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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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一)传统文化的禁锢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

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doc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doc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
【摘要】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

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

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

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化特⾊的法治国家,⽽不能照搬照抄西⽅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化发展⽽不断发展。

问题: 1.以⾔代法,以权压法。

在⼀些领导⼲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代法、以权压法,滥⽤职权。

如在征⽤⼟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动辄开⼝⼦,结果出现了乱占滥⽤⼟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2.习惯于按个⼈的意志⾏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使权⼒。

⾏使⾏政权⼒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论这些⾏政⾏为是否合法,都按个⼈的意志去执⾏。

3.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在司法机关主要表现出有的办⼈情案,有的超期羁押⼈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现象屡有发⽣。

还有不少的案件审判后不能执⾏,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

4.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出,只作经济处罚,没有追究制假售假⼈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危害极⼤。

5.以权谋私,执法犯法。

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6.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部或上级机关,对有的执法⼈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不仁,视⽽不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处置不痛不痒,成了保护伞。

7.执法中的“实惠主义”,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

在执法实践中,⼀些⾏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反之就消极,执⾏迟缓或根本不执⾏,这种以⾃⼰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略难以落到实处,甚⾄在⼀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秦初就已经出现法家思想的短暂盛行。

然而,当代中国在发展、倡导和进行现代法治方面却明显不足。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但是进程缓慢。

在选择法治的进程中,各种困难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法治化的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一种状态。

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法治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进程中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中国法治化阻碍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法治是一种悠长的意识形态,其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普遍守法和良法[1]。

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

第一次是80年代初,那次讨论的主要成果是解决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问题。

讨论中,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很深入。

第二次讨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讨论进入了高潮。

这次讨论在进一步探讨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以及法治是什么的问题[3]。

“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①[4],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的来临,必将对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是社会的必然。

从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来看,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一个由“德治”或“礼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人治”的统治,过渡到以“人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法治”的统治,进而过渡到现代社会以“法治”为主的统治,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其联结点其实是“人”的统治。

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

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

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建设法治中国,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应当更加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努力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当前,在某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做法尚未消除。

例如,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把法当做对付人民群众的工具和争权夺利的手段,以法治公民、以法治群众、以法治他人;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崇尚官本位,搞特权、裙带关系,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腐败;以加强“领导”和“监督”等为名,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做指示”,随意干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等等。

从根本上来说,权大于法是封建人治的典型表现,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

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一切公权力必须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接受法律的统治,服从制度的规范;封建人治则崇尚特权、专制和不平等,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

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从思想观念上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关键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教育,强化其四个意识,即公仆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其五种观念,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监督以及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人民当家做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建设法治中国,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应当更加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着力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们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中⾯临的问题2019-07-27摘要:中国传统法律⽂化源远流长,但也存在⼀些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因素。

本⽂在明确法治及法律⽂化内涵的基础上,从中国传统法律⽂化的形成演变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临的法律信仰缺失、⽴法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正、司法监督部到位等问题。

关键词:法治;法律⽂化;司法监督虽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尤其是近代以来,⼀些仁⼈志⼠为了实现法治理想付出了艰⾟的努⼒。

新中国建⽴后,对法治也越来越重视,甚⾄将依法治国载⼊宪法,作为治国的基本⽅略。

但在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的成就的同时也⾯临着很多问题,下⾯重点从⽂化⾓度剖析中国法治建设中⾯临的问题。

⼀、法律信仰缺失在中国,与权⼒崇拜相伴始终的就是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益强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众所⽿闻⽬睹的⽆不是权⼒⽀配法律的社会现实。

加之中国古代“法”即“刑”,封建国家的法律均为刑事法律或是法律刑罚化,容易让⼈们觉得法律是⼀种⾎腥暴⼒的⼿段,⽽且由于封建司法⿊暗给社会成员带来的旷⽇持久的“讼累”,更加强了社会成员寻求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式。

建国后,我国在法制建设⽅⾯不完善,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法律之外⽅式来解决问题。

“⼈们习惯于⽤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与⼈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顾。

”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便更难确⽴了。

⼆、⽴法存在缺陷党的⼗⼀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法⼯作者的不懈努⼒,我国已基本做到了社会⽣活的重要⽅⾯有法可依,然⽽,在⽴法上仍有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第⼀,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些法律⼰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甚⾄⼰成为严重障碍;另⼀⽅⾯,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的⼴泛领域,⽴法⼜明显滞后,以⾄在某些领域⽆法可依。

第⼆,⼰出台的部分法律也不配套,未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且,有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论文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行以来,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断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

以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增强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实践表明,近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社会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对策研究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

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

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

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

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

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

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与道德的不协调问题

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与道德的不协调问题

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与道德的不协调问题中国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法治与道德不协调的问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道德与法律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一些情况下,道德可以取代法律,但在另一些情况下,法律却胜过了道德。

然而,在中国现实社会中,法律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坚决,导致了道德和法律不协调,甚至起冲突的情况,这使得法治建设更加困难。

首先,中国当前法律的执行力度不足是导致法治与道德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没有严格执行判决,以致违法犯罪者往往得到姑息和纵容。

这种现象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也给道德价值观的传统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人们的道德观念因此变得模糊和缺乏实际有效性,难以对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形成有效的惩罚和制约力,反而因此导致了不合法和不道德行为的持续存在和扩大。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观念和现代法律概念的不配套,是导致法治与道德不协调的另一个因素。

在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基础,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信仰和追求。

因此,许多中国人认为,先去尊重道德、领悟道德才能遵循法律。

这对于中国深厚的道德传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当代中国,我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这就需要在传统的道德和现代法律的融合中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规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使法律和道德在现代社会下得以协调共存。

最后,中国社会治理中权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法治与道德不协调的原因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独断专行、乱作为,不仅弱化了政府的道德担当,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阻碍了法治建设的道德本源。

这种表现在领导干部的行事方式,往往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自己讲究的却是一种威权、官僚和利益既得的做法,使得权力和利益成为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的关键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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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次原因
法治是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有效保证,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才能是长治久安、有序自治的社会。

我国提出法治社会建设以来,遇到过很多问题,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大方面: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
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即是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利唯有主张才能被确认,需要捍卫才能得以保持。

在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他人违法侵害时,如果权利人能依法维护其权利,以合法手段与违法者抗争并寻求适当的救济,则其权利才能得到保持,法律的效力才能彰显。

所以,权利人努力维权。

实质上可以达到拥护法治的效果。

相反,如果权利人不维权,不与违法侵害者抗争,则这样的行为等于抛弃了权利。

如果权利人每次被违法侵权时都予以容忍,则在侵害者看来,将逐渐视违法侵害为一种正当行为,而权利人依法本应享有的权利则名存实亡,法律亦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人民不维护权利,相当于毁弃法治,法治便徒有其名。

其次,我们要承认:现阶段我国公民在维权方面存在各种问题,比如:一方面,公民希望法律可以成为保护自己的
武器,另一方面,却不喜欢被法律的各种程序或条件所束缚;一方面,公民希望法律可以解决纠纷和矛盾,另一方面,有时候又可能选择以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λ?人的侵权行为感到气愤和不甘,男一方面,当自己面对法律漏洞的时候,却可能坦然违法、钻空子。

有些时候,很多人仍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喜欢找政府解决,信访不信法,而且诉求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由于公民对公权力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目的信任缺失,对其的服从、配合程度越来越低,而这反过来也会减弱公权力机关解决公民矛盾纠纷问题的能
力和资源。

一方面公民权利意识有所觉醒,另一方面伴随着在维权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这就构成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一对障碍。

政府法治意识淡薄与法治常态化治理模式的欠缺
不可否认,现阶段政府的法治意识是欠缺的: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边界在哪里?权力的实质是什么?行使职
权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当数量的行政官员并不确切了解。

可以说,现代我国很多行政官员,没有无依法行政的观念,又如何能期望他们有依法行政的实质?这样怎能期望有真正的法治呢?
举个例子说明,在2016年3月16日,阆中市法院将8名因讨薪未果转而采取涉嫌妨害公务罪行为的农民工拉出
来在广场上公开宣判,并组织一大批当地群众到现场观摩、接受所谓的法治教育。

阆中市法院的这一场公审公判大会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种公审公判大会,在形式上更像是一种“仪式”,在这场仪式的上演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被俘获的个体”、“流动的权力”以及“消逝的权利”。

首先,“被俘获的个体”,这些普通的农民工,男男女女都有,被拉出来五花大绑,面对陌生的人群看客,任凭鄙视和谴责,被迫低头认罪,露出猥琐惊恐的表情,这和过去旧社会罪犯坐囚车游街示众并无二意。

再看“流动的权力”,穿着制服的公诉人、法官、荷枪实弹的法警、广场化的司法场景、飘扬在空的官方语言等等,这些使得公诉人、法官、法警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职业差别已经十分模糊,他们已经共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独立主体一一个“公共的大我”,共同来声讨和惩罚犯罪分子。

最后,
“消逝的权利”,在这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仪式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辩护权已经消失殆尽。

这种仪式般的惩罚不仅仅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更针对的是广大公民。

与其说是对犯罪者严厉的惩罚,不如说是对人民群众广泛的宣传教育。

正如韩非所说得:“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

”这是一种“杀鸡骇猴”、“杀一做百”的方式。

因此,这种思维下的审判注重的是仪式感,重点不在于要惩罚的主体。

正如我们的司法俗语中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目的是平息公民的愤怒,具体惩罚谁不是重点,重点是要有惩罚的形式。

这是典型的“维稳式的思维”。

我们不从道义和伦理的角度探讨这次公审公判,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至少有3点是违法的:
第一,无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不应是一纸空文,不能将人权保障简单停留在口头宣传上、单纯写在法条里,而必须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的点点滴滴中去。

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无论犯下多重的罪行,他们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他们做人的基本人格和尊严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阆中法院的公审公判行为,不仅在审判中没有体现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反而走向了人权保障的反面。

显然与宪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精神相悖!
第二,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是法院完善司法改革、构建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

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阆中市法院轰轰烈烈地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法庭之外的广场上公开宣判,其实等于已经公开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罪犯”身份。

如果这样,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如何让上级法院再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第三,不符合《刑法》关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犯罪嫌疑人所受惩罚应该与他所犯罪责相符合,惩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这是基本法治常识。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这条规定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予以了否定。

我们的法院、地方政府不能置刑法的基本原则于不顾,更不应该对法律规定等视若罔闻,不能以公权力的暴力随性羞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他们遭受法律规定之外的非法侵害。

另外,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只要一个人还顾忌生存的尊严和“面子”,这种公然的“侮辱刑”给其带来的负罪感和仇恨很可能将会伴其一生。

这种仇恨。

除了对其自身行为的悔恨,还可能包括对社会的仇恨。

当我们的公权力在自以为目的的驱动下,用某些这种极端的手段惩戒罪犯的时候,在我们以为强有力地打击犯罪、警示公民的同时,是否也同时埋下了犯罪者对社会仇恨的种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每一个身处社会当中的人,都可能会成为这种公权力暴力的潜在受害者。

从阆中公审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法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导、司法独立的保障、民意的认同和支持。

事实上,
“法治”不仅仅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更重要的是“法
律人的治理”,就是由头脑中具备法律思维的人来治理。

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来讲,社会的精英及领导层,头脑中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比书本上和法条文本中的法律规定更加重要。

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处于治理模式转换阶段,我们的治理模式,很多时候是典型的“运动式治理”,这种运动式治理的依据和动因,往往并不是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来自于外界的触动和压力,比如媒体的一则曝光或者群众的一个微博,或者来自于领导层的权力施压,甚至因为某位领导的一句话,就足以引发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式治理的展开。

比如环境污染事件也好,食品安全案件也罢,很多都是先有媒体曝光,从而凝聚社会关注度,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启动了运动式治理模式。

在领导的重视、媒体的曝光、群众的关注之下,可能问题解决了,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和长效性。

然而,随着社会舆论压力的减弱,或者上级领导注意力的转移,这种运动式治理就会虎头蛇尾,最终不了了之。

可是,环境污染的形成,是一个日积月累的复杂过程,如果忽视日常的法律治理,从而则导致污染日益严重,则一个本来通过常规执法重视就能化解的??题,最终却需要花大力气长时间来特别治理,这就正是说明了,在我们的治理模式中,法律并没有成为主角,人才是主角。

和“法治”所主张的惯常性不同,“人治”的特点在于,
权力的运行是“人”在主导,而不是“法”在主导,因而人治具有更多的随意性和冲动性。

因此,很多污染或者安全事件在“热闹”治理一段时间之后,依然是污水继续排,黑烟持续冒,问题食品依然不安全,可是却问人问津了。

这种恶性循环的做法,会导致环境污染或者食品安全的持续加重,更严重的是,人们对对法律的信心没有了,认为法律治理不解决问题。

如果长此以往,逐渐形成公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则对建设法治社会而言,危害是相当巨大的!
相比较而言,法治的常态化治理模式,是要求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社会治理,强调的是依法严肃日常性执法,而不是试图通过一种轰轰烈烈的集中性的、短期的运动式治理来实现预期的目标。

从运动式治理走向法治常态化治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努力方向。

我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以上两大深层问题,才能摒除障碍,使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路越走越远。

尤为重要的是,注意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这是当前推进我们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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