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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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海运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资格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1.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2.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3.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4.成片住宅工程项目;5.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7.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第七条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第十条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2.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1.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2.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3.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4.成片住宅工程项目;5.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7.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

第七条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

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

第十条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2.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派出。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沪建交联〔2007〕807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公布,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管理办法全文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内容涵盖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各个方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站长冷玉英介绍,为配合《办法》出台,总站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同时出台)、对监管平台的招标投标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修改招投标示范文本、扩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继续推进电子招投标等等。

同时下一步也将进行《办法》的全面培训、对招投标相关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以及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

四大创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指出,该《办法》的主要创新点包括:一是采取了“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要求必须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前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投资人决定不进场交易的,仍应当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既促进公平竞争,又确保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是从减少企业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成本、提高效率出发,取消了目前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全部事前备案制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事前备案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整改。

三是在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自主权和责任:一是事前投标筛选。

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等客观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

二是事后定标权力。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既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也可以通过复核澄清方式。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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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依法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干預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

二﹑依法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已批復或者設計文件已通過審查。

相關評審部門經濟評審意見﹑設計單位加蓋公章的設計概算可以作為參照依據﹔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履行核准手續﹔
(四)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三﹑招標的基本要求。

(一)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上海建筑建材業網站發布招標公告。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
者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

(四)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監理任務大綱﹔
4﹑評標標准與辦法﹔
5﹑合同條款與格式﹔
6﹑適用的法規與技術標准﹔
7﹑技術圖紙與資料﹔
8﹑投標文件格式。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依法招標﹑監理費用依規支付﹑支持監理工作等內容。

財政投資的項目﹐招標文件應明確財政支付的職責。

鼓勵使用國家或本市制定的監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四﹑評標標准和辦法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以工程概況﹑監理大綱﹑監理人員資格(數量)﹑設施配備﹑企業業績﹑社會信譽﹑企業誠信和監理服務承諾等作為主要評標內容﹔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或特殊項目﹐應將總監理工程師答辯的情況作為主要評審內容。

(二)監理費不作為評標條件。

五﹑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
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應包括﹕監理大綱﹑設施配備﹑監理服務承諾﹑監理人員資格(數量)﹑企業業績﹑企業誠信等。

六﹑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時明確監理服務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依法
投標﹑監理費用依規收取﹑總監理工程師承接項目數量﹑執行報告制度等。

七﹑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監理費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日。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提交。

八﹑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九﹑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水利工程招標項目﹐評標
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代表原則上只能一人參加評標。

十﹑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可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三)總監理工程師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五)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書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有其他重大偏差的。

十一﹑在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的前提下﹐評標委員會推荐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原因不能履行中標義務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十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協議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否則不予合同備案。

十三﹑重新招標。

下列情況﹐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為廢標處理或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五)中標候選人全部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

十四﹑監理服務費。

(一)招標文件中﹐監理服務費應符合國家收費規定。

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費等為計費基數﹐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監理服務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1.0×1.2﹔(二)合同專用條款中﹐應載明招標人在監理合同備案前﹐應將施工監理服務費繳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三)合同專用條款中﹐應載明招標人﹑中標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出示施工監理服務費銀行支付憑證及施工監理服務費發票原件﹔(四)合同專用條款中﹐應載明由各級財政支出安排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費由財政直接支付的程序﹔
十五﹑監理人員。

(一)招標文件中應科學合理地確定監理周期﹐並明確與之相匹配的監理人員資格要求﹐其中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二)合同專用條款中﹐應載明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監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

經建設單位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可兼任不超過兩個項目﹐但兼任項目中必須設置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保障性住宅監理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安質監部門出具項目質量監督報告後﹐可以在規定的承接項目數量內承接新的監理項目﹔
(五)中標人應當按照投標的承諾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總監理工程師。

在監理合同簽訂前﹐招標人或中標人提出中標候選人的總監理工程師變更要求﹐應重新招標或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在監理合同履行中﹐確需變更的﹐招標人或中標人應當提交相關書面證明﹐並經相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變更﹐所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注冊在本單位﹐且資格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條件。

十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監理招投標管理信息平臺建設﹐逐步推行監理項目電子化招投標﹐進一步提高監理評標質量和效率。

十七﹑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與公告﹐並在評標時向評標委員會進行提示﹐作為評標的參考依據。

十八﹑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是指施工監理。

十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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