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作证制度探析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持公诉, 但其控诉成功与否也取决于警察机关的侦查实效 这就使 二
者 在 追 诉 犯 罪 问 题 上 形 成 所 谓 的 “ 运 共 同体 ” 为 维 护 这 一 “ 运 共 命 。 命
又能有助于排除非法证据 , 同时还可以促进警察在侦查工作 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证证据链的有效和完整。
关键 词 警 察 出庭 作证 中图分 类 号: 1 D95 诉 讼 价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O 9 9 (O 9O - 5 2 1O 5 2 2 O ) 2 7 - 0 0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提供证
据 ” 这 是 法 律 对 证 人 作 证 义 务 以及 向谁 作 证 的规 定 。 据 《 高 人 民 , 根 最 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 解 释》 10 若 第 5
c 的 疑 惑 的局 面 , l j 使得 诉 讼 的 各 方对 案件 事 实 的认 识 建 立在 一个 公开 公正的程序基础上。 在刑事案件中 , 安机关收集形成的许多证据多是书面证据 , 公 如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第 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第 4 规 定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院 平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 5条 “ 人 ¨
人 的 质 询 , 据 的 内 容 、 明力 、 点 均 公 开在 法 庭 上 。 样 就 改 变 了 证 证 疑 这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摘要: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提供的证言及物证确定为证据,是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其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警察很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出台合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警察作证;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发展现状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例如,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
2002年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了四起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开始尝试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只是试点,其并不代表普遍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支持者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系证人出庭作证的题中之意,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利于审判公开,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恶意翻证、翻供问题,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而反对者认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诉讼活动开始前为限,而警察介入刑案是在诉讼开始以后,不符合证人的要求,因而不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依据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也是有其立法上的根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证据。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中,依稀能找出警察和出庭作证的些许依据,但是都比较模糊。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内容提要: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对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比较普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我国,不管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还是从诉讼法理分析,抑或从司法实践考量,警察也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但是警察毕竟不同于其他证人,这就决定了警察作证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依循警察出庭作证存在的可能障碍,提出创设警察证人制度的若干思路。
关键词:警察证人;比较;必要性;范围;障碍;路径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如果能,他是以什么身份出庭作证?对此,在国外或许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甚至命令了解案件的侦查员(实践中主要是警察机关的刑事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1]。
然而,在我国刑事庭审中,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2],更多的则是以某某刑侦队或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
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
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报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
[3]即便偶尔有辩护律师坚持要求法院通知警察出庭的,法官要么以“没有先例”搪塞,要么不习惯甚至不太敢“通知”警察出庭作证,难怪龙宗智教授将警察不作证列入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现状“黑名单”之中[4]。
因此,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就成了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警察出庭作证——两大法系之比较尽管警察出庭作证在许多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取向、诉讼观念、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对这个问题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能否出庭作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因此,很有必要就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作一梳理,以期发现可借鉴之处。
(一)、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称之为证人。
浅谈办案民警的出庭作证

浅谈办案民警的出庭作证所谓办案民警,是指收集犯罪证据的主要人员,证据收集充分之后,就会开展相应的刑事审判,但是由于办案民警身份的特殊性,因此办案民警有权利不出现在庭审现场。
但是如果办案民警不能出庭作证,就无法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质疑权等,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
因此,促进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1.1促进刑事质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我国,刑事质证程序的模式一般包括三种纠问式、控辩式、混合式。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法官的作用仍然较大。
但是在实行了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之后,质证的范围被扩大了,使得犯罪嫌弃人的质证权得到了加强,这样一来,刑事质证制度就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1.2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当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办案民警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取证的行为,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存在恶意翻供、翻证的问题,诉讼效率比较低。
不过,实行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制度以后,这些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保证刑事审判的效率及公平、公正性。
1.3加强警察机关的建设。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办案民警存在着特权思想,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
因此,实行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消除办案民警自身的特权思想,而且还可以促使办案民警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民警的素质。
1.4有助于扩大证据的外延。
我国在进行刑事庭审的过程中,经常会大量的采用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证明等材料,但是这类材料并不是证人证言,更不能作为物证,不具备证据的资格。
但是如果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这类材料就可以被作为证人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切实的扩大了证据的外延。
2目前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1立法上的缺陷。
当前,在我国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资格进行规定时,不是十分的明确,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办案民警是否能作为证人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
浅析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妨 害司法罪 , 需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② 同时还需要注重效率 , 公正 与效 率是 相辅
一
、
概 述
英 国。根据英 国法律 的有 关规定 , 若被告 相成 的 , 二 者 缺一 不 可 。警察 出庭 作证 人 向法 庭声称 其供 述是 基于非法 手段或 时 , 控辩 双方可 以直接 询问警察 以了解案
葶 黟 稚
击制 经 纬 .
浅新我 国警察 出庭作证制度
罗尔男
摘 要 : 警察 出庭 作证制度 , 被许多 国家 的常态化 , 同时也 为实现 程序正 义 、 司法
所采 纳, 而在 我 国 警 察 往 往 不 出庭 作 证 , 直 到 公正提供 了制度保 障。
1 . 利于查明案件真相 , 提 高诉讼效率 在侦查 办案过程 中 , 如果 因警察 出现 疏 忽大意 或其他利 益关 系导致其 行为不
对某 项事 实没有 客观证 据佐证 , 那 么 重视 过程 、 忽 略程序合法 性 的做 法 , 也是 问 。若 当其 作伪证或者拒绝作证 时 , 也需 中, 需 要直 接 询 问 目击证 人 , 这正 是德 国的 导 致 大 量 冤 假 错 案 发 生 的原 因 之 一 。如 要 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后 果 。 询问本人原则 ” 。询问本人原则要求 , 法 果要求警察 出庭作证 , 且需对其做伪证或 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 警察通常是不 “ 应 当通知 目击 证人到庭 拒绝 出庭作证 承担法律 责任 时 , 出庭作证 的 , 更不用 通过言辞的方式接受 院在审理 案件时 , 那么警察 接 受 控 辩 双 方 询 问 , 只 有 在 目击 证 人 无 法 在 侦 查 案 件 过 程 中 , 必 定会 更加 谨 慎小 控辩 双方 的询 问 。对 于侦查 中知 晓 的案 才可 以通 知曾经询问过该 目击证 心 、 件情况 , 只需要通 过向检察机关移送各种 到庭 时 , 依法取证 、 依法 办案 , 这样取得 的证据 警察代替这位 目 才是真实 、 侦查笔 录及 证明书面材料 , 法院通过对这 人 的警察 出庭。这时候 , 合法 、 有效 的。而且 , 警察 出庭 击 证人作 为证 人 出庭 。可见 在德 国警察 些材料 的审查 , 来 判断能否作为定案 的依 作证 时 , 必须 接受控辩 双方 的询问 , 这样 据 。 即使 有 时候 辩方 向法 院 申请 警察 出 出庭作证 也是 有条件 的 。② 法 国。根据 也 更能清 楚 了解警 察在侦 查过程 中 的行 在 一 些 罪 名 的 审 判 为是否合 法 。从 而排 除非 法证据 获得 的 庭作证 , 但法官 也往往 以各种理 由回绝辩 法 国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 法官在询 问控方证人时一般会先 源头 。 方 的要求 。直到 2 0 1 2 年《 刑诉法修 正案》 程序 中 , 询 问警 察证人 、 再 询问专家证人 。这也充 3 . 利于贯彻 直接言词原则 。 保障 被告 颁 布实施后, 首次在 立法 中明确 了警察 可 分表 明法国在刑事审判程序 中 , 警察不仅 人 的对 质 权 以作 为证人 , 就其在侦查活动 中 目击 的犯 而且是作为首先被询 问的 直 接言词 原则 要求法 官通过 亲身感 罪情况 出庭作证 , 这 也 是 警 察 出庭 作 证 制 具备证 人资格 , 警察证 人的证言也是十分重要 受 证人所 言 、 所行 , 能 直接接触 其所审理 度在我 国得 以初 步确立。2 0 1 5 年, 成 都中 控方证 人 , 的 。 级人 民法院 、 温江区人 民法 院及 大邑县人 案件 的全部证 据 , 利 于查 明案件 真相 。控
警察出庭作证相关问题初探

警察出庭作证相关问题初探警察出庭作证作为“控辩式”刑事诉讼应有的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推行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针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法理、诉讼价值和意义,理论及实务界进行了积极、热烈的探索和讨论,笔者在此不想赘述,拟仅侧重于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愿能与众同仁为推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肩一呼。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这些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虽然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直接表述,但从上述条文的字里行间及立法本意不难判断,警察出庭作证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以上规定为警察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今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5月1日起在省内试行)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询问”,并规定“侦查人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这虽然只是一份地方规范性文件,但却开了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明文规定之先河,其意义和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二、警察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出庭作证。
四川省试行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28)规定:“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负责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询问:(一)控、辩一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有重大疑问的;(二)控、辩一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有重大疑问,导致某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 《意见》(24)还规定:“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二)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探析--以辛普森案为签

、
款 赃物 、 知晓 案情 , 或者 是通 过勘 验 、 检查 、 押等 侦 查活 动知 晓 长 期不足 , 扣 警察在超 负荷工 作, 没有 时间 出庭 作证 ; 其次 由于公 安 案情 , 或者 是在侦 查、 取证 过程 中知晓案情 的公安机关 工作人 员。 侦 查人员 , 在侦破 案件过程 中 , 及到个人 身份 的“ 光”加 大 其 涉 曝 , 据有 关 资料 显示, 国 在民事 、 政 、 全 行 刑事 三大类 诉讼 中 , 证 职 业风 险 , 对其 以后工 作 、 庭及 生活带 来影 响 , 不愿 出庭作 家 而 人 出庭率 不足 1 %, 刑事 案件 中证人 的 出庭率 更低 。 我 国证 证 ; 0 而 在 第三是 有些案 情涉 及到技 术侦 查或者 特情 侦查 的 , 公安 人 员 人 极少 出庭 的背 景 下, 察 出庭作证 更 是风 毛麟 角。究 其原 因, ‘ 以此作 为获取案件 线索 的方法 , 在作证 时该部 分 内容 无法成 警 仅 而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为有 效证据 , 担心影 响到案件 的处理 , 不愿作 证 : 四是 为获取证 第 1立 法不足 使警 察 出庭 作 证缺 乏足够 法律 依据 。 国《 事 据 , . 我 刑 在侦查 过程 中确实存 在刑 讯逼 供、 诱供 及 出具不符 合真 实情 诉讼 法》 4 第 8条规定 : 凡是知 道案件情 况 的人 , 都有作 证的义 务。 况 的“ 情况说 明” 故不 愿意 出庭作 证 : , 第五 是部 分侦 查人员 素质 第 4 规 定: 证人 证言 必须 在法庭 上经 过 公诉人 、 7 “ 被害人 和被 告 不 足 , 不敢 出庭 作证 , 怕说错 话影 响案件 的处 理 。 人、 辩护人 双方讯 问、 证 , 质 听取各 方证人 的证 言并且经 过查实 以 二、 辛普 森杀妻案 带来 的启 示 后,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 第 1 7 ” 5 条又规 定: 对 未到庭 的证人 的 “ 纵贯整 个案 件, 警察 出庭 作证体 现 出以下特 点: 1控 辩双方 () 证言 笔录 、 鉴定人 的鉴定结 论、 勘验 笔录 和其他 作为证 据的文 书, 均 有权 申请警 察出庭 作证 ,根据法 庭要 求 , 察随 时出庭 作证 ; 警 应 当 当庭 宣读 。 对 比这三 条 , 以发现 , 国现有 刑事诉 讼法 对 ( ) ” 可 我 2 警察 出庭 作证 时, 承担普 通证人 的义务 和责任 , 没有特 权及 刑 证人 的作证 义务作 出了 明文规定 , 但对证 人 的出庭作 证并没有 强 事 免权 , 如作 伪证 也将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3 警察 作证 时 , 严格 () 有 制性 的要 求 , 同样 警察 的 出庭 作证 也缺 少法 律 的强制 性要求 , 在 的程序 , 并且 需要接 受双方 的公开质 证; 4 警察证 言 的主 要 内容 () 何种 情形下侦 查人 员需作证 , 在何 种情 形下可 以提供 书面证言 或 是针 对收集 证据 的手 段是 否合法 、 否保障 犯罪嫌 疑权利 等方面 是 者“ 况说 明” 法律缺 乏 明文规定 , 情 , 司法 实际 中更有 明确指 引, 使 作 证 。 警察 出庭作证 只能停 留在 个别案件 的个 别需要 上 , 没有成为 普 而 学 习整个案件 , 警察 出庭 作证 的诉讼价 值给我 们 的建立和 完 遍性 的 作法 。 善 警察 出庭制 度带来 了不 少启 发 : 2 长期 以来 , . 公安机 关 、 民检 察院 、 民法 院坚 持 “ 人 人 分工 负 1 以“ 判为中心” . 裁 的诉讼 构造可 以有 效抑 制违法侦 查 , 利 有
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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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的监督与制约
法庭监督
法庭需要对警察的证言进 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 和可靠性。
内部监督
警察部门需要对其成员的 证言进行监督,以确保他 们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需要对警察的证 言进行监督,以确保警察 不会滥用其权力或做出不 公正的行为。
04
警察出庭作证的改进建议
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
01
制定专门的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警察出庭作证行为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
规,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和具体要求。
0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
对于与警察出庭作证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
基本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
03
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警察,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强化法律法规的
警察作为刑事案件的调查者和取证者 ,其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 于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提供第一手证据
警察作为案件的调查者和取证者 ,其陈述是第一手证据,对于法 官和陪审团了解案件事实具有重
要作用。
增强司法公信力
警察出庭作证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 的信任,因为警察作为执法机构的 代表,其陈述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 。
03
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践问题
警察出庭作证的培训与指导
培训不足
一些警察在出庭作证前没有接受 过专门的培训,导致他们在法庭 上表现不佳,不能有效地回答问
题或提供证据。
培训内容
培训应包括如何准备证言,如何 回答问题,如何处理交叉询问, 以及如何在法庭上保持冷静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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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 存在争 议, 要负 责侦 查的人 员 以及搜 查 , 需 勘验 , 查等活 动 检
要地位 , 使得 警察 在 内心 中形成 一种 强 烈的 “ 优越 感 ” “ 和 特权 思
的见 证人 出庭 陈述 有关 情况 的 , 以建议合 议庭通 知其 出庭 。 想 ” 在这 种 思想 的支配 下 , 警察 出庭 作证 , 受控 辩 双方 的质 可 由 , 让 接 此可 见 , 察是 可 以作为 证 人出庭 作证 的 。 是《 警 但 刑事 诉讼 法》 第 询 , 警察 无法 坦然 面对 的 是 2 条 又规 定: 曾担 任过 本 案 的证 人 的侦 查人员应 当回避 。这 实 8 际上 否定 了警 察的 证人 资格 , 为警 察拒 绝 出庭 作证 提 供 了“ 也 合 法” 的依据 。
法》 17条规 定 : 对未 到庭 的证 人 的证 言笔录 , 第 5 “ 鉴定人 的 鉴 定
结 论和其他 作 为证据 的文 件, 当当庭宣 读 。 另外 ,最 高人 民法 来 完成 的。检 察官 和 法官 一般 情况 下 并不 会直 接参 与 案件 事实 应 ” 《 院 关于执 行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5 调 查, 第 8 他们 对案情 的 了解 几乎 都是 警 察提 供的 , 因此 为了保 障司 条又做 出规 定: 未 出庭证 人 的证 言宣读 后 , 查证属 实 的, 以 “ 经 可 法 公正 , 让警 察出庭 作 证是最 好 不过 的 了。 察 出庭 作证不 但能 警
则 并无直 接 规定 , 司法 实践 中也 鲜有 遵 循。 仅如此 ,刑 事 诉讼 不 《
2有 利于 保障 司法 公 正 , 高诉 讼 效率 . 提
公正 与效率 是司 法活动所 追求 的最 高标 准, 要保 障司法 公正
首 先就要 查 明事实 真相 , 收集 相关 证据 , 这些 活动 大 多是 由警察
互相 配 合 , 相制 约 。 互 根据 这 项规 定 , 公检法 三机 作证 则 是一 种司 空见惯 的现 象 。 年来 , 近 虽然 媒体 中也有 关 于警 应 当分工 负责 ,
察 出庭 作证 的报道 , 但这 与世 界 上大 多数 国家 的做法 相 比, 则具 关 在实践 中 的分 工十分 明确 : 公安 机关 负责 侦破 案件 , 民检察 人
( ) 体 诉 讼 制 度 的 缺 陷 二 具
二 、 察出庭 作证 的必 要性 和 可行 性 警
( ) 要 性 一 必
1 察 出庭 作证 是刑 事 诉讼 制度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 警
警察 出庭 作证制 度在 当今世 界上 大多数 国家 都 已经 确定 , 他 们 的司法 实践证 明警 察出庭 作证 对于保 障人 权 , 法公正 和提高 司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1
一
、
我 国警 察 出庭作 证 的现 状及原 因
在我 国的刑 事审 判过程 中 , 察 以证人 的身份 出现 在 法庭之 警
上, 接受控 辩双 方的质 询实 属罕 见, 而在 英美法 系国家 , 警察 出庭 第 7 均规 定: 民法 院、 民检察 院和 公安机 关进 行刑事 诉讼 , 条 人 人
人 三机 关相互 独立 , 互不 有很 大 的偶 然性 , 究其 原 因何在呢 ?笔者 认为主要 有 以下几 个方 院 负责提起 公诉 , 民法 院 负责定 罪量刑 ,
面 的原 因:
( ) 法 上 的 缺 陷 一 立
隶属 。审 判活 动与 侦查 , 诉 活动 相互 平衡 , 起 法院 和人 民检 察院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占 I 缸金 ; J
己1年 月下 00 3 ( )
警 察作 证制 度探 析
方 攀
摘 要 现代 司 法 实践 中, 警察 出庭作 证 支持公 诉 , 并接 受控 辩 双方 的质询 , 英 美法 系的 国家 中早 已成 为天经 地 义之 事 , 在 而在 我 国 , 察作 为证 人 出现在 法庭之 上却 实属 罕 见的 事。 本文认 为, 警 在我 国的司法 改革 过程 中警察作 证制 度 的建 立是建 立公 正 、 明、 学的刑 事 司法 制度 的必 然要 求 。那 么我 国的立 法对警 察作 证 的态度 如何 ?我们 又如何 来构 建我 国警察作 文 科
直接 言词 原则 是大陆 法系 国家普遍 确立 的一项 证据法 原 则,
它 包括 直接 原则 和言 词原 则 。 其基 本 含义是 , 法官 必须 在法 庭上 诉讼 效率 部 是有 百利而 无 一害 的 。 在 , 现 越来 越 多的 国家 都 已经 亲 自听 取被 告人 , 证人 及其 他诉 讼参 与人 的陈述 , 件事 实和证 确 立 了这 一制度 , 案 中国的 司法改革 要跟 上 时代 的步 伐与世 界接轨 据 必须 以口头方 式 向法庭 提 出, 调查 须 以控 辩 双方 口头 辩论 , 质 就 应 当建立此 项 制度 。 证 的方 式进 行 。 然而 我 国现 行的 《 刑事诉 讼 法》 于直接 言 词 原 对
都无权 要求 警 察 出庭作 证 , 辩护 方就 更 不用 说 了, 就 使得警 察 这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4 条规 定 : 是知 道案件 情况 的 人, 第 8 凡 都 拒 绝 出庭 作证 成 了理所 当然 的事情 。
有作 证 的义 务。生 理上 、 精神 上有 缺 陷或者 年幼, 能辨 别 是非, 不
不能 正确 表述 的人 不能 作证 人 。《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 规 则》 人 第
( ) 权 思想 的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 特
警 察 作为 国家 强制 力 的象 征 ,在刑 事诉 讼 中担 负着 侦破 案
3 3 又规 定 : 4条 公诉人 对 于搜 查 , 验 , 查等 侦查 活动 中形成 的 件 、 集证据 、 勘 检 收 抓获 犯罪嫌 疑人 的重任 , 国家权利 体 系中 占有 重 在
证体 系呢?
关键 词
警 察作证
必要性
可行性
身份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O 9 5 22 l )3 3 - lO . 9 (O 00 - 9 2 0 0 0 ( ) 事诉讼 结构 的制 约 三 刑 在 公检法 三机 关的关 系上 , 宪法 》 1 5 《 第 3 条和 《 事诉讼 法》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