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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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4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4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背景在教育领域,教师是关键的教学资源之一。

教师的工作质量和态度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未来发展。

因此,教师工作的质量和教学态度需要得到重视。

然而,由于不同的人观点的不同,往往会出现诸如师生之间、校内部门之间以及教师本身之间的纷争和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到教育教学的质量。

因此,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成为了学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制定教师申诉制度,以处理教育教学纷争和问题,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申诉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教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师生之间的纷争、校内各部门之间的纷争等。

申诉方式教师申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口头申诉:教师可以向直接上级或学校管理部门口头进行申诉。

2.书面申诉:教师可以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诉流程教师申诉制度的申诉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教师向学校管理部门申诉。

2.学校管理部门接收申诉材料,组织负责人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员会进行仲裁。

4.仲裁结果通知教师。

5.如教师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诉。

申诉须知在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理性对待问题。

2.不要激化矛盾。

3.申诉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

4.申诉后要积极配合学校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效果评估教师申诉制度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教师是否对教育教学纷争和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解决途径。

2.学校是否能够更好地保障师生和教育教学的合法权益。

3.教师工作环境是否得到改善,工作积极性是否提高。

4.学生能否在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下进行学习和发展。

结论教师申诉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处理教育教学纷争和问题,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管理提供更加清晰、有效的处理纷争和问题的途径。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评估和总结教师申诉制度的效果,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启示。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 2 )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师生申诉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学校是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学校师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改进教学管理,推动教育改革的进展。

一、学生和家长的申诉权学生和家长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群体,享有一定的申诉权力。

学生和家长可以在以下方面申诉:(一)课程方面: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考试成绩等方面的申诉。

(二)行政管理方面:包括学校常规管理、学生奖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申诉。

(三)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师生关系、教师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和家长的申诉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诉内容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

(二)申诉内容确凿有据,存在事实证据。

(三)已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但未取得满意结果。

二、师生申诉处理机构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师生申诉处理机构,为师生提供保障和协助。

学校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申诉处理机构,但至少应当设立以下机构:(一)校内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学生和家长的申诉。

(二)教师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教师的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专业性: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涵义。

(二)公正性: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专业化:有一定的申诉处理经验和知识背景,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发挥其专业优势。

三、师生申诉处理程序学校师生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高效性:要依据具体情况,保证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程序。

(二)公开性:申诉处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申诉人了解申诉处理的具体过程。

(三)程序化:申诉处理程序应当规范、程序化,保证申诉得到合理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一)受理:学校申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通知后,及时受理,并记录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二)调查:学校申诉处理机构应当调查案件事实,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还要通报有关当事人。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本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必须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等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

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擅自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4.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5.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诉。

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

一、制度目的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

三、申诉范围1. 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不满或建议;2. 对学校处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异议;3. 对学校领导、同事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4. 其他涉及教师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填写《教师申诉书》,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

2. 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学校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4. 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5. 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五、申诉委员会组成1. 学校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人事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2. 学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申诉委员会职责1. 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2.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诉人合法权益;3. 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4. 对违反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申诉保密学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保密,未经申诉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申诉书格式教师申诉书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诉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1.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2.申诉范围: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受理组织:(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4.申诉分类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

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

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5. 申诉程序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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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桥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

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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