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3篇)

教师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____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护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____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为了保障教师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它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机制,让教师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不公正待遇时能够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的解决。
一、申诉范围和适合对象教师申诉制度适合于所有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培训机构等。
申诉范围主要包括教师工作权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教育资源分配、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问题。
二、申诉渠道和流程1. 教师申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学校管理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
2. 学校管理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接收教师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确认收到申诉。
3. 学校管理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教师。
4. 如果教师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申诉,学校管理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将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5. 调查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教师提交调查报告。
6. 学校管理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向教师赋予书面反馈。
三、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保证多方参预,确保公正性。
2.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并对申诉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3. 申诉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教师申诉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四、申诉制度的保障措施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2. 学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申诉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教师对申诉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3. 学校应建立教师申诉制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教师提交申诉和查询申诉发展。
4. 学校应对申诉委员会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质和公正性。
5. 学校应对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申诉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改进1. 学校应定期组织对教师申诉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了解教师对该制度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师对学校管理、职称评定、教学评价、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申诉。
第三条教师申诉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二、教师申诉范围第五条教师申诉范围包括:(一)教师对学校管理方面的不满;(二)教师对职称评定结果不服;(三)教师对教学评价结果不服;(四)教师对福利待遇方面的不满;(五)其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申诉应限于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教师申诉程序第七条教师申诉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教师;(三)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听取教师和有关人员的陈述、质证;(四)教师申诉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五)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有权查阅与申诉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情况和证据。
四、教师申诉处理第九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下列处理:(一)撤销或变更学校的处理决定;(二)要求学校采取补救措施;(三)对学校及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权威性,学校及有关人员应当执行。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通过以上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该制度明确了教师申诉的范围、程序和处理方式,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希望这个范本对您有所帮助。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 2 )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育质量日益提高,广大师生对教育权益的保障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对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制度内容1. 申诉范围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2)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3)学生、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的异议;(4)其他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事项。
2. 申诉程序(1)提出申诉。
学生、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据。
(2)受理申诉。
学校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处理。
学校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答复申诉人。
学校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
3. 申诉期限学生、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4. 申诉受理机关(1)学校内部申诉: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校内部申诉。
(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学生、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三、制度保障1. 保障申诉权利。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教师的申诉权利,不得因申诉行为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2. 加强监督。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的监督,确保申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完善申诉制度。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学生教师申诉制度,提高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结语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制度,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4. 教师对学校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3. 学校在审查申诉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4. 学校对教师申诉事项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四、申诉处理1.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
2.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4.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5.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五、申诉期限1. 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2. 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申诉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教师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教师申诉制度流程模板范文

教师申诉制度流程模板范文一、引言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校特制定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范围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申诉范围;(2)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2. 受理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3. 调查、听证办法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4. 作出处理决定学校申诉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教师申诉制度的保障1. 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不得阻挠、拖延教师申诉的办理。
2. 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保障教师申诉的顺利进行。
3. 学校应当对教师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阻挠调查、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报复教师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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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3、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
4、教教职工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受理工作小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主任委员撰写的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XX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