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中学教师申诉制度(五篇)

中学教师申诉制度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1)教师认为所在年级组、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年级组、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年级组、处室、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2)教师对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年级组、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年级组、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
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年级组、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年级组、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
指所在年级组、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教师申诉制度(4篇)

教师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____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护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____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学校章程_师生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是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我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政策,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师生申诉制度第一节申诉范围第四条师生申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二)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质疑;(三)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反映;(四)对学校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五)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第二节申诉程序第五条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申诉人应当向学校设立的师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
第七条师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师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师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三节申诉委员会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师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师生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师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外专家等组成。
第十三条师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师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师生申诉事项。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 2 )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育质量日益提高,广大师生对教育权益的保障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对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制度内容1. 申诉范围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2)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3)学生、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的异议;(4)其他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事项。
2. 申诉程序(1)提出申诉。
学生、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据。
(2)受理申诉。
学校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处理。
学校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答复申诉人。
学校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
3. 申诉期限学生、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4. 申诉受理机关(1)学校内部申诉: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校内部申诉。
(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学生、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三、制度保障1. 保障申诉权利。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教师的申诉权利,不得因申诉行为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2. 加强监督。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的监督,确保申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完善申诉制度。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学生教师申诉制度,提高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结语学校学生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制度,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师申诉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起来的一套教师申诉处理机制。
该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申诉渠道,使教师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和合理回应。
二、目的和意义1. 保障教师权益:教师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他们的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促进教育教学改进:教师申诉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教育教学改进提供反馈和参考。
3. 建立和谐的校园环境:通过建立公正、透明的申诉机制,能够有效缓解教师与学校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教师在遇到问题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并详细描述问题的经过和要求。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确认申诉事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保证申诉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3.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并与申诉人进行沟通和了解。
4. 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申诉人进行书面反馈。
处理意见应公正、合理、具体,并注明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5. 处理结果确认: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6. 结果公告:学校相关部门应将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公告,以保证申诉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申诉制度的保障措施1. 保密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以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
2.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在处理申诉事项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申诉制度的公正性。
3. 及时处理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和处理申诉事项,确保申诉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回应和解决。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4. 教师对学校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3. 学校在审查申诉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4. 学校对教师申诉事项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四、申诉处理1.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
2.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4.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5.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五、申诉期限1. 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2. 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申诉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教师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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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
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3、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
4、教教职工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受理工作小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 杜
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主任委员撰写的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XX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