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 2 )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集团或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二)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五)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种类:1.警告(含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2.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使国家、学校利益等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学校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教职工。
撤职适用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务身份的管理人员。
4.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教职工。
(二)处分期: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12个月。
教职工于处分期内,不予晋升或聘任至高一级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晋升工资。
(三)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4. 教师对学校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3. 学校在审查申诉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4. 学校对教师申诉事项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四、申诉处理1.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
2.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4.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5.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五、申诉期限1. 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2. 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申诉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教师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民管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申诉的范围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职工认为学校及所在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权益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
2.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认为校内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教职工申诉的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诉。
申诉人必须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6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书面递交《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见附件),超过60天不予受理。
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含学校、部门及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基本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教职工申诉原则上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诉处理(1)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请表后,应审查申诉人主体资格和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做出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对申请表未说清申诉事项的,指导申诉人按规定重新提交。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组织工作组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
对于重大、情况复杂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教职工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指教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提出申诉,请求学校予以调查、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
二、申诉范围第五条教职工申诉范围包括:(一)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的权益;(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三)奖励、表彰、处分等方面的权益;(四)其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纳入教职工申诉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二)学校规定的不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三)教职工个人与他人的纠纷。
三、申诉程序第七条教职工申诉程序分为申诉提起、申诉受理、申诉调查、申诉处理和申诉结果告知五个阶段。
第八条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申诉处理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处理:(一)撤销或变更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二)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对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校工会申诉制度

一、引言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职责之一就是为教职工提供申诉渠道,解决教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学校工会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待遇、福利、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2. 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竞聘、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问题;3. 教职工在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工作负荷等方面的问题;4. 教职工在家庭、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问题;5. 教职工对学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 其他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程序1. 教职工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工会委员会反映;2. 工会委员会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3. 对反映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4.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可向学校领导汇报,请求学校进行调查处理;5. 对处理结果,工会委员会应向教职工进行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申诉处理1. 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及时处理;2. 处理申诉时,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3. 对涉及学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向学校领导反映,争取学校支持;4. 对处理结果,工会委员会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申诉保密1. 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内容,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2. 对涉及学校机密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诉监督1. 教职工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工会或学校领导反映;2. 上级工会或学校领导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工会委员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3. 工会委员会对申诉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结语学校工会申诉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全体教职工应充分行使申诉权利,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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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9-11人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
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诉人须自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
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核,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
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
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核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
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复核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
复核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
诉人应当执行复核处理决定。
教职工如对复核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复核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复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