.2 运营单位应建立合同期内的运行项目管理清单和档案,并对运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5.9.3 运营单位应编制形成文件化的程序,规定运行项目不合格情况处理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5.9.4 运营单位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况发生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并进行记录 存档。 6 运营实践要求 6.1 一级和二级运营单位应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实践,运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 6.2 运营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1 年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6.3 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且达到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要求。 6.4 运营单位的项目运行实践相关记录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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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检(监)测能力 5.5.1 运营单位应具备与运营服务领域和活动相适应的检(监)测能力,并建立与其检(监)测活动 相适应的管理文件。 5.5.2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检(监)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监)测的项目、 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定规则等,检(监)测规程的建立应依据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可建立企业标准。 5.5.3 用于检(监)测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 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 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5.4 检(监)测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具备作业规定的资格和能力,持证上岗。 5.5.5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监)测活动记录。 5.6 设备、配件、材料和药剂 5.6.1 采购 5.6.1.1 运营单位应对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质量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购 产品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5.6.1.2 运营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制定相关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建立 供应商档案及供应渠道。 5.6.1.3 运营单位应对关键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 续符合要求。 5.6.2 保存和使用 5.6.2.1 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库存应能满足日常运营要求。 5.6.2.2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库房管理措施,防止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进出库房等过程的损坏、 变质,确保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安全,满足要求。 5.6.2.3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设备、配件、材料、药剂领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设备、材料、药剂的 维护、保养、质控、使用和处置。 5.6.2.4 运营单位宜建立主要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消耗记录。 5.7 运营服务过程控制要求 5.7.1 运营单位应识别与运行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文件,并采用其有效版 本。 5.7.2 运营单位项目的运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符合 CJJ 60 的规定;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应符合 HJ/T 2040 的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应符合 CJJ 93 的规定;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 CJJ 86 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应符合 CJJ 128 和 CJJ 231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3.3 运营单位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
4 分类和分级 4.1 分类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固体废 物处理处置和自动监控六类,各类别的具体范围见附录 A。 4.2 分级
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燕中凯、闫骏、李倬舸、曹双利、潘志成、陈喆、徐建刚、宋自新、 王俊安、江栋、孙庆军、巩东奇、刘思明、廖志民、孙召强、徐淑红、黄德承、乔德卫、曹德 标、尤今、马晓辉、常恒丰、黄友阶、赵飞雪、王兵、朱伟、张纯、李苑彬、邹耀、费功全、 陈利军、居德金、孙庆峰、张宝珍、黄建中、王鹏、叶齐荭、崔立鹏、曹新华、苏宏兵、丁峰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 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 100037)。
2016-5-25 发布
2016-7-1 实施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和分级......................................................................... 2 5 质量管理要求....................................................................... 2 6 运营实践要求.......................................................................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类别划分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各类各级运营单位的运营业绩要求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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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 营服务,提高运营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 和运营实践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参编单位: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按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数量和规模,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一 级和二级的运营业绩数量或者规模要求见附录 B,三级的运营业绩数量或规模暂不规定。 5 质量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1.2 运营单位已按 GB/T 1900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2 职责和资源 5.2.1 运营单位应规定与运营服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5.2.2 运营单位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 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5.2.3 运营单位应具备开展运营服务所必须的人员、营业场所和检测条件等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并 保持适宜开展运营服务的必要环境。 5.3 人员 5.3.1 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等制度及文件。 5.3.2 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经历、能力以及经验等应能覆盖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各个方 面。 5.3.3 操作人员应具备正常运行、维护设施的能力,能够按照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解决和处理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常见问题,熟悉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5.3.4 运营单位应配备与其运行领域相适应的人员。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的要求。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人员配置应符合 HJ 2040 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24-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2-2010)的要求,水污染物自 动监控、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的运维人员数量配置应能满足 HJ/T 75、HJ/T 355 的维护要求。其它环境 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的人员配置应结合规模、运营人员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5.3.5 运营单位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5.4 质量文件 5.4.1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确 保运营服务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5.4.2 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其运行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艺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形成文件。 5.4.3 项目运营过程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质量文件要求,相关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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