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03-16 09:46:33.67 浏览次数2549

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

辽价发[1992]197号 1992年11月1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

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二、关于加强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三、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关于“两证一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五、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国家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79号 1992年4月20日

建设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咎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十元

副本五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三十五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元

二、出租汽车管理费

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房地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

六、白蚁防治费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人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

一、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坚持“严格审批、合理收费、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和法规,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除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外,设立新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审定后执行,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部门、各地区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管理性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不准收费。业务审批、盖章和开具房地产权证明以及开展城市设施和房地产普查等属正常公务行为,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名义的登记费或手续费。

四、凡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或其他监督、管理费中开支的项目,不得另立名目搞重复收费。

五、因施工等公务原因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挖掘道路赔偿性收费,要按修复实际支出费用合理确定,损坏单位负责修复的不准收费。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发放的各种证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按工本费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补发证照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加收手续费。

七、城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准搞强制性收费。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无证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不准收费。

九、城建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规费的要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其他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坐支留用。

十、各级城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要由财务部门设置专人管理收费,制定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对收费的年审和监督检查。

十一、以上规定,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