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独资和外商独资异同
公司类型区别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常见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的区别

个 工 厂是 个 人独 资 企 业 。该 企 业 在
本质 区别的 , 两种 互不相 同、 是 形态各异 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 东投资 , 这就说 明独 2 1 02年 1月解散 , 解散 时, 厂欠 B公司债 的企业形式。本文分别从设立条件 、 承担 资公司 的投资人除了个人外 , 同时个人独 务 10万元而企业解散时, 0 企业财产只有
资公司是两种互不相 同、 形态各异 的企业 企业法》 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的出资数额 元 , 甲公民不再进行偿还 。 在权利义务上, 形式 。在我国法律面前 , 它们享受不 同的 未作 限制 。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 公司的财产 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 但股 东 法律待遇 , 有着不 同的法律条文 。
样 身份 的企 业形 式。 由于缺乏对法学知识 的机构 或者 国家授权 的部 门、 企业、 事业 企业 由一个 自然人出资, 投资人对企业的
的 了解, 许多公 民对 这两种企 业的认识混 单位等 都不能作 为个 人独资企业 的设立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 如: 甲公民创 办了 为一谈.实际上, 这两种身份 的企 业是有 人 。 而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是指只有 一个 自
同
资企业及独资公司设定 了概念, 同时通过 概念 , 我们可 以分析个人独 资企业及公司 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 同:
二、 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 企业是非法人 企业而独 资公司
企 业所 得税 , 以企 业 的生 产 经 营 所 是
是法人企业 。 在我 国法律体系 中是这样界 得 和其他所得 为计 税依据而征 收 的一 种
管妥 制度
浅析 个 人独 资企 业 与独资 公 司的 区别
口文 / 蒋建奎
( 北京市高朋( 泰州 ) 师事务所 律 北京 )
独资、合资、合作

独资经营:个人企业形态个人企业优势:独立性强;税务负担轻;设置便利。
局限性:规模有限;负有无限责任;企业寿命短。
特征:独立出资、经营、自负盈亏。
在我国这类企业称“外商独资企业”。
对投资者优点:有助于实现母公司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能促使投资者大胆地投入尖端的技术和先进的设备;设立简便;受政府干预较少,有利于适应投资者的多方面投资要求;充分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扩大产品销路。
缺点:需要投入的资金多,承担的风险大;不利于利用当地的资源;不易得到当地政府和公众的支持。
对东道国优点:独资企业一般采用较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产品竞争力强,能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国内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带动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加工运输等,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东道国不必付出资金,也不必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又可以从税收、土地使用费等方面获得收入。
缺点:不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不利于直接培养东道国技术和管理人才;跨国公司技术垄断的进一步加强;东道国的逆向技术扩散问题;不能分享独资企业利润。
合资经营:公司制企业形态。
公司制优势:克服了个人资金的限制;所有者负有有限责任;是独立法定实体,其寿命不受所有者变动的限制。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在选定的国家或地区,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设立起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出资比例:外国资本过半;本国资本过半;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各一半。
东道国限制比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限制外商在企业中的控制权。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
法律属性:我国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
特征: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并按股权比例共担风险。
对投资者优点:可减少资金投入,降低风险;可充分利用“当地化”优势;改善同东道国政府和公众的关系。
缺点:经营决策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投资利润会被东道国分享。
对东道国优点:便于对外资的监督与控制;可以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有利于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利用外方投资者的国际销售渠道;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并培养高素质的通晓国际惯例的经营管理人才。
什么叫港资企业?

什么叫港资企业?港资企业就是外商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之处: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1.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
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类型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对于投资人的X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XX、XX、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试比较各种小企业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 简答题 (10 分)

试比较各种小企业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
简答题
(10 分)
各种小企业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比较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
(1)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2)优点:创立和解散程序简单,运营灵活,决策迅速。
(3)缺点:企业规模有限,缺乏稳定性,难以筹集大量资金。
2.合伙企业:
(1)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
风险。
(2)优点:相对稳定,可以集合多个人的财力和智慧,共同应对风险。
(3)缺点:合伙人之间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决策效率较低。
3.公司制企业:
(1)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依法出资设立,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优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能够筹集大量资金。
(3)缺点:创立和解散程序相对复杂,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4.集体企业:
(1)特征:由职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2)优点:灵活性较高,能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缺点: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内部矛盾。
5.股份合作制企业:
(1)特征: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既体现合作又体现股份。
(2)优点:灵活性较高,可以集合多人的财力和智慧,同时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形式分散风险。
(3)缺点:产权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户吗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的姓名的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3.责任承担不Leabharlann 。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一人公司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法律主体形式不同
非法人企业,不具有公司形式
公司法人
责任承担不同
无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
财产所有制不同
私有制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
国有制
财产权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财产无明显区分
法人财产制度,股东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或部门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债务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人。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的变化
①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②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条例补充:
《合伙企业法》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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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摘要: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设立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关键字:定义特征相同点不同点本文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定义、投资者、设立条件等方面分别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投资主体(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2.企业财产(管理、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二)外商独资企业特征:1、资产归属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
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
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
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同点: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所讲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有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
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外商独资企业法指出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48条。
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由此可见他们的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
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能给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虽然两者存在不同点,但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不同点:我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资本的来源不同。
外商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出资者不同。
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设立的依据和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依据是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中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法》。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
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4.责任承担和法律地位的不同。
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为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
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的一种,具备法人资格,则能独立承担法人的债务。
综上所述,讲述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定义、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参考文献:[1] 张士元.企业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2] 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3] 焦志勇.中国外商投资法新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