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法规的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法规的乡村振兴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对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 乡村振兴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提升其发展活力,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目标是明确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责、权益和运营机制,为其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这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
4.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在土地流转、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产权制度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这将有利于鼓励农民投资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将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明确农民对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划分,可以更好地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活力,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乡村振兴。
6. 乡村振兴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和保障,更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更加清晰和稳定的法律依据,增强其信心和动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也将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运营机制,可以提高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8.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指导下,农村居民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农村发展和农村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将有助于形成更加民主、科学、规范的乡村治理模式,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向着更加繁荣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是对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持和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中国政府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内容、背景和影响,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背景与意义农村集体经济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作为中国农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实现农村现代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集体经济遇到了许多制度和政策上的瓶颈,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它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方面的权力与责任,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主要内容1. 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先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该法,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2. 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义务该法进一步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并有权分配农民的经济收入。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义务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3.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流转等形式有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同时,法律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成员资格、财务管理、决策程序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
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
而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着眼,寻找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农村基层法治发展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农村基层的稳定,当前农村基层需要加快法治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
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来解决问题。
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至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
但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
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3-11-09CATALOGUE目录•引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建议•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01引言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背景介绍分析当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探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建议研究目的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参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意义0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及问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模较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缺乏多元化。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
存在的问题技术水平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缺乏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难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市场竞争力不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缺乏品牌和市场竞争力,难以进入高端市场和实现规模化发展。
缺乏专业人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难以提高组织管理和生产水平。
资金投入不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难以扩大规模和提高效益。
03对策建议03发挥科研机构作用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01建立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02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经济发展意识和能力。
政府应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政府投入通过合作、合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村级集体经济领域。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租赁、承包、出售等方式,盘活村集体资产,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盘活集体资产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产业结构,发挥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
扩大产业规模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效益。
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提高产品质量通过技术创新和品质提升,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我国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我国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23()1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2022年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做实集体经济组织——都江堰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2.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关注的四个重要问题\r——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综述
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扭曲与社会变革背景下的立法重构
5.我国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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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扫黑除恶整顿方案

农村扫黑除恶整顿方案前言近年来,一些农村地区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法之徒在农村进行诈骗、赌博、贩毒、涉黑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也妨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因此,农村扫黑除恶整顿成为了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目标本次整顿的目标是实现农村社会的安定与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要打击整肃农村黑恶势力,取缔非法组织和不合法经营活动,清除涉黑涉恶乱象,有效提高辖区的社会治理水平。
任务本次整顿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打击黑恶势力针对农村黑恶势力,政府需要展开全面的打击。
此类势力的特点是具有强烈的暴力性和经济性,掌握着一定的政治影响力,经常操控一些社会事务。
为了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于已经存在的黑恶犯罪团伙,采取及时有力的打击行动,将其组织化、利益化的特征削弱到最低;•加大对于黄牛党和类似非法组织的取缔力度;•对于涉黑涉恶的人员进行积极的管理和排查。
长期机制建设农村扫黑除恶不是一次性的任务,而是一项持久性的工作。
政府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服务能力。
例如:•背景调查登记制度:对农村人员进行登记,了解其社会关系和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预警机制建设:通过社区网格化管理和网络监管体系,对重点区域和人群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长效工作法规:制定健全扫黑除恶的组织形式、工作流程、资源调配等规范,形成非常规手段、专业化部署的长效机制。
推进整合资源资源整合是农村扫黑除恶的重要一环。
政府需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将其用于提高整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计划赋予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整顿工作,目的是为了控制有效预算;•协调公安部门和地方的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作战效果;•可以通过区域资源整合,创新发展黑恶行业,切断其经济来源。
结语本方案旨在帮助农村地区实现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展开,提高农村的社会治理水平,保障农村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化”同步推进更应强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如此 , “ 组织起 来 ,走合作 化道路 ,提 高农业生产 经营的组
织 化 程 度 ” ,这 个 似 乎 被 淡 忘 的 发 展 理 念 ,开 始 重 新 得 到 认 识 、重 视 和 升华 。
度 ,首先应在探索农村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有效 实现形式上实现
新 突 破 ,充 分 发 挥其 对农 业 农 村 经济 发 展 的管 理 、经 营 、服 务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制 的 确 调 动 了 广 大 农 民 的生 产 热 情 ,但 却
为关 注 的热点 、难点 、重点 问题 。大量有知识 、有文化 的农
不可避免地 导致 了土地细碎 化经营 ,在很 大程度上成为推进 水 利化 、机械 化 、标准化生产 和土地整治 、统 防统治 ,加快
改 造传统农 业 、走 中国特 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的障碍 ,促进土
地依法有序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构建覆盖全程 、综合配 套 、机制灵活 、保障有力 、运转高效 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 系,在工业化 、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 ,是一
项 重 大 而 紧迫 的战 略 任务 。提 高 现代 农 业 生产 经 营 的组 织 化 程
一
、
正本清源
继续为发展 农业农村经济 、保障 农 民基本 权益 、促进社会 和 谐 稳定发挥难以替代的作 用 ,势在必行 、刻不容缓 。
起始 于上世 纪7 年代 末的农村改 革发展伟 大实践 ,为建 O
立 和 完 善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和社 会 主 义 市
村青 壮年劳 动力 外 出进城 就业 ,分散 、小规模 、兼业化农业
生产经 营模式导 致的土地 细碎化 ,利 益驱动造成 的农业生产 要素 资源持续 流向城镇 ,日趋强烈地 形成对 中国农 业发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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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农村长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了,是否一了百了呢?笔者认为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方面来考察,就发现了不少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
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
人民公社
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
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立法,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使该组织被架空,管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失,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占,特别是农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愈突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
人民公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大包干”至“政社分开,成立乡政府”时完全体解。
至此,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文件《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自然废止。
而公社以下的大队(一般只有少量土地和厂场)、生产队(都有耕地)的状态,除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外,其组织规模基本没有变化。
此后不久,大队改为村公所,在自然村(生产队)设村民委。
又不久,撤销村公所设村民委,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
从此“生产队”逐步淡化,大多数的生产队被村民小组取代。
但有的地方将生产队改称“农经社”,也有不少至今仍称生产队、小队或队。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和村民小组几乎占据了土地发包方的位置,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发包。
至此,几乎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了。
说村民委和村民小组架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仅仅属于名称使用形式上问题呢。
实际上村民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具“社会法人”资格;其下设的村民小组则不具法人资格。
作为具社会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及其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在参与经济活动中能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整吗?比如,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等,用什么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约束呢。
即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补充修改,也不可能变为“经济法”之类的法律。
同时,也不可能将村民小组赋予“法人”资格的。
可见,用以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法律的缺位,现行各种法律法规也是鞭长末及的。
最终,架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上的村民委和村民小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只能靠当权者的意志或宗族宗派势力的随意性(以下简称:随意性)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决策了。
二、“生产队”(村民小组)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流失。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对这一法律规定应这样理解,村级的土地,在没有设村级经济组织的情况下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内各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各经济组织自行经营管理,在没有设经济组织的情况下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法律并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土地。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少地方的村民委曲解法律,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发包方的身份将“生产队”(村民小组)级的土地发包,从而将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占有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关于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土地的比例,据有关资料反映,1978年,公社占约百分之零点一,大队占不到百分之十,生产队占百分之九十几。
1999年后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村民委发包为主。
这时土地占有比例,村民委占70%以上,
“生产队”(村民小组)占30%以下。
这些问题,在没有被征地的地方的农民是毫无感觉到的,总认为土地还是“生产队”(小组)的;已经被征地地方的农民,被村民委控制或占有征地费后才惊醒。
三、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由于村民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发包方的身份发包了“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土地,变成了土地的主人,就可以任意干涉、调整农民的承包地。
这类问题常见于报端和其他媒体报道。
从这几年农民上访的情况看,这类问题占有不小的比例。
四、在土地被征用时,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
主要表现为,在办理“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征地时,村民委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作为被征地方签订征地协议书,收取、控制和占有征地补偿费,随意分配征地费给被征地农民。
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中,村级占据75%,只付给被征地农民25%。
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大,管理混乱。
农民的合12全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