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问题调研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0 70 ) 6 0 0 ( 市 兴 隆县 人 民检 察 院 ,-I 承德 承德 ;:. - ,P I
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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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用 合 作 组 织 。 ” 一 规 定 扩 大 了 民族 这 “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强 维 是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近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7年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
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近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7年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
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检察长基层调研报告

检察长基层调研报告一、引言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深入了解基层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作为检察长,进行了基层调研,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报告。
二、基层检察工作的现状1. 基层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在基层,检察机关通常由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机关等组成,负责依法履行公诉、检察监督、法律顾问等职能。
但不同地区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配存在一定差异。
2. 基层检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基层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公诉,同时也负责对行政、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此外,基层检察机关还承担着法律顾问、法律宣传等任务。
3. 基层检察工作的面临挑战尽管基层检察工作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不高;同时,一些基层检察干部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亟待提高。
三、基层检察工作的优势1. 紧密联系群众基层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可以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掌握犯罪情况,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保护。
2. 依法履职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正审查、起诉和公诉职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秩序。
3. 推动依法治国基层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公诉工作中,坚持依法办案,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加强基层检察工作的建议1. 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2. 加强基层检察干部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检察干部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3.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与群众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增强基层检察机关与群众的沟通与联系,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
五、结语通过对基层检察工作的调研,我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任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基层监督 调研方案

基层监督调研方案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中,基层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基层政权的稳定和良好运转越来越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基层政权的监督协调,在发展中体现法制化和规范化也需要加强。
而目前基层监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二、研究目的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当前基层监督工作的运行情况,探索基层监督的优势与不足,进一步提出改进措施,以推动基层行政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奠定基础。
三、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搜集通过检索相关文献资料,如政策法规、案例资料等,对基层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开展深入研究。
2.专家访谈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人士,就基层监督的现状、问题、展望等,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收集相关观点和意见。
3.问卷调查针对基层监督工作相关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通过发放问卷采取定量调查方式,掌握他们对于基层监督工作的了解、评价等情况,收集实际问题情况和意见建议。
4.实地调查前往各地基层政府、社区、村委会、执法部门等,在实践中掌握基层监督的具体实践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四、研究内容1.过去基层监督工作的历程通过文献资料搜集、专家访谈和实地调查,梳理和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监督工作的发展及其特点,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基层监督提供基础。
2.基层监督工作的实践状况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了解基层监督工作的实践状况,包括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以全面掌握基层监督的实际情况。
3.基层监督存在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发现并总结出当前基层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缺乏法制意识、监管不足、不透明等情况。
4.基层监督的展望和应对措施通过专家访谈和文献资料搜集,探索基层监督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措施,以及针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法和实际应对措施。
五、调研期限本次调研计划在两个月内完成,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022年12月,其中实地调查和专家访谈的具体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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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问题调研
作者:胡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
摘要本文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角度出发,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视角,发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通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做法,针对性地提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
作者简介:胡婧,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12-02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实施,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工作重心、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
(一)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但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比例有所下降
案件受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从监督结果看,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大幅度上升。
因此受案数量虽然上升,但是超过半数案件因申诉理由不成立、实体或程序无实质性瑕疵而不符合监督条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导致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
(二)监督范围扩大,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工作重心发生转移
依据新民诉法第209条和监督规则第32条规定以及第83条至85条,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受理和作出决定增加了更多更严格的限制,通过数据发现,在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符合受案条件的数量和比重也在下滑。
而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由过去单纯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转向对民事诉讼过程的全面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重心由原来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逐渐转向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监督方式灵活多元,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率变相降低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违法情形程度不同,综合、灵活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监督方式,开展跟踪监督,构建灵活多元的监督格局。
但是,当前一种监督方式不被采纳或者无效,再采用另一种监督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必须在3个月的期限内办结,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大打折扣。
(四)监督手段更加丰富,但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新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阅、调阅、摘录、复制案卷,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验、鉴定和调查核实等更丰富的监督手段。
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的采纳率极低。
基层检察机关唯一具有间接性的刚性监督措施——提请抗诉,因受理条件和上级院审查而受到严格限制,又呈现出基本无案可办的现状。
诸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措施因缺乏刚性,而较难产生实际监督效果。
因监督措施缺乏刚性,一部分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检、法院协调的结果,致使检察机关从“监督者”沦为“协调者”的角色,丧失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新民诉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检察建议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监督效果欠佳
一是制度性障碍。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由普通二审生效裁判转变为被驳回再审申请的生效裁判,这是导致目前再审检察建议运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却未作规定,导致部分人民法院以无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二是效力保障机制的缺乏。
再审检察建议虽然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但建议最终是否采纳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
再审检察建议要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二)审判、执行活动督初见成效,但远未达到预期
一是案源渠道狭窄。
受以往司法实践的影响,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对审行程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的监督职能。
部分代理律师基于多重顾虑,不会主动提醒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而当事人对诉讼过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只有穷尽了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进一步限制了诉讼过程、执行程序监督案件来源渠道。
二是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作为检察建议重要配套的调查核实权功效难以发挥,对当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调查的审执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程序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回复形式不规范、审查时限不规范、回复内容不规范等。
二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再审裁定书上载明是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上的变通处理,从而也了导致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上差距巨大。
(四)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与人民法院审查机制的严格程度不对等
实践中,比检察建议效力更强的抗诉案件都无需一律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相反效力较弱被誉为“软监督”的检察建议则配置了更严格的检察机关内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建议的严格控制,人民法院却缺乏对等的审查机制和文书制发程序,由此也间接消弱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权威。
三、解决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挖现有的案源潜力
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受审分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控申部门准确适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能力;要树立线索发现意识,善于从裁判结果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和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线索,对于原案确实存在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的,可以按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程序重新受理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建立民事监督案件的逆向审查机制,树立全方位监督理念,重点针对已被查处的审执人员以往办理的案件,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努力实现“查处一案、监督一片”的监督目标。
(二)加大宣传力度
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滞后是制约检察建议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之一。
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着力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民事诉讼监督检察建议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和认同感;要注意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利用定点宣讲、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到法院立案大厅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宣传牌、在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三)加强说理性和规范化建设
检察建议质量不高、自身运行不规范,将大大减损检察建议的监督权威。
要改变这一状况,一是要坚持把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作为“准抗诉”案件办理,严把再审检察建议“质量关”。
二是要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力求客观,对证据的分析力求透彻,对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力求准确全面,法律思维逻辑严密。
三是加强检察建议适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要规范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案件讨论程序、审批程序、文书格式、档案标准等,研究建立以检察建议办案规模与监督实效并重的体系。
(四)优化效力保障机制
一方面,适时开展跟进监督,综合运用监督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赋予的跟进监督手段,对人民法院有错不纠正或超期不予回复、审判或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问题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督手段。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权的整体效能,树立起“检察一盘棋”的思想,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包括案管、侦监、反贪、渎侦、控告、检察技术、司法警察在内的各类检察权,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形成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把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与发现、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犯罪结合起来,解决好民事诉讼监督检察建议效力偏弱的问题。
(五)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
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充实、调整、引进等办法,将具有较强民商事、行政法律专业功底的人员和具有一定调查侦查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线,逐步配齐、配强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力量;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通过举办业务竞赛,举行优秀法律文书和精品案例评选,实行多岗位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与兄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着眼于实战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促进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马钦承.加强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对策思考.法制与经济(第239期).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