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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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辽价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2]101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3日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管理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收费管理形式第六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收费;(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辽价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9]29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2008年12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

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有关执收单位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者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行政执法、监管等程序在价格管理领域的延伸,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业务范围。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客观、公正的履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障价格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于尚未进入涉案领域的物品价格认证和对各类商品(服务)的价格认证,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执行。

四、各级物价及其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换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照觑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花周、提高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2.12.20•【字号】辽价发[1992]190号•【施行日期】199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1992年12月20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人防办: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我省人民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省政府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产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对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外资金管理,并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沈军作字[1990]147号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财政可根据收费额的大小适当削减人防管理部门的经费以减少财政支出;对收费较多的应结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我省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二、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略)附件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 收费│备注││││单位│ 标准││├──┼────────────┼──┼───┼──────────────────────┤│ 1│工事使用费│ ㎡││按省人防委、财政厅、物价局辽人防委字[1986]7 ││││││号《转发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下达<辽宁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3.03.12•【字号】辽价发[1993]51号•【施行日期】199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3]51号1993年3月12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根据《辽宁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将省制定的《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规划管理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取和使用规划管理费应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工程(包括土建、给排水、采暖、供气、供电、电讯)设计概算总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收:1.永久性建设工程概算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2.5‰计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2‰计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5‰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收。

2.临时性建设工程按总额5‰计收。

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工程按上列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收取规划管理费后,不再收取“一书两证”工本费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其他费用。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政办发[2001]9号发布日期:2001-2-20执行日期:2001-2-20生效日期:1900-1-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强化价格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调控管理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拟定全省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省经济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三)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定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拟定省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负责全省有关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辽价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近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殡葬服务业在经营和管理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在收费和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

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

二、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选择性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由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费、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选择性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与殡葬活动相关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的化妆、整容、消毒、穿衣、厅(堂)使用、主持、物品租用、遗物和祭品焚烧等服务收费。

三、殡葬服务中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其中,民政部门所属事业性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民营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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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现将《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 年2 月1 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届时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二○○七年一月十二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1997〕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100以│100-50│500-1│1000-5│5000-1│1亿以│││││下(含│0(含│000(│000(│亿(含│上│││││)│)│ 含)│ 含)│)││├──┼─────────────┼────┼───┼───┼───┼───┼───┼───┤│ 1│ 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 投资额│ 0.9│ 0.8│ 0.7│ 0.5│ 0.4 │ 0.3│├──┼─────────────┼────┼───┼───┼───┼───┼───┼───┤│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投资额│ 1.8│ 1.6│ 1.4│ 1.0│ 0.8│ 0.5│├──┼─────┬───────┼────┼───┼───┼───┼───┼───┼───┤│ 3│施工图预、│土建及配套的装│工程造价│ 5.5│ 5.0│ 4.5│ 3.0 │ 2.5 │ 2.0│││ 结算编制│ 饰、安装工程││││││││││├───────┤├───┼───┼───┼───┼───┼───┤│││专项安装、装饰││ 6.5│ 6.0│ 5.5│ 4.0│ 3.5│ 3.0││││、市政园林等工│││││││││││程││││││││├──┼─────┼───────┼────┼───┼───┼───┼───┼───┼───┤│ 4│施工图预、│基本收费│送审项目│ 2.0│ 1.8│ 1.5│ 1.0│ 0.6│ 0.4│││ 结算审核││工程造价│││││││││├───────┼────┼───┴───┴───┴───┴───┴───┤│││追加费用│核减(增│5% │││││)额││├──┼─────┴───────┼────┼───┬───┬───┬───┬───┬───┤│ 5│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标底│工程造价│ 6.0 │ 5.5│ 5.0│ 4.0│ 3.5│ 3.0│├──┼─────────────┼────┼───┼───┼───┼───┼───┼───┤│ 6│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 4.5│ 4.3│ 4.0│ 3.0│ 2.5│ 2.0 │├──┼─────────────┼────┼───┼───┼───┼───┼───┼───┤│ 7│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工程造价│ 2.5│ 2.0│ 1.8│ 1.5│ 1.2│ 0.8│├──┼─────┬───────┼────┼───┼───┼───┼───┼───┼───┤│ 8│工程量清单│基本收费│送审项目│ 3.0│ 2.5│ 2.0│ 1.8│ 1.5│ 1.0│││ 结算审核││工程造价│││││││││├───────┼────┼───┴───┴───┴───┴───┴───┤│││追加费用│核减(增│7% │││││)额││├──┼─────┴───────┼────┼───┬───┬───┬───┬───┬───┤│ 9│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 12.0 │ 10.0 │ 9.0│ 7.0│ 5.0 │ 4.0│││服务││││││││├──┼─────────────┼────┼───┴───┴───┴───┴───┴───┤│ 10 │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吨│ 12元/吨│├──┼─────────────┼────┼───────────────────────┤│ 11 │注册造价师技术咨询│每人每日│500元│└──┴─────────────┴────┴───────────────────────┘注: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

划分标准为单项工程。

当咨询收费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二、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三、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单位选定办法(试行)》执行。

四、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5.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6.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7.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9.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 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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