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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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辽价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文件的函》(辽教函[2003]84号)等函件收悉。

为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整治教育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19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函[2004]48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考试费分成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发布如下: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1、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本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文化课考试以及高等师范院校试点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的招生文化课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20元。

2、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

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收费1、招生报名费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元。

2、成人考试费(1)专科起点的成人本科(含外语、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15元。

(2)非专科起点的成人本科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10元。

3、招生录取费成人高校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新生的,招生录取费收费标准为每生50元。

招生录取费由录取新生的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每科30元。

其中报名费(含实践环节考试)收费标准每科5元,考试费每科25元。

2、按规定对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进行学历认定,收取自学考试学历认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辽价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7]19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行政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发布,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一)中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外国人就业证》每证10元;(2)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详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

2、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0元。

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

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4元。

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

二、省级管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详见《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施办法》(附件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1、收费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收费对象: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3、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辽价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2]101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3日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管理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收费管理形式第六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收费;(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3.03.12•【字号】辽价发[1993]51号•【施行日期】199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3]51号1993年3月12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根据《辽宁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将省制定的《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规划管理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取和使用规划管理费应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工程(包括土建、给排水、采暖、供气、供电、电讯)设计概算总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收:1.永久性建设工程概算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2.5‰计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2‰计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5‰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收。

2.临时性建设工程按总额5‰计收。

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工程按上列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收取规划管理费后,不再收取“一书两证”工本费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其他费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辽财非[2007]744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价发[2015]5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2015年9月29日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序号定价项目定价部门备注1资源能源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供热城市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交通运输铁路货运价格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跨省和跨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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