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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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内秩序,设立的一套申诉机制和流程。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参考:
一、申诉范围
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的处分或处罚;
2. 与教育教学、奖励和评价等相关的事项;
3. 涉及学校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的问题;
4.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和校内秩序的事项。

二、申诉程序
1. 提交申诉书:学生应书面提交申诉书,包括问题描述、理由、证据和要求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诉受理: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3. 审核调查:申诉受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核和调查,可以听取申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 提出结论:申诉受理机构应根据审核和调查结果,提出结论,并向申诉人和涉事人进行书面通知。

5. 处理结果:申诉受理机构将申诉结果报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和涉事人。

三、申诉权利保障
1. 学生有权申诉,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起申诉,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限制。

2.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应享有信息公开、证据保全和公平听证等权利。

3. 学校应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向申诉人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通知。

四、纠纷解决渠道
1. 如果学生对学校给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2. 学校可以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以上是一般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申诉办法和程序可能会因学校而异。

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应仔细阅读学校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共、青、妇、民主党派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制定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在校内的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学校内遇到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诉:
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认为自己无错或处分过重;
2. 学校在教学、考试、评价等方面对学生做出的不公正处理;
3. 学校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学生应当尽早向相关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诉,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处理;
2. 如学生对口头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校内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3. 校内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申诉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和组成。

1. 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 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学生的申诉,并作出公正的处理;
3. 校内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不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申诉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公正处理申诉事项。

第六条学生提出虚假申诉或滥用申诉权利的,学校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学生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介绍学生在学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处理程序。

本文将介绍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流程以下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向指定的申诉处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

申诉应包括详细的问题描述、相关证据和所期望的解决方式。

2. 受理申诉:申诉处理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将对申诉进行受理,并给予学生受理号。

同时,申诉处理部门会通知相关方,包括被申诉方和其他相关证人。

3. 调查和证据收集:申诉处理部门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以了解事件的真相和相关细节。

他们可能会采访相关证人、收集文件和录像等。

4. 初步裁决:在调查和证据收集完成后,申诉处理部门会根据学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初步裁决。

初步裁决可能包括对被申诉方的处罚或纠正措施。

5. 听证会:如果学生对初步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要求进行听证会。

听证会将由独立的听证员主持,学生和被申诉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和提供证据。

6. 最终裁决:听证会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将是学校申诉处理程序的最终结论,学校将据此采取相应的行动。

注意事项在学生进行申诉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交申诉时,学生应提供清晰、详细的问题描述和相关证据,以便申诉处理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情况。

- 学生在整个申诉处理程序中应保持合作和诚实,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 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或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定和纪律,在申诉处理程序中不得有不当行为或干扰调查的行为。

结论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机制。

通过遵循申诉处理程序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学生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和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确保申诉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申诉渠道。

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校在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决策、行为或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合法渠道。

第三条学生校内申诉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加以解决。

第四条学生有权依法申诉,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申诉条件和申诉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校内申诉应当按照学校的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应当明确相应的申诉责任单位和具体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学生在校内申诉期间,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申诉的主体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已注册的学生。

第八条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申诉,申诉不得受到任何限制或迫于任何强制。

第九条未成年学生的申诉须得到法定监护人的支持和鼓励。

第十条学生的申诉应当诚实、真实,不得捏造事实。

第三章申诉的范围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决策、行为或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包括以下类型:(一)教育教学方面的申诉:如对教师教学质量、考试评价等提出异议;(二)管理服务方面的申诉:如对学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保障等提出异议;(三)其他方面的申诉:如对学校日常管理、课外活动等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学生校内申诉不包括法律纠纷、刑事案件等,此类事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申诉的程序第十四条学生校内申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阶段: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体材料和证据;(二)受理阶段:学校负责指定申诉受理单位,并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受理;(三)调查阶段: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听取申诉人陈述、目击证人、相关责任人等的意见;(四)评议阶段: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五)裁决阶段: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1. 学生有权对学校的任何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并要求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2. 学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与学校行为或决定相关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4. 学生的申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5. 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有关规定,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6. 学校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学生申诉,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7. 如果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机构申诉。

8.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机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9. 学校应当公开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10.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压报复申诉学生,对于报复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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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通常是指学生对学校内部的一些决定、处理措施、处罚等不满或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争取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般的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一般流程和步骤:
1. 了解申诉渠道和程序:学生应该了解学校内部设立的申诉渠道,比如学生会、辅导员、学工处等,以及申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 准备相关材料:学生应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文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申诉理由。

3. 提交申诉书:学生需要填写申诉书,明确自己的申诉事由和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应该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地陈述问题。

4. 受理和审理:学校相关部门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并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中,学生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5. 调查和调解:学校会根据申诉事由进行调查,并可能进行调解或妥善处理。

学生需要配合学校的调查和提供相应的协助。

6. 结果通知:学校会根据调查和审理的结果,向学生发出申诉处理结果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和决定。

7. 进一步申诉:如果学生对学校的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组织或相关部门进一步申诉。

每个学校的具体申诉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在提起申诉之前应该详细阅读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申诉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

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及申诉制度

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及申诉制度

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及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处、总务处、年级组等有关职能部门。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政教处),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诉;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事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进一步核实情况。

(3)调查过程的笔录以及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15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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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及各方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本市中小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

提出申诉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为申诉人,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为被申诉人。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学生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组成。

条件具备的,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邀请其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半数。

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

第六条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有拖延推脱、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具体名单确定、办公室挂靠部门等方面事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生可对下列事项提出校内申诉:(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等决定不服的;(二)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九条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超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的;(二)超过申诉期限的;(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四)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已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等被受理的。

第十条学生就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申诉的,应当自学校有关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

学生就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提出校内申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期限规定要求。

在申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诉期限中止。

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诉期限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提出申诉时,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并共同完成有关申诉手续。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可以聘请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书面形式,并由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学生、监护人)姓名、所在年级、班级、学号或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学生、监护人)的亲笔签名;(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诉人于3个工作日以内补充,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诉人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实行合议小组负责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合议小组。

合议小组负责对申诉进行处理,独立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合议小组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召集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另外2名委员由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1人产生。

争议双方或一方放弃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限以内没有指定的,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合议小组配备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具体事务、记录处理过程等事宜。

联络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合议小组成员与申诉人、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合议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被决定回避的,由学校校长代为履行指定合议小组召集人等职责;合议小组成员被决定回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符合条件的委员。

第十七条合议小组在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申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合议小组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被申诉人不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的,不影响申诉处理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合议小组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

合议小组应当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由申诉人、被申诉人签字。

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合议小组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及有关部门、人员提供书面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询问、查阅资料、走访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

通过询问、走访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的,应当有2名委员共同参与,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合议小组的调查工作,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客观提供材料和证据。

第十九条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或者合议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合议小组召集人主持,按照合法、公正、规范的要求,保障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听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听证会应当包括申诉人陈述、被申诉人申辩、双方质询、最后陈述等基本程序,由合议小组联络员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

参加听证会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听证会一般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举行,但对涉及申诉人个人隐私的事项,或者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经合议小组决定,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合议小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申诉事项进行集体评议。

评议不公开进行。

合议小组应当认真审阅调查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充分讨论与研究,从事实、依据、程序等方面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评议。

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委员意见形成评议决议。

联络人当场制作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小组全体委员签名。

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小组形成的评议决议,一般为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合议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疑难的申诉事项,可以由召集人将评议决议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决定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应当有超过全体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其中教职工代表、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会代表不少于半数),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在合议小组召集人汇报情况、委员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过半数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评议决议,并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全体委员签名。

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评议决议,为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合议小组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申诉事项作出以下评议决议:(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1、奖励或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奖励或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决定;2、奖励或处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不规范,或者奖励或处分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决定,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1、申诉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决定予以支持,并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作出处理;2、申诉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的,决定予以驳回。

(三)对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提出申诉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评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事项时,如果争议双方自愿,可以自主和解,也可以由合议小组依法进行调解。

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和解或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和解或调解结果等内容,由双方签字认可、合议小组委员签名确认后生效。

和解或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诉处理结束,合议小组不再就申诉事项作出评议决议。

不能和解或者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合议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诉事项继续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作出评议决议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和请求;(三)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四)合议小组对申诉事项的调查情况;(五)合议小组评议后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六)合议小组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评议决议;(七)合议小组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签名、委员会主任签名、日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签名签收,因客观事由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书在校内公开,但对涉及申诉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予以适当保密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全部工作一般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特别重大疑难的申诉事项,可以由合议小组提出、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或有关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评议决议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奖励或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议决议重新行文。

评议决议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奖励或处分决定,并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重新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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