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含义1、处罚论2、后果论3、义务论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突出优点1、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2、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简答二、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二)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三)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与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主观过错包括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性更大}(四)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预期利益的损害(五)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面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两类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三、分类(一)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二)过错责任是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强调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是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有没有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三)独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代替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面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见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概念: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简答二、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2、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责任法定原则主要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要排除和否定的是1、责任擅断2、非法责罚3、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与外在行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联系(三)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既是立法上设定和配置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适用时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原则1、有责必究原则2、责任平等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方式(一)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2、行政制裁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3、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给予的补偿3、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 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 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 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 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或部门法学。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成文法多于判例 法。(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德国行政程序法 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 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 家责任等。(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 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 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
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一概念可作 如下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 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 行政关系,离开了行政关系,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 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及行政第三人之间构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
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编码:制定单位:社会学教研室执笔者:贺团卫审定时间:2012年3月7日审定:政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课程说明1.本课程的性质行政法学系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我们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其将来依法行政或者依法维权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2.本课程教学目的及任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样,根据我们多年来的教学体会,学生通过48个课时的学习,8个学时的实践,能对对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即把全部行政法规范中带有共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归纳集中加以阐述。
通过学习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初步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轮廓,为今后从事行政法制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为以后学习各部门行政法或各类具体行政法规范打下必要的基础。
3.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行政法学素有“小宪法”和“动态的宪法”之称,因而其首先与宪法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而行政法的许多理论知识亦有赖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与储备。
4.教学时数分配本课程共56学时,其中讲授48学时,实践8学时。
5.教材与参考书目(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5版。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3)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4)崔卓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胡建淼著:《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2. 行政许可3. 行政复议4. 行政相对人5. 抽象行政行为6. 行政补偿7. 地域管辖8. 行政确认9. 行政许可10. 行政裁决11. 管辖权的转移12. 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题1. 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 工商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B. 工商干部上街宣传法律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2. 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 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3.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合法性B. 合理性C. 合法性与合理性D. 适当性4. 公民甲住在A 区,在B 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 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向A区法院起诉B. 向B区法院起诉C. 向C市中院起诉D. 以上三者均可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案件裁定的适用范围()A. 驳回起诉B. 财产保全C. 指定管辖D. 中止诉讼6.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C.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D. 宪法7. 王甲、李乙是某大学大四女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产损失。
学校作出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各罚款200元。
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
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拒绝授予学位。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 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法院应受理C.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消学校的处罚决定D. 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8.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最新版本

思考题
1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2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中参照规章条款? 3 如何看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
律适用中的地位?
4 试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与解决机制。 5 试述选择适用规则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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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
(四)参照指导性案例 在具体适用判例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适用判例解释的前提和基础是成文法规定过于原则或存在漏洞或
缺陷。 2 判例解释适用的基本原则为“同案要同判”。 3 我国判例解释适用的主要法律思维方式为类推推理,即运用类推
推理判断待决案件与判例之间是否“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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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查
5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像其他冲突那么复杂,不同民族、不 同种族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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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处理
6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 确定。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依下列规则解决:直接涉及本地 区社会、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地域管辖规则, 排除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能力、身份、 资格、权利义务确认等事项,实行行为人户籍所在地规则;因不动产行政案件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法律规范;执法程序方面的冲突适用执法机关所在地程序法 律规范。
并开庭听取制定机关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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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
高教社出版社的马工程教材及其对应课程一览表

城市与区域经济、区域经济学、城市和区域经济学、 45.0
城市与区域经济学、中国区域经济等
37.0
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导论、微观经济学基础、微 观经济学原理、微观西方经济学、中级微观经济学、 初级微宏观经济学、中级微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导论、宏观经济学原理、宏观西方经济学、 初级宏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西 方经济学导论、西方经济学概论、西方经济学理论、 西方经济学入门、西方经济学原理(宏观)、西方经 济学原理(双语)、西方经济学原理(微观)、中级 西方经济学等
978-7-04-041914-6 978-7-04-042518-5
41.3
中国美学、中国美学导论、中国美学史、中国美学史 概要、中国美学史纲要、中国美学史话、中国美学史 专题、中国美学思想史、中国美学文化、中国美学专 题、中国古代美学、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等
49.3
西方美学、西方美学基本问题、西方美学史、西方美 学史概要、西方美学思想、西方美学思想史、西方美 学通论、西方美学专题、当代西方艺术哲学与美学、 美学史、美学与艺术史、西方古典美学、西方当代美 学等
38.4
外国政治思想史、西方政治思想、西方政治思想史、 西方政治思想史概要、西方政治思想研究、政治思想 史等
38.6
比较文学、比较文学概论、比较文学导论、比较文学 原理、比较文学专题、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比较文 学研究、比较文学论、比较文学通论、比较文学与世 界文学专题研究、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等
39 《外国文学史》(上)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西方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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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伦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 《区域经济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西方经济学》(上)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行政法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 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 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 ,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项 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 性行政行为,赋予申请人某种权
利或资格。
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分 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
、登记等类型。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应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许可
的依据之一。
XX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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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诚实守信原则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 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 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 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 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 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 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务员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 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01
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
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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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一)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在划分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时,根据《行政许 可法》的立法设计,有几点必须说明:
第一,从主体上,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由国务院实施的行 政许可与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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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认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对于公民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 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 资格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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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 关必须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 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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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五)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期限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给付的形式和制度、行政许 可许可事项及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与实施 程序。
本章教学难点: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与 吊销的区别。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 行政给付高等源自育出版社一、行政给付与福利行政
行政给付是一种独立的授益行政行为,由此构成了一种独 立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给付的出现和发展,显然与国家 行政的演变是有关。准确地说,它是国家从管制行政到福利 行政的产物,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行政国 家”转向“福利国家”的体现,也是国家的行政从“秩序行 政”向“给付行政”转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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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分列如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
所列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法》第12条所列的事项。但它的设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方式无法规范的;二是, 尚未制定法律时,如果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已设定了某项许 可,行政法规就不得再行设定,只能作出规定了。
第二,从许可形式上看,行政许可主要是五类,即普通许 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表明特许、认可、核 准和登记的程序,适用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有特别规定的 方面,才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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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52条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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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人员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以保证检验、检测、检疫的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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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给付系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 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 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财物性。 第二,单向性。 第三,无偿性。 第四,依申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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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
(一)行政保障制度 行政保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因发生年老、疾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 规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 (二)行政救助制度
行政救助制度包括灾害救济制度、社会救济及福利事业规 定两大类临时性、应急性的行政给付制度。 1.灾害救济制度。它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地质 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等。
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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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给付 第二节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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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授益行政 行为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主要地介绍授益行政行为的基本形 态和法律效果,重点阐释行政给付、行政许可两类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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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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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理论研究
* 行政给付的主体应当从单一的行政主体转向多元 化给付主体。 具体来说,一方面行政给付主体的确定应坚持 公共性标准,只要是以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为目 标的主体都可以包含在内。另一方面行政给付主 体的确定也必须符合法律授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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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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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及立法
行政许可的规定,系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 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权的基本规定是第16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 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 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 施,公开举行。但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 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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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核准程序的特别规定 这一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关于许可依据。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应当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 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关于期限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 对他们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 发行政许可证件,不具有选择的权力。许可申请人对于行政机 关违反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而不采用该方式的,或 者虽然采用了招标、拍卖方式但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精神奖励不属于行政给付,物质奖励属于行政给付。我国的 行政奖励制度可分为作出贡献类奖励制度与举报有功类奖励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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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实务研究
* 我国目前的行政给付依然由政府主导,政府大包 大揽式的供给活动相当抢眼,甚至出现了政府排 斥其他主体参与行政给付活动的情形。这种由政 府垄断资源的作法并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发展潮流, 亟待解决。
托机关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
机关。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行将许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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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乃是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的最基本环节。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1.审查申请材料;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 (四)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否则听证会便会失去意义。
2003年以前,中国的行政许可立法采用的是分散制。这种 模式造成的后果是:行政许可项目过多过滥,部门利益滋长, 法规相互“打架”严重。2003年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后, 中国的行政许可立法才走向高成等教熟育出。版社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开崇明义,第1条就表明了立法宗旨,即
为两类:一是,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二是,可以不设定许 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上述六类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的事项,如果通过以下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 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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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许可,系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
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 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独特的行政行为,显然具 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事先性。 第二,赋权性与解禁性。 第三,依申请性。 第四,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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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法及立法形式
第四,《行政许可法》第52条对国务院所实施的行政许可 程序的特别规定,只适用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而不 适用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等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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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特许程序的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最本质的要求是:对于这类行政 许可(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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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许可制度由下列几个要素构成:
1.委托方是依法被设定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
托方也是行政机关。2.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进行。3.委托许可须以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前
提。4.受委托许可的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
义实施。5.委托方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信息公开并监督受委
上,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
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四是,在效力上,其
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
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
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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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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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下 列四类: (一)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授权许可制度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主体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这些组织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 3.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