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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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

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

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

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三)坚持依法治税,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赣国税发[2001]277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277号2001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职能部门负责。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第三条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

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在现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等意外事故。

(一)水、火、冰冷雹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可供纳税人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第四条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必须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

第五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提交能说明需要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二)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三)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四)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五)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六)纳税期期末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七)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
口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文件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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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5﹞126号【发文日期】2005-11-08【实施时间】200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个人所得税扣缴体系,严格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健全代扣代缴网络入手,不断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

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提高代扣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

一是要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提高;二是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对重点扣缴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要及时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扣缴关系,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四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扣缴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长期零申报单位的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强化对独立纳税人的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为前提,以建立档案为抓手,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多管齐下,实行综合管理。

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分行业的单项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征管。

特别要积极研究制定对高收入行业个人(如个体大户、私营企业主、个体建筑、安装承包者等)的源泉控管办法。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建立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社会信息网络。

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银行、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获取监控对象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等方面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系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赣国税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7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略)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结合江西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赣地税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58号)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第四条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在本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五)有存放衔头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六)建立衔头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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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标 签】国税,合作,地税【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11﹞188号【发文日期】2011-12-31【实施时间】2011-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现就建立我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标,国税、地税双方开展全方位合作,整合税收管理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不断提升全省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江西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为出发点;以依法行政、因地制宜、资源共享、包容开放、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加强沟通,健全机制,深化合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先易后难,选择达成共识、容易合作的项目先行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合作,不断扩大合作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纳税服务合作,实现服务平台共享 1.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纳税咨询活动。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各类税收宣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印发税收宣传相关资料、税法普及教材,共同举办税法培训班、组织座谈会,在新闻媒体共同开辟宣传专栏等。

以税务学会、税收研究会为平台,共同加强税收研究交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2)共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共同使用全国统一的12366热线系统,联合开展坐席人员培训和热线品牌宣传,加强业务沟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国税、地税双方互留接口,逐步实现相互转接功能。

2.建立多元办税服务平台。

(1)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

立足现有条件,积极稳妥推进“江西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在国税、地税省级门户网站建立办税服务栏目链接,并逐步实现办税服务“一体化”。

(2)共进政务中心。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进驻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办税窗口,办理双方业务,实现“进一个厅、取一个号、到一个窗、办两家事”。

(3)互设服务窗口、互派人员。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服务窗口,互派业务骨干,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各设区市国税、地税局可以根据实际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

(4)共建办税服务厅。

在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中开展标准化建设,逐步统一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划分、标识设置、设施配备,规范办税流程、管理制度、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协调的办税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办税服务厅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建设,逐步实现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只到一个办税服务厅就能同时办理所有涉税事宜。

3.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

(1)共享纳税人需求信息。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开展问卷、回访、座谈,共同了解纳税人真实需求,收集、整理并归纳纳税人的合理意愿,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实现信息的高度集中与共享,保证纳税人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

(2)共同参与税收法律援助。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联合以直接、电话、邮件、网络等形式开通援助渠道,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税收矛盾纠纷,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3)共建纳税人维权中心。

尽快研究出台国税、地税合作维权的制度办法,国税、地税联合共建纳税人维权中心,全省先选1个设区市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

4.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联合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联合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税源管理合作,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1.联合加强税收征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全面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探索建立统一的税务登记平台,实现登记、注销、变更等信息互联共享。

2.共同探索优化业务流程。

积极开展共管户纳税人涉税资料国税、地税共享试点,减少纳税人涉税资料重复报送,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和统一征管业务流程。

制定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管理具体办法,进一步拓展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范围。

3.联合加强税源管理。

(1)探索打造国税、地税税源管理共享共用信息平台,不断拓展信息共享交换内容,逐步相互开放查询项目、查询接口和查询权限,积极开展国税、地税核心业务系统纳税人登记、申报、入库和欠税信息比对试点。

(2)共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 ,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统一的征收模式及委托代征方式,定期进行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停(复)业纳税人涉税信息交换,实现征收数据、发票等信息共享。

(3)联合开展共管户、重点税源企业税源调查、数据分析、纳税评估。

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比对、共管户相关税种税基差异比对,积极开展统一区域内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作。

联合开展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共管企业各税种入库信息、货物运输发票相关信息交换工作。

(4)联合开展网上报税纳税人登记信息以及使用CA认证、客户端运维等信息交换,统一向省财政申请解决相关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

4.联合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加强国税、地税国际税收管理合作,共同防止非居民逃避税收。

(1)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定期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交换,不定期开展非居民提供劳务、来华演出等非经常性税源信息交换。

联合开展共同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工作。

(2)联合从外汇、商务管理及外汇指定银行等相关部门获取信息,对同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存在不同审批结果的由国税、地税共同协商后统一进行,发现属于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税源,及时把相关信息告知对方进行处理。

(3)各级国税、地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信息交换工作,除涉密信息外以电子邮件形式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三)加强税收执法合作,实现执法资源共享 1.建立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成立联合稽查工作小组,并指定双方联络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国税、地税稽查局局长轮流主持,共同商议税务稽查工作协作配合事项,交流通报、移交有关涉税疑点和涉税稽查信息。

2.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

根据总局年度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检查项目和重点整治的地区或行业,制定检查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检查分工,各自组织力量同时进驻企业进行检查,共享检查成果,并分别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3.联合开展专案稽查。

根据相互交流通报、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共同研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案件,联合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

对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国税、地税局统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逐级联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是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是积极落实总局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的具体体现,是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带头调研,积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税务人员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决策上来,落实好推进国税、地税工作合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立国税、地税工作合作机制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理顺机制,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务求实效。

1.成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由省国税、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双方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收入核算规划处、稽查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任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督导全省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收检查、信息交换等方面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合作工作部署,实现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物质资源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有效共享;积极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理解、支持,充分利用政府的政务管理资源和信息系统构筑合作平台。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一工作思路,交流工作动态,确定合作内容、方式,部署工作项目、任务,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省国税、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按年度轮流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合作事宜的对口协调和组织实施等。

相关业务合作事项由国税、地税局对口处室联合开展。

2.成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日常事务以及对合作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双方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双方纳税服务处负责人担任。

3.各级国税、地税机关根据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成立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国税、地税工作合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研究布置本地区国税、地税合作的具体工作。

(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找准工作突破口,抓住合作切入点,先从一些基础性、已具备联合开展条件的工作做起,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合作内容,提高合作层次和水平。

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指定具体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并联合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对总局文件明确规定的具体事项,要抓好落实;对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工作,要在2012年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创造条件逐步推开。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意见的总体框架内,分别联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步骤,报本级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合作工作落实情况。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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