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格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认定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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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省市大队
兹证明原我村(社区)组村民姓名,出生年月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农、非农) 1998年全国农村农业人口土地确权时由于
原因,未得到村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安置和分配。
以上是我村、镇提供的真实有效证明,无任何虚假信息,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村盖章):村主任:(签名)会计:(签名)联系电话;
镇(盖章);联系电话:
市(县)(盖章)联系电话:
年月日注:涂改无效
联系电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村委会:
兹有(男/女),身份证号:,原系县(乡/镇)村组居民,年月日由我村迁出,在我村(有/无)地面积亩,此人不在我村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名):
农经站(盖章)
2019年月日
本人声明:我自愿放弃在(镇/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决定在村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2019年月日
说明:本证明、声明只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一式二份,农经站或产权制度改革小组存档(盖章原件)一份,村存档一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声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村委会:
兹有(男,女),身份证号码
原系(省或自治区)市县
(乡、镇)村组居民,年月日由我村迁出,在我村(有,无)地面积
亩,此人不在我村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字:
农经站(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人声明:我自愿放弃在(省或自治区)市县(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在(省或自治区)市县(乡、镇)村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本证明、声明只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一式三份,农经站或站权制度改革小组、村各存档一份。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
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2014-06-06 14:1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成元刘扬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从而影响法院裁判的效果和权威。
因此,尽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书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书编号: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
该成员自加入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来,始终遵守组织章程,积极参与集体经济活动,履行成员义务,享有成员权利。
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出具此证明。
特此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证明仅用于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做其他用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书(1)编号: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姓名),性别:____,民族: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系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成员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享有并履行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备注:本证明书仅用于证明该成员为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如有伪造、篡改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书(2)编号: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系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和待遇。
本证明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并作为________________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相关权益的凭证。
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承认和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发证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在填写证明书时,请确保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