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表见代理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3篇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3篇篇1表见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
在理解表见代理合同的含义和作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代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一定的商业活动,以达到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旨在节约委托人时间和资源,提高效率,扩大市场。
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代表委托人进行商务活动,其中包括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
表见代理合同是代理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定。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表见代理合同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人代理的范围、约定的期限、报酬等具体事项。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表见代理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签订表见代理合同时,双方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再次,表见代理合同需要诚实守信。
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时,需要保持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人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谋取私利,不得隐瞒真相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表见代理合同需要及时履行。
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表见代理合同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代表其进行交易,提高效率,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总的来说,理解表见代理合同的关键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保持诚实守信,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合同的目标,并取得成功。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篇2表见代理合同,即是指通过委托书、商业代表证书等书面形式,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于委托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订立一定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以达到达到商业目的的一种合同。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隐形代理)是一种在法律或组织结构中存在却未被明确标识的代理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的表象和控制权都在另一个人或组织手中,而这个人或组织并不直接与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接触。
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为一家小企业处理法律事务。
这个小企业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来申请一项专利。
但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标识自己作为代理,这个小企业并不知道这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要找的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小企业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来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而律师事务所则扮演了表见代理的角色。
表见代理可能会对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造成一定的隐藏和误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证明责任比较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证明责任比较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在遵循其授予权限的情况下,向第三方进行行为的代理。
而表见代表则是指当事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方进行行为的代理。
在法律责任上,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之间的责任比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代理权限问题。
表见代理具有代理权,但其权利受到代理授权的限制。
也就是说,代理人只能表现代理人的意志,并且必须遵循其授予的权力和义务。
如果代理人违反限制,他将承担责任。
相反,表见代表不仅具有代理权,而且其行为和意图是本人的行为和意图。
因此,表见代表不需要考虑代理权的问题。
二、代理人的常规行为。
代理行为通常是指代理人从事的常规商业活动。
如果代理人从事的活动与其授权的事项不符,由于其行为超出其授权,因此他将承担责任。
此外,代理人必须执行法律要求的高标准义务,包括谨慎研究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建议。
如果代理人疏忽职责或未履行其义务,则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不当行为并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表见代表而言,其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表见代表负有较重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表的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成为其个人行为。
如果表见代表的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他将直接受到法律的制裁。
无论是民事或刑事问题,原则上,表见代表将承担全部责任。
四、代理人和表见代表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是受托人的代表,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合约关系。
当代理人超出其授权或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能会受到受托人的要求或申诉。
另一方面,表见代表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
与代理人不同,与表见代表之间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应该被视为代表和代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之,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法律责任确实存在差异,这也是两者之间区别的主要点之一。
当然,具体的责任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和表见代表都应该审慎行事并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探析

表见代理探析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行为,二者很容易混淆。
因为,原《经济合同法》把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视为绝对无效合同,而现行《合同法》则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文试对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形式、表见代理种类与现实表现、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所讲的情形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无权代理在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表见代理却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这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就要求人们尤其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照章办事,防止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也要求人们在与对方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对其是否有代理权、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是否失效等要认真考查,防止给自己带来麻烦和不应有的损失,也防止有人利用表见代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表见代理及构成要件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1[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一、表面要件,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者声称代理本人;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特别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含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含义是什么表见代理是⼴义的⽆权代理的⼀种,虽然代理⼈是没有代理权限的,但是由于善意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表见代理是具有法律效⼒的。
那么,表见代理含义是什么?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含义是什么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的过失或被代理⼈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1、表见代理是指⾏为⼈虽⽆代理权,但由于本⼈的⾏为,造成了⾜以使善意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与善意第三⼈进⾏的、由本⼈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权代理,是⼴义⽆权代理的⼀种。
若⽆权代理⾏为均由被代理⼈追认决定其效⼒的话,会给善意第三⼈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承担表见代理⾏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2、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
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建⽴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3、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被代理⼈对代理⼈的代理⾏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适⽤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
代理制度的产⽣,实现了⾏为主体与⾏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得以扩张和延伸。
这在社会⽣产⽇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
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的⽆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利益影响甚⼤。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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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摘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
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
文章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功能;性质;要件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并且发展是由社会发展需求所决定的。
“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完善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最终结果。
同时,也是法律对这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回应。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法律内涵已经远远超越其概念字面的含义,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本文拟就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阐释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分析其功能与目的,最终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容(一)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初是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
而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区分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制度。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
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彼时,资本主义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商品生产以及商事贸易正在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的商品经济关系也深刻的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方式。
商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
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
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
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
因此,迫切的需要对商事交往活动中无权代理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商事交往的秩序稳定。
(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从其产生之初来说,德国的法学家就已经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明这两种行为模式在日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代理形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如果从代理权限有无的角度来说,表见代理发生时,行为人并没有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因此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无权代理,但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2]通过对表见代理本质上的把握,确定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
”[3]二、表见代理的功能与目的代理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典》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其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代理制度是三方之间发生的明确的合意型的法律关系。
而表见代理其虽然具有代理的形式要求,但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的法律本质。
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符合代理法律制度的形式要求。
“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4]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民商事交往活动,法律很难期待民事交往主体对每一项符合代理制度形式要件的当事人行为进行法律本质的p(一)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最终得以确认是在《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第49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以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也是我国表见代理存在的最有力支持。
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
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这是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件。
“对表见代理,可以解释为:相对人因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间有一定关系,而有相当理由足可信其为代理人而与之所为的无权代理。
”[6]积极的行为是指被代理人主动地以行动或语言的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被代理人具有过失;(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未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也就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具体认定在当前,物权代理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是比比皆是。
社会生活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李某经营一家花店,某日,李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聊天邻居的万某代为看店。
恰好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万某将店里放着的一盆兰花卖给了吴某。
不料,该兰花系名贵兰花,是李某的岳父以高价购买回来自己观赏的,暂时寄放在李某的店里。
李某赶紧找到吴某,要求退花还款,吴某不同意,李某为此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万某在替人看店的时候,将店主的一盆名贵兰花低价卖掉是否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本案来看,李某因急事离开,让邻居万某代为照看花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万某可暂时代为处理花店的一般性买卖事务。
顾客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之时只有万某一人在照看店,吴某有理由相信万某便是店主或店员,其有权利与顾客进行交易,即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吴某前来购买鲜花,其并不知道万某是代为照看花店,不具有代理权,吴某也并不知道其所购兰花系他人寄放在花店,并非花店自己所属,因而也可以推断出吴某为善意,且无过失。
通过对上述情形进行基本的分析,可以发现,本案是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李某让邻居万某代自己看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买卖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制度发展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分析以及案例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直接的价值取向是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
但是在表见代理发生时,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给相对人造成了一定的“符合代理的形式外观”的假象,加之相对人的善意无过错,则让被代理人被迫接受表见代理合同有效的现实。
如果仅仅让被代理人承担这样的一种交易风险,显然是对被代理人过于苛责。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人基于善意,无过失而获取某种高价值的标的,而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如本文中所提到的高价兰花的案例。
表见代理制度固然是在维护一种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但是这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一般民商事交往活动而言的。
因此,不能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民事行为认定有效。
在上文中高价值兰花案中,虽然店主存在过失,购买兰花的顾客也是善意的。
但是这宗商事交往活动显然是违背民法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
事后顾客了解到兰花的价值之后,本店的店主虽然不能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但是可以本着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抗辩,要求顾客支付所购买的兰花等价值的货币。
因此,本文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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