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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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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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为加快学校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三、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四、申诉的其它问题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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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
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述的受理。

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述后举行注销,在3个工作日内举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述,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述通知书》并送达申述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的一套纠纷解决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公平意识。

学生申诉制度不仅可以帮助解决学生个别权益受损的问题,还可以起到规范学校管理的作用,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教育质量。

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学生申诉的前期准备:学生在提起申诉之前,应当对自己的申诉事实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明确要申诉的问题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

2. 学生提出申诉:学生向学校或学院提出申诉书,申诉书中应当详细陈述个人的权益受损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尽量客观、实事求是,并对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引用。

3. 学校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办公室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诉事项是否属实,并核实学生提供的证据材料。

4. 学校组织调查: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可能邀请申诉方与被申诉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或听证。

5. 学校做出裁决:学校在调查取证并综合各方意见后,将作出相应的裁决。

裁决可能包括对学生权益的恢复、补偿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6. 学生申诉监督机构复核:学生在对学校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向学校设立的学生申诉监督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此机构将对学生的复核请求进行独立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决定。

7. 法律途径:如果学生对学校的最终裁决决定依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途径。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公平解决学生的纠纷和申诉事项,保障学生的权益,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公平意识。

此外,学生申诉制度还可以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的治理能力和办学质量。

在具体实施学生申诉制度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内容:1. 确定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学生可以提起申诉的事项和程序。

2. 设立专门的申诉办公室或组织学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学生申诉事务的处理,并向学生提供申诉指导和法律咨询。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办法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正当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逼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1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就和品行的评判不公道,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受理申诉的机构能够有两种:一种是较大事项由“受理申诉带领小组”负责受理,明确专人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的申诉;另一种是较小事项依照被申诉对象的隶属关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受理。

三.学生的申诉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

可是,因为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位置,当他们的正当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正当渠道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学生申诉制度修改通知模板

学生申诉制度修改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学生: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学生申诉制度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学生申诉制度通知如下:一、学生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2. 对学校作出的考试成绩、学位评定、荣誉称号等有关学业事宜不服的;3. 对学校提供的住宿、餐饮、教学设施等后勤服务不服的;4. 对学校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申诉途径1. 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 学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程序1.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3. 学生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4. 学生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四、学生申诉所需材料1. 学生申诉申请书,书面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2.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3. 其他支持申诉的材料。

五、学生申诉注意事项1. 学生申诉应当基于本人真实情况提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2.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暂停执行;3. 学生申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4. 学生申诉结束后,应当接受学校作出的决定,并对申诉结果保密。

六、申诉制度修改时间本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申诉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学校名称)(通知发布日期)。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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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北庄学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

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职越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

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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