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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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证[2006]12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4.2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统一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确保鉴证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标准自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一.机械设备成新率参照标准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用品及家用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一)通用设备1.机械设备(1)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含数控机床)、剪床、冲床、刨床、钻床铣床、磨床、折弯机:15~20年(2)砂轮机、切割机、抛光机、磨光机:10年(3)锻压(锤)设备:14~18年(4)起重设备(含电动葫芦、电梯、大型起重机):10~15年(5)工程机械:10~15年(6)其他机械设备:12~18年2.动力设备(1)锅炉:10~15年(2)泵:8~12年(3)风机:10~14年(4)冷却塔:15年(5)工艺管线A有腐蚀性的:10年B无腐蚀性的:20年(6)其他动力设备:10~20年3.传导设备(1)电器设备:10年(2)变配电设备:20年(3)输电设备:10~15年(4)电讯设备:10~15年(5)铁塔、水泥杆:20~30年(6)其他传导设备:10~20年4.通讯设备(1)通讯线路:15年(2)通讯设备:8~10年(3)移动电话、小灵通:5年(4)交换机:10年(5)其他通讯设备:8~10年5.自动化控制、半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设备(1)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2)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年(3)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年(4)通用测试、检验仪器及设备:5~10年6.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1)成套工具:10年(2)一般工具:4~8年(3)焊接设备:10~12年(4)其他工具及用具:6~10年7.办公设备、家用电器(1)电子计算机:5年(2)复印机、传真机、电传机、文字处理机、编程器:5~8年(3)电视机、空调机、冰箱、洗衣机、音响:8~10年(4)照相机、录(摄)像机:8~10年(5)MP3和MP4播放器、随身听:3年(6)稳压电源:8年(7)缝纫机:8年(8)其他办公设备、家用电器:4~8年8.卫生医疗设备、卫生医疗仪器及工具(1)大型卫生医疗设备:10~15年(2)小型卫生医疗设备:5~8年(3)其他卫生医疗仪器及工具:4~8年 9.炊事设备(1)洗涤设备:6年(2)炊具:4~6年(3)工作台:6年(4)开水器:5年(5)其他炊事设备:4~8年10.教学设备、工具(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2)音响设备:8年(3)电影放映机:10年(4)高级乐器:10~15年(5)其他教学设备、工具:5~10年11.公用事业设备(1)煤气炉:10年(2)储气柜(罐)、储油柜(罐) A室外:20~25年B室内:30年(3)煤气表:6年(4)其他公用事业设备:10~20年 12.工业炉窑(1)熔铸炉:10~13年(2)热处理炉窑:12~16年(3)干燥炉:15年(4)冶炼电炉:10~15年(5)加热炉:10~15年(6)其他工业炉窑:10~15年(二)专用设备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12~20年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1)发电机组:25~30年(2)铁塔、水泥杆:20~30年(3)电缆、木杆线路:15年(4)变配电设备:20年(5)其他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年3.石油工业专用设备:15~20年4.化工、医疗工业专用设备:12~15年5.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8~10年6.纺织工业专业设备:12~18年7.建筑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8.建材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9.轻工业专用设备:12~18年10.矿山、煤炭及林木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11.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5年12.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13.自来水、煤气专用设备:15~25年14.食品加工专用设备:6~15年15.制冷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16.商业经营专用设备:5~10年17.消防专用设备:5~10年18.其他工业专用设备:10~20年(三)食用品及家用日常用品1.食用品(1)未过保质期的,以全新确定其使用年限(2)超过保质期的,使用年限为02.家用日常用品(1)服装、鞋、帽、纺(针)织品:3~6年(2)皮包、钱夹、皮带:3~5年(3)日常小商品、易损物品、低值易耗品:1~2年(4)其他家用日常用品:3~6年三、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一)汽车1.营运汽车:8年 2.非营运汽车(1)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发改厅[2008]1392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审判机关,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

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定位问题探讨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定位问题探讨

的权利一 样 。 法 鉴定人 的义 务也分 司
为 法 定 义 务 和 约 定 义 务 。法 定 义 务 主
二 、司 法鉴 定主体 资 格界 定存在 的同囊
( ) 构 林 立 、 我 独 尊 一 机 唯 由 于 司 法 鉴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较 为 滞 后 . 定 机 构 的 设 置 无 明 确 的 法 律 鉴
的 主 要 内容 有 :1查 询 权 ,2参 与 权 ,3要 求 权 ,4拒 () () () ()
绝 权 ,5保 留权 ,6报 酬 权 ,7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其 他 权 () () ()
利 如 有 权 使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制 作 鉴 定 书 的 权 利 : 报 对
释 中 对 鉴 定 主 体 的 选 任 作 出 了一 些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但
只 赋 予 了 公 检 法 机 关 , 事 人 并 无 权 进 行 选 择 。《 裁 当 仲
法 》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唯一 赋予 当事人 选任 鉴定 主体 是 权 利的规定 。

复 陷 害 和 行 政 干 预 提 出 控 告 的权 利 等 。
2 鉴 定 人 的 义 务 。如 司 法 鉴 定 人 、
法 系 的 国家 。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资 格 往 往 实 行 庭 前 确 认
制 。 凡 欲 从 事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的人 在 执 业 前 必 须 事 先 即 取 得 有 关 部 门 或 组 织 颁 发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没 有 取 得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不 得 从 事 相 关 的 司 法 鉴 定 活动 。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无 论 是 司 法 机 关 的 鉴 定 机 构 , 还

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

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
(机构全称、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
(参加本次价格鉴定的人员姓名,由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名、盖章)
十四、附件
1. 价格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2. 价格鉴定明细表;
3. 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
4. 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其他附件。
(鉴证机构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七、价格鉴定过程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调查、勘验、测算及分析的主要过程。对于复杂鉴定标的的鉴定,应另制作技术报告入档)
八、价格鉴定结论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以人民币价格表示,并应分别说明总价或单价,附大写金额)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说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客观、真实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假设前提,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价格鉴定中未考虑的因素和一些特殊处理及其可能的影响,本价格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定条件)
5.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山西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写上级有复核裁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名称,省级鉴证机构应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6.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起止年月日)
十二、价格鉴证机构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说明所鉴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应的年月日)
四、价格定义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内涵)
五、价格鉴定依据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证机构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

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卷内目录(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

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卷内目录(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
山西省物价局____价格认证中心卷内目录(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
山西省物价局____价格认证中心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书材料名称
起止页码
备注
1
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物多的,应附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复杂案件应附技术报告)
2
结论书签发件(包括价格鉴定结论书呈批表和结论书底稿)
3
测算底稿
4
价格鉴定委托书
5
委托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5-2
6
现场勘验调查记录
7
市场调查记录表
8
鉴定方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材料)
8-1
8-2
8பைடு நூலகம்3
9
集体审议记录
10
送达回证
备注:简易案件可略去集体审议记录。

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津发改价认[2012]7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价认〔2012〕744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鉴定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天津市发改委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及《天津市发改委机关文书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市区两级价格认证机构在进行价格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价格鉴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价格鉴定业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第六条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对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

陈峻同志在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陈峻同志在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发改价证综[2012]3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陈峻同志在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农垦总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2012年2月23日至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武汉市召开了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

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陈峻同志作了•切实加强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价格认证工作水平‣的讲话。

现将陈峻同志的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陈峻同志在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主题词:印发讲话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切实加强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价格认证工作水平——在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上的讲话陈峻2012年2月23日同志们:这次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是在我国深化经济改革、价格改革、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环境中,价格认证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11年价格认证工作,研究布署2012年价格认证任务,推动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和涉案、涉税、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工作深入发展。

这次会议得到了湖北省物价局和价格认证中心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代表全体与会人员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全系统2011年的主要工作进行简要的回顾,对20 12年的主要工作谈几点意见。

2011年价格认证工作概况2011年,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价格认证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指导,推进规范建设,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在价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了可喜成绩。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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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附件: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七条价格鉴定委托人:(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鉴定:⒈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⒉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⒊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条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⒈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核实鉴定标的。

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

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

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

根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

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⒉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4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⒊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

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

价格鉴定人员在调查前先根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⒈进行价格调查:⑴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

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品种,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的中准价、最高限价和市场价格水平;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⑵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

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⑶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

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⒉价格指数调查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小类价格指数。

⒊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

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以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二条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的当地同类财物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

所谓“当地”一般是指该地行政区域内。

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后生效。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一)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说明。

(三)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材料等依据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地(州、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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