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
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中考收费政策的通知

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中考收费政策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考收费工作,确保学生的权益,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决定联合出台中考收费政策的相关通知,并对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明确。
一、收费标准1. 报名费:中考报名费为每位考生200元,由考生本人或其家长缴纳。
报名费将用于考试场地、试卷印刷、工作人员费用等相关事项。
2. 图书费:每名考生需缴纳50元的图书费,用于提供中考使用的教材、参考书和辅导资料。
3. 考试费:中考考试费为每名考生100元,用于评卷、成绩统计、证书打印等相关费用支出。
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和实施情况,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如实验室使用费、教材损耗费等。
二、减免政策1. 贫困考生减免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减免报名费、图书费和考试费。
具体减免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特殊困难考生减免政策:针对特殊困难考生,如孤残学生、孤儿等,可以申请全额或部分减免中考相关费用。
经过学校认定和教育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减免。
3. 政策宣传和申请渠道:学校应当积极宣传减免政策,并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申请指导和支持。
申请渠道包括学校、县级教育部门等。
三、管理措施1. 收费公示:学校需要按照要求,公示中考收费政策和标准,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减免政策等。
2. 收费明细:学校要向家长提供中考收费明细,明确每项费用的用途和金额。
3. 收费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中考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质量与收费政策的一致性。
4. 投诉处理:学生和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中考收费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将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结: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中考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规范中考收费工作,保障学生权益,确保中考收费公开、透明、合理。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家长应共同遵守收费政策,做到公示公开,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充分保障考生的利益。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城市小学课本费7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15元/每生每期;自愿托管费62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2、城市初中课本费15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20元/每生每期;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3、农村小学作业本费15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农村初中作业本费20元/每生每期;1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课本费300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30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三、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物价等因素制定。
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务必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对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此次公布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均属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不得在当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
2。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收取原则(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我省农村地区学校的划分范围按甘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
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四条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初中、高一、高二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黔价检[2010]9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价检〔2010〕92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纠风办、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办发〔1997〕14号)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连续集中开展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2008年以来,通过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19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16项收费标准,年涉及收费金额约19,237万元。
但有些地方部门涉企乱收费现象仍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严重损害了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仅在2009年全省开展涉企专项检查中,就查出涉案违规金额21,317.8万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2010〕79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https://img.taocdn.com/s3/m/905590e9998fcc22bcd10d7f.png)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部分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部分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4.08
•【字号】冀价行费[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部分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将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民族团结教育地方课程。
按课程安排,小学3年级需购买《中华大家庭》教材,5年级需购买《民族常识》教材,初中1年级需购买《民族政策常识》教材。
由于增加了新教材,现对我省现行的城市区中小学部分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进行调整,即小学3年级由每生每年95元调整为100元,小学5年级由每生每年100元调整为106元,初中1年级由每生每年170元调整为176元,其他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不变。
收费办法及相关规定仍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的通知》(冀价行
费[2008]3号)、《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7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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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黔价费[2010]20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203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
知》(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