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辽价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9]29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2008年12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
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有关执收单位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者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行政执法、监管等程序在价格管理领域的延伸,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业务范围。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客观、公正的履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障价格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于尚未进入涉案领域的物品价格认证和对各类商品(服务)的价格认证,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执行。
四、各级物价及其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换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照觑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花周、提高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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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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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08]78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物价等部门对我市各项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未公布的收费项目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二、配套办法(一)因取消、降低、暂停收费项目影响正常运转的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被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涉及上交中央和省级的单位,据实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性用地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后应缴纳中央和省级的收费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代缴。
县(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园区比照执行。
(三)电力工程安装服务价格依据《价格法》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安装服务价格实行成本审核、认证,公开成本,具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成本的基础上,双方议定价格。
三、工作措施(一)实行亮证收费。
各相关单位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到市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按规定办理注销、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规范罚没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滥罚行为。
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对首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以教育帮助、指导纠正为主,免于罚款。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黑财综[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财综〔2005〕13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黑政发[2005]7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对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停止征收草原管理费等11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等3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有关收费项目的资金余额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以报告形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原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审查费、公告费)”项目不再单列,统一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原批准文件执行;公安部门开设的公安专业自学考试,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教育部门自学考试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单列。
三、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五、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兰西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兰西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39d4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52.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兰西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兰西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4号2003年1月21日)兰西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兰政发[2002]42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包含以下六项内容: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县城镇(县政府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并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试 行 期 间 由 成 都 、 充 、 阳 、 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对 南 资 乐 其 所 在 地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成 本 实 施 成 本 监 审 , 于 并 本 通 期 满 前 1月 向 省 物 价 局 报 送 成 本 监 审 报 告 。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 o o九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 ) 业 部 门 : 四 农
所需经 费 , 入 同级 财政预 算予 以安排 。 纳
三 、 止 征 收 的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如 下 : 停
( ) 通 部 门 : 一 交
1 . 药 登 记 费 0农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二 o o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一
2 轮 机 日志 工 本 费 、
3、 钟 记 录 本 工 本 费 车
4、 舶 航 行 签 证 簿 工 本 费 船
5、 证 报 告 单 I 本 费 签
、
根 据 《 政 部 、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和 财 国
停 止 征 收 1 0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 财 综 0 ( r0 87 2 0 ] 8号 ) 神 , 了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精 为 收 费 改 革 , 进 依 法 行 政 , 实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进 促 切 促
『0 65 2号 ) 以 及 《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 钢 瓶 定 期 检 2 0 ]3 , 汽
验 与 评 定 》 GB15 3 2 0 ( 9 3 — 0 4)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 将 C NG 气 瓶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定 通 知 如 下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下发后,各地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同时,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清理政策明确如下:1、取消、停止征收各类证照工本费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单位的发(换)证、审查、审核(复核)、年检(审)、贴花等均不得收费。
2、取消、降低、停止征收和收费优惠减免等收费项目涉及的征收部门,包括征收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应收费。
3、取消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费”,指取消公安部门对运送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货物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工本费,保留勘察费、护送费。
4、“省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取消后,省以下各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也一律取消。
5、取消外事部门的“代办费”后,“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归并到“护照费” 项目中。
6、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是指:(1)代办其他委托事项;(2)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3)法律、法规培训。
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收船舶登记费,不包括江苏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8、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工本费取消和设备中标服务费降低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招标文书工本费、设备中标服务费也应取消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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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
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
9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
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
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
4、人事争议仲裁费
(二)图书馆
5、读者IC卡工本费
6、读者IC卡注册费
(三)老龄办
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
(四)农业部门
8、配种收费
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
(五)工商部门
11、经纪人培训费
(六)编办部门
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
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
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
(九)公安部门
15、治安拘留所收费
16、收容教育所收费
(十)档案部门
17、上岗证工本费
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
(十一)科技部门
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
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
(十二)司法部门
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
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
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农业部门
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省级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45号、黔价费〔2006〕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涉及企业的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
四、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 城市规划放线收费
五、取消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31项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
(一)黔西南州
1、黄金生产管理费
2、渔业资源保护费
3、道路旅客运输及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管理费
(二)六盘水市
4、公务员离岗教育培训费
5、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6、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7、医疗证工本费
8、医疗保险IC卡每年年度审核费
9、煤炭生产安全费
10、旅店业工本费
11、爆炸物品购运证费
12、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3、统计法汇编及填报说明工本费
(三)铜仁地区
1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
15、劳动用工合同工本费
(四)遵义市
16、失业证工本费
(五)贵阳市
17、自学考试借考管理费
(六)民政部门
18、社会组织证书工本费
19、社会组织年检报告资料费
(七)贵州大学
20、中标服务费
21、成人及自考教育学士学位申报服务费
(八)擅自向煤炭企业征收、摊派的项目
22、公司经营管理费
23、计量费
24、公路维修养路基金
25、新农村建设资源基金
26、吨煤捐资费
27、安全风险抵押金
28、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金
29、公路集资款
30、可持续发展基金
31、坑木林发展基金
六、取消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广电网络公司收取的模拟电视开通费。
(二)气象部门收取的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数字机、中文机)收费。
(三)贵州省奥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收取的体育健身竞赛服务价格、培训收费。
(四)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收取的复印用营业执照专用纸复印费。
(五)消费者协会收取的推荐商品、诚信单位服务费。
七、降低和规范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新建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收费标准由100—300元/座降低为80—240元/座;新建弱电系统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收费标准由200—400元/项降低为150—300元/项。
(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收费标准由70元/检测点降低为60元/检测点。
根据规定每年第二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由70元/检测点降低为50元/检测点。
(三)减免优惠政策:1、对拆迁安置房、非商业性社会公共设施、政府要求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为56元/检测点。
2、保障性住房、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残疾人设施等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为50元/检测点。
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免收防雷装置检测费。
八、取消社团、中介组织擅自设立的16项收费项目
(一)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收取的评审费。
(二)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级文明安全施工工地评审费。
(三)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优质工程施工工程评审费。
(四)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办证费。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年审费。
(六)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收取的拍卖师年检费。
(七)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八)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评审费。
(九)贵阳市质量管理协会收取的省QC成果评审费。
(十)贵阳市预防医学会收取的医师考核评审费。
(十一)黔东南州教育学会收取的优质课评审费。
(十二)镇远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收取的学习费。
(十三)丹寨县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收取的暂扣车辆保管费。
(十四)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民爆物品储存费。
(十五)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代购手续费。
(十六)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剥离单独收取的民爆物品监管费。
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一) 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如文化市场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矿山维持再生产费、内部资料出版物许可工本费、兽药卫生条件审核发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外出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治安联防费、护士注册费、学位与研究生评估收费、燃气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严禁继续收取。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
目变相继续收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各类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黔价非字〔1995〕第111号、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黔价行事字〔1997〕139号、黔价经字〔1997〕18号、黔价经字〔1997〕51号、黔价经字〔1997〕120号、黔价行事字〔1998〕338号、黔价经字〔1998〕27号、黔价经字〔1998〕第48号、黔价行事字〔1999〕365号、黔价经字〔1999〕99号、黔价经字〔1999〕319号、黔价经字〔1999〕362号、黔价经字〔2000〕16号、黔价经字〔2000〕24号、黔价费〔2001〕193号、黔价费〔2003〕106号、黔价费〔2003〕271号、黔价费〔2004〕245号、黔价费〔2004〕316号、黔价费〔2005〕167号、黔价费〔2007〕106号和黔价费〔2008〕217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