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四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把握“到 2027 年,经营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等关键环节堵点难点问题有效缓解,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显降低,投资吸引力和区域竞争力显著提高,营商环境总体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的全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做实做优做强。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企案件,强化促进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着力打造“川法特色、全省权威、全国领先”营商环境品牌,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司法满意度,为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着力点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四川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1.加强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鲁高法〔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1〕1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全省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和布局调整,努力构建具有山东特色、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发展新格局,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职能定位1.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人民法庭处于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是巩固基层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全省法院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强基导向,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加快推进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和布局调整,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2.强化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处理案件、化解纠纷是人民法庭的主责主业,也是人民法庭延伸司法服务的工作支点。
要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道交事故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合同、环境资源等案件,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切实做好维护稳定、防范风险、诉源治理、普法宣传等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京高法发〔2018〕626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18〕626号,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和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1.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部署,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2.增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推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全市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
3.准确理解和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全市法院要将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坚持首善标准,以最严要求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实现最好审判效果。
4.找准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的着力点。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精简环节、费用和时间,增加透明度原则,以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优化诉讼服务和加强司法公开为重要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关于最高法院商事审判的会议

关于最高法院商事审判的会议推荐文章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热度:2017年最新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全文热度: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热度: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热度: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热度:小编就全国法院商事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收集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新2016年版本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专题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个发展'坚持'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推动国内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提升。
该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又将迈上新的台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会议背景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经济实力得以迅速提升,也带来了社会和经济各个领域的蓬勃发展。
随着经济体量的不断扩大,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需求也逐步增大。
然而,由于民商事案件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其复杂性和专业性都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资源短缺和审判能力制约。
因此,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
二、会议目标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旨在通过多方共同协商,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指导,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不断提升。
主要目标如下: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公正。
2.加强民商事审判的现代化建设,应用新型技术手段和理念,推动审判公正、高效、便捷。
3.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提高审判质量。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会议内容1.制定法律政策和实践指导,推进民商事审判的新发展:会议将围绕推进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深化审判责任制改革、推动审判实践标准化等方面,制定推动民商事审判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文件,实现审判科学化和社会化。
2.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会议将就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深入调查和研究展开探讨,提高审判质量。
通过举办培训、交流会议、案例分析等方式,增强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健全审判制度和审判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审判管理体系,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执行判决。
同时,推进审判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保障诉讼公正、便捷和高效。
四、会议意义1.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会议对于提高审判公正、保障司法公信力,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代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并将对推进中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产生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法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
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现实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商事纠纷逐渐增加,各类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此,民商事审判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首先,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商业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民商事案件也相应增多。
而处理商事案件不仅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社会生产力的正常运行,增强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理中,民商事法庭应当深入分析利益的持有和分配问题,通过公正公平的裁判,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市场自由和法治化,因此构建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系非常重要。
民商事法庭的裁判不仅是对特定案件的裁决,也是对整个市场秩序的先进引领。
他们应该张扬公正公平的精神,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求达到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商业行为的目的。
最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实践的基石。
民商事审判作为司法权力的一部分,在审判中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也为司法机关赢得了信任和支持。
总之,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还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出一系列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有益举措,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03(政治法律类249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03(政治法律类24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0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03(政治法律类249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我国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积极将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纳入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体系之中统筹开展,积极推进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建设。
一、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完善发展自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先行调解”写入立法以来,内地商事调解不断发展壮大。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建立制度机制,鼓励、引导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商事调解的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2015年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均规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机制已经覆盖银行、证券期货、房地产、建筑、造价、知识产权、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作用”。
商事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作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的一部分,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重点工作内容。
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筹建国际商事法庭,推动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诉讼相互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并通过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
2019年5月中旬,由司法部组织召开的首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内调解组织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挥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
[1]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发达,调整好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关系,制定科学的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好各种市场行为,是当前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具有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特殊职能作用,理当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中央确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一年之际,继续关注并总结思考商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既有必要,亦是商事审判战线之责。
笔者认为,商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方法很多,比如诉讼外开展对市场主体的普法教育、交易风险的提示、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等,但核心必须立足丁•执法办案,高度关注并强化商事审判对经济秩序的规制、指引功能,以利于商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长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商事审判过程就是规制经济秩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法律和规则能被社会公众尤其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众多市场主体®觉地遵守或者起到有效规制社会主体行为的作用,整个社会公平有序地运转,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耍目标。
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从未缺位,包括商事审判在内的全部审判活动本身即具有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属性,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商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在于规制经济秩序。
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而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
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审判,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纠纷的解决。
而纠纷解决的过程表现为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
“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
’,[2]社会秩序一旦受到法律的保护,便穿上了法律的外衣,具有了法律的属性,又可称之为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与一般社会秩序不同,其核心是法律规范。
在法律规范完整清晰的情形下,法官只要严格适用法律,便可将法律精神传达到现实社会中,从而起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节功能,实现司法参与推进社会管理的职能。
第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能动司法弥补立法漏洞而创新社会管理。
法律建构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任何法律都有它的局限性。
法律相对稳定,社会却在不断地发展,法律赶不上社会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有一种极端的说法:“当法律公布之时它就己经落后于社会现实。
”当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时, 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使得有漏洞的法律因为法官的能动司法而得到弥补,使失范的社会领域呈现出有序的规则状态。
换言之,法官需要以并不完善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支撑,寻找制定法之外的法源,并将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和价值导入司法程序之中,创造出能够解压、还原法律本意的规则,作为栽判的依据。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通过他的司法裁判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并进而通过“法律之手”延伸到社会管理领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关于这一点,卡多佐有着精辟的论述:“几乎毫无例外,法官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较先例。
……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
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
但是,当然了,没有一个富有生机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得以衍进,也没有一个名副其实的高级法院的法官——只要还配得上他的职务——会如此狭隘地看待他任务的功能。
如果这就是我们的全部天职,那么我们对它就不会有什么智识的兴趣,而那些对案件卡片有最佳索引的人也就成为最睿智的法官了。
正是在色彩不相配时,正是在参看索引失败时,正是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的法官工作才刚刚开始。
这时,他必须为眼前的诉讼人制作法律;而在为诉讼人制作法律时,他也就是在为其他人制作法律。
” [3]培根对此也有过经典的表述:“有许多时候,引出司法判决的某些东西也许是你的和我的,而由此生发的理由和后果却可能影响到全部财产。
” [4]霍姆斯更是认为,法律发展关键的因素就是对社会政策(即什么是对社会最好的)的考虑,在填补法律的空隙或漏洞这一点上,审判与立法没有区别,不同的只是形式。
[5]第三,商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着重点在于规制市场经济秩序。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
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中,商事审判作为直接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纠纷的职能部门,与国家经济建设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联系最为紧密。
因此,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是商事审判司法职能的根本目标,体现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就是要努力发挥好商事审判规制经济秩序的功能。
二、司法权的判断权本质属性决定了商事审判活动在商事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本体地位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具备了主体性特征,即司法己经从结构上与社会系统其他结构——立法、行政、宗教、道德等存在——区别开来,有着南身的功能价值、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换言之,司法有了自己区别子他者的、清晰的面目。
比较而言,“行政部门不仅掌握着荣誉,也执行着社会的刀剑;立法机构不仅把持着钱袋,也规定着管制每个公民的义务、权利的规则。
相反,司法部门既不能影响T刀剑或钱袋,也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或财富;它也不能作出任何主动的决定。
确实可以说,它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力。
” [6]作为一种判断性质的权力,司法作用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案件;司法作用的方式应当是在解决纠纷中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向社会提供行为预期;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坚守中立性、程序性、适用平等性等基本要求。
这些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不同,主要应当通过诉讼内的工作发挥作用。
就商事审判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而言,核心工作必须定位于审理好商事案件。
此外,就人民法院诉讼外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而言,看似游离丁•审判活动,其实均源自且其成效亦取决于诉讼内的执法办案工作,[7] 进一步彰显出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本体地位。
“能动,表示一种积极的主动,从其作用范围上讲没有确定的边界。
但是,当能动与司法相连接,它就因为司法的存在而有了明确的边界。
……能动司法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
” [8]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安东尼奥•拉默认为:“法官必须注意他作为改革者的言行不得妨碍其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公正无私地执法断案”。
[9]三、进一步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商事审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虽然从未缺位,但还没有完全到位。
鉴于商事审判活动在商事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本体地位,笔者就今后商事审判如何通过落实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去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将更多的商事法律纠纷纳入审判范围,扩大商事审判诉讼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覆盖面。
现代法治社会中民商法与刑法的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法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现代民商法倡导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
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是违法的。
[10]然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各种法律关系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变化,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更而临众多的问题,因为立法滞后、市场行为超前的现象在商事审判中最为突出。
[11]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投身子规范和促进商事活动的事业中来,而不能袖手旁观、坐等立法体系完备之后才开始全方位地介入商事法律生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政权的作用空间有可能进一步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有可能进一步拓宽,[12]可以说,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尤其是涉及市场经济的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商事审判具有先天优势,大有可为。
笔者认为,当前尤其要加大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力度。
与其它民商事案件相比,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概括清理围绕债务公司引发的各类法律关系,最终公平、批量、彻底解决涉及债务公司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规范、净化市场主体退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
这种概括清理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审判方式为商事审判所独有。
从这个角度来说,商事审判通过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在更高的价值层面上参与和推进着社会管理创新。
第二,尊重商事审判特性,树立正确的商事裁判理念,科学发挥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
商事审判能否顺利实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愿望,主要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认识并遵循了商事审判的客观规律。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商事审判独立性的认知日益深化和统一,[13]但在商事栽判理念方面,远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迫切需要深入研讨。
鉴于商法的价值在于促进商业和增进财富,[14]笔者认为,当前应当树立以下四个方面的商事裁判理念,以利于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正常发挥。
1.尊重商主体营业自由的理念。
良好的经济秩序以市场行为的有效运行为条件,过多的无效行为会破坏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秩序条件,并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序。
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0治,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慎重调整违约金,严厉制裁违约、失信、欺诈行为;严格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防止当事人转嫁正常的商业风险。
2.全面保护商主体正当利益的理念。
对于商事活动的逐利性,不应当怀有敌意。
商事活动的逐利性在激励个体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财富,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
商事审判应当旗帜鲜明地依法保护和鼓励商主体通过正当竞争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
还应当树立有偿性判断思维,充分注意到理性的商事主体通常不会从事不计成本的经营活动,商事合同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一般应推定为有偿;应当加强对诚信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
其实,可得利益赔偿并非使守约方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是对其正常商业利润和利益的保护。
3.促进商事交易便捷高效的理念。
商事交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对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了客观要求。
应当准确把握商法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短期时效、简易免责等制度要求,尊重商主体基于便捷交易的习惯和惯例。
与此相适应,商事法官应当树立高效裁判的思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越规范,商事活动流转越快捷,市场主体对法官的效率要求也就越严格。
古希腊人提出商事案件需迅速栽决的意见被规定在罗马法之中,并成为后来商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15]4.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理念。
市场规则是否清晰明确,管理规则是否公开透明,是市场主体判断交易是否安全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