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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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通信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T 5237-2017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通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1.2 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包括有线通信工程、无线通信工程、通信电源工程、通信铁塔工程等。

1.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监理组织及人员2.1 监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相应的监理资格证书。

2.3 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中途更换监理人员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三、监理工作内容3.1 施工准备阶段3.1.1 审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3.1.2 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环境,审查施工临时设施布置。

3.1.3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审查,确保满足施工需求。

3.1.4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3.2 施工阶段3.2.1 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2.2 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旁站,见证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

3.2.3 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

3.2.4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

3.3 交工验收阶段3.3.1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3.3.2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

3.3.3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确保结算合理、准确。

3.4 缺陷责任期阶段3.4.1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缺陷修复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通信工程质检规章制度

通信工程质检规章制度

通信工程质检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 通信工程质检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检查与整改并重”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整个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工作。

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检查程序1. 施工前准备:施工单位应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2. 材料进场:所有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3. 施工过程: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四、质量检验标准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新材料的使用,应有相应的试验和评估报告作为支撑。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3. 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应记录归档,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

六、质量记录与报告1. 施工单位应做好每个环节的质量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测试数据和整改情况。

2. 定期编制质量报告,向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七、奖惩机制1.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3篇)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3篇)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工程建设秘密。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申请或接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私人利益。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汇报,及时反馈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项目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试验检验、设备调试和质量评估等。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方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障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通信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

通信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

通信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通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通信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特制定本通信工程质量控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所有参与通信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1.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方针和政策,监督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对通信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2.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部设立通信工程质量管理部,负责通信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监控、检查、验收和整改等,确保通信工程施工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 项目部各通信工程项目设立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通信工程施工工作,包括施工计划的制定、材料的采购、施工的组织和管理等,保障通信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确保通信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质量管理程序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程序,包括工程管理、施工管理、材料质量控制、工艺检验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得以规范进行。

3. 质量管理检查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检查,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通信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1. 材料质量控制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并建立材料质量档案,确保施工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工艺控制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建设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

3. 施工现场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规范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保障通信工程施工质量。

第五章质量验收1. 施工过程检查通信工程质量管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施工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管理,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和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特制定《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凡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实施监理的范围第二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通信基础设施等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不论项目投资大小均需实施监理。

包括室分项目、塔桅项目。

第四条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铁塔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必须熟悉并落实有关“监理合同”和相关“廉政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重点如下:1、项目监理的范围:见监理合同标的。

2、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2)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3)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商等参建单位工作关系。

3、通信工程建设三个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应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息档案。

每年年初复审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完税证明、企业组织架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人员信息:企业配置人员信息、身份证件、基本简历、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获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内容。

3、监理器材、仪表、车辆等配置。

4、监理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安全生产协议。

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下列内容:1、质量控制点标准和方法;2、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资料的监理计划;3、设备和材料质量、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控制表格、签证样式、方法和流程。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一、总则二、监理范围三、监理任务1.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监理工作由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管。

2.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查对通信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向设计单位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3.施工方案和材料的审查对施工方案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4.现场质量检查和监控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和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工程竣工验收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

6.施工单位的资料归档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和验收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监理责任1.监理机构的责任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进行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地履行监理职责。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理工作的进行。

五、监理报告和工程交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包括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的详细说明。

工程竣工后,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并对交付的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和验收。

六、监理费用和计量支付监理机构的监理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支付,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1.发生违约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和赔偿。

2.发生争议的,应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委员会提交解决。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加强监理过程的控制和落实,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本文旨在总结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一、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

其中,大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考核合格。

(三)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熟悉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规范和工程管理方法。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一)监理人应在通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移交等环节,掌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理人应当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核,对监理技术方案、监理计划、监理报告等进行编制指导和审核,提出改正建议。

(三)监理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四)监理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并给出评价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五)监理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施工符合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要求。

三、监理的工作原则(一)合法、合规。

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公正、客观。

监理人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不参与任何施工过程中的商业交易。

(三)权威、专业。

监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方面有权威和判断力,能够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

(四)及时、准确。

监理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编制有关报告和资料,准确报告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情况。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记录(一)监理报告应当涵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内容,以评价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决策和管理提供客观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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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
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
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

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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