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规范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其中不包括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机关、教辅单位、后勤服务等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设立在京外的实验场、站所聘用的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
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合同聘用制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合同聘用制岗位分类A类岗位(党政机关岗位):是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及其辅助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财务全额支付。
B类岗位(科研项目岗位):是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包括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科研助理岗位)。
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C类岗位(学院与校属单位岗位):是学院在自主权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岗位和校属单位设立的各种服务性岗位。
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设置合同聘用制岗位审批程序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岗位设置理由和拟设置岗位数,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用的支出渠道。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校人发﹝2018﹞17号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15〕45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
各类项目经费在50-99万元可设1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2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根据各单位师生员工的数量、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六条技术助理主要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及后勤管理处等的技术岗位设置。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主要在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等工勤岗位设置。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第八条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科研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2024年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通常是学校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外聘人员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可以涉及以下内容:
1. 外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学校会规定外聘人员的资格要求,如学历、工作经验等,并明确外聘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招聘方式、面试、评估等。
2. 外聘人员的合同:学校会制定外聘人员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期限、薪资福利、工作职责和权益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外聘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学校会规定外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和责任,同时还会制定外聘人员的管理措施,如考勤管理、绩效评估等。
4. 外聘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学校可能会制定外聘人员的培训计划,以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同时也会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途径。
5. 外聘人员的离职和解雇:学校会规定外聘人员的离职程序和解雇条件,以管理外聘人员的流动和衔接。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的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学校的文件或政策。
如果你需要详细的信息,建议你查阅相关学校的官方文件或咨询学校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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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类型四川农业大学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同制教职工;2.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辅导员;3.暑假、寒假期间签订合同制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助教、实验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合同制聘用人员档案,建立人员名册,明确聘用的实际情况;2.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及时与之解除合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4.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违反之规定,要依法行政处罚;5.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关材料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履行其聘用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2.合同制聘用人员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时间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还有权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经验和知识为其个人发展提供支持;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根据合同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依据其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馈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2.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3.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聘用行为,保障聘用关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以高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流动编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学等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人员和按照《高校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注重实效、岗薪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指标下达,聘用合同审定,岗位、薪酬标准审批。
校内用人单位是合同聘用人员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第五条聘用制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两类。
A类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统一公开招聘;B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设置,由用人单位依照学校招聘程序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品行端正,具备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未受党纪、刑事或行政处分;(五)身心健康。
第七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一)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第一学历须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有较强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2周岁。
对于符合市场紧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类人员,学历学位可放宽至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
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doc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0〕3号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校非编制工勤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岗原则(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综合确定非编制工勤岗位总量,并按各单位实际需要核定各单位聘用人员数,严格按岗进行聘用。
(二)优化结构,规范管理。
在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各级岗位数量。
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等级及分类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
工勤一级为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工勤二级为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工勤三级为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岗位,工勤四级为工作强度大、任务重的岗位,工勤五级为一般性的工作岗位。
工勤岗位等级表注:上表未列出的工种根据其专业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的不同具体对应其中某一级别。
三、聘用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3、适应本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4、新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
四、聘用程序(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工会、教代会、纪委和聘用中层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具体负责聘用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对已聘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校内调配安置工作。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上报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岗位设置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应聘人员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聘用中层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
(四)聘用中层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聘用。
对流动性较大的岗位,人事处可以授权用人单位在编制控制数内自行确定。
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中国农业大学人事处

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中国农业大学人事处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规范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其中不包括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机关、教辅单位、后勤服务等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设立在京外的实验场、站所聘用的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
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合同聘用制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合同聘用制岗位分类1A类岗位,党政机关岗位,:是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及其辅助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财务全额支付。
B类岗位,科研项目岗位,:是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包括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科研助理岗位,。
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C类岗位,学院与校属单位岗位,:是学院在自主权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岗位和校属单位设立的各种服务性岗位。
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设置合同聘用制岗位审批程序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岗位设置理由和拟设置岗位数~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用的支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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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15〕45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根据各单位师生员工的数量、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置。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第八条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科研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特殊工种要求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
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除勤杂工和普通工外,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于每年5-6月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
其他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每个岗位原则上应按1:2的比例确定一个推荐人选和一个后备人选,如无后备人选须书面说明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三条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系(室)负责人、有关专业教学科研人员等9-11人组成单位面试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等11-13人组成学校面试组,达到实到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校务会审批。
个别特殊岗位校务会可特批直接聘用。
第十四条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并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劳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第十五条助理岗位设置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表一)直接认定等级。
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校务会议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六个等级,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具体定级标准(表二)认定其岗位等级,表中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商议认定,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每年1月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已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特级岗由校务会议定。
第十七条助理和工勤岗位的基本工资按学校2016年5月核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据国家对事业编制人员调资情况适时动态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助理岗位的校内津补贴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津贴或课时津贴,按照表一对应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相应标准执行。
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课时津贴,课时津贴低于其岗位等级对应管理与服务岗位相应标准坐班津贴的,以学期核算按对应坐班津贴标准补差。
表一各级助理岗位基本条件与待遇第十九条工勤岗位的校内津补贴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见表二),并依据学校编制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的调整动态相应调整。
表二工勤岗位等级标准与待遇第二十条每年教师节和春节,分别增发1个月和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加班费),中层单位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及年度考核情况发放一定额度的年度绩效奖(含加班费)。
服务性和经营性部门由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均管理经费计算应包括聘用人员,管理费需按低保补差的教学科研单位聘用人员计入补差范围。
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公益性聘用助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管理费,分别按全校教学科研单位人均管理费的0.6和0.3计算划拨,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年度绩效奖励、集体活动费、节日慰问费和加班费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公益性聘用人员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由人事处备案管理的服务性聘用人员经费从其营业性收入中作为成本列支,如有需要,可交人事处代管代发各项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助理人员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作为住房补贴发放。
本人如有意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交申请由学校代扣代缴。
如果学校有房源,助理人员可申请租用单间住房,工勤人员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
如有成套房源,工作一定年限的聘用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或产权房。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也可自愿加入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考勤和年度考核。
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依据,考勤由用人单位存底并报人事处备案,年度考核结果按要求报人事处统一存档。
第二十八条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的,一次扣发20元。
一个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按缺勤工作天数至少扣发50%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
聘用人员数超过5人的用人单位按20%单列评定优秀;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参与事业编制职工的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优秀者,公益性部门人员由学校奖励1000元,服务性和经营性部门由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50%的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不作为岗位等级晋升的工作年限。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度绩效考核奖。
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调配第三十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调配工作岗位。
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
单位内部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各单位报人事处审定。
校区内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校区间调配或校区内不同岗位系列调配,需经人事处报校务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工勤岗位调配到各类助理岗位,必须按新进人员聘用程序处理,其工作年限以在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计算。
各类助理岗位间调配或工勤岗位间调配,其工作年限与调配前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科研助理工作5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且考核业绩突出者,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并经人事处审批,可转为实验助理、管理助理或政工助理。
个别特殊岗位急需,学校可特批提前转任。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空缺助理岗位,应优先从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服务部门已聘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调。
必要时学校可直接在各类助理岗位间或工勤岗位间、校区间或单位间的聘用人员中进行统一调配。
七、续聘解聘与离职第三十四条助理人员每个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工勤人员每个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人事处不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
用人单位在聘用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
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按照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报人事处审批。
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聘用人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医疗期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凡解除劳动合同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对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聘用人员若在聘期内攻读学历学位或离岗进修学习,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
第三十九条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助理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若有根据相关规定应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的,由人事处核算后出具便函报财务处进行结算和支付。
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公益性和服务性岗位设置与公开招聘程序进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或备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