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海运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资格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62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1.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2.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3.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4.成片住宅工程项目;5.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7.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第七条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第十条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2.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648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监理报告制度。
二、报告方式和期限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三、报告分类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按月定期上报,记录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理报告。
2、监理专报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3、监理紧急报告监理紧急报告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
四、报告程序和要求1、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当按规定形成监理记录。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胡少麟【摘要】本文对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相关改善措施和建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3(033)009【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监理;取费标准;配套措施【作者】胡少麟【作者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分中心,上海2002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11从1988年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迄今已25年。
监理取费标准,作为监理企业发展的根本基础,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工作责、权、利的变化,责任风险的增加,物价水平的提高多次调整。
上海市监理费标准先后五次调整,调整的趋势表明,要提高监理管控力度,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收益是前提和关键。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调整整理如下表所示:五次监理取费标准的调整,调整原因如图1所示。
从上述五次变化可以看出,监理取费标准是随着监理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民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监理服务内容扩项和责任加强,以及政府对监理期望值的提高,而不断调整。
其中有两次典型事件对监理取费的“上浮”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次是2003年8月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监理工作增加了“安全监理”内容。
2004年3月随之出台了“沪5号文”。
监理费在“沪20号文”的基础上上浮了10%,作为安全监理费。
另一次以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为标志点。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即上海市“二十二条”,要求监理费按照“国670号文”计取,并强制上浮20%。
伴随着“上浮20%”政策的推动,上海监理行业同时历经市场整治、行业检查等多轮专项活动。
客观评价,2011年至今的活动成效显著,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治理活动的深入,整治步入攻坚阶段,整治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ab34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0b.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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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沪建交[2011] 497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㈡初步设计已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
相关评审部门经济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加盖公章的设计概算可以作为参照依据;
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核准手续;
㈣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招标的基本要求。
㈠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㈢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监理任务大纲;
4、评标标准与办法;
5、合同条款与格式;
6、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
7、技术图纸与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招标、监理费用依规支付、支持监理工作等内容。
财政投资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财政支付的职责。
鼓励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四、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㈠以工程概况、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资格(数量)、设施配备、企业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监理服务承诺等作为主要评标内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或特殊项目,应将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情况作为主要评审内容。
㈡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监理大纲、设施配备、监理服务承诺、监理人员资格(数量)、企业业绩、企业诚信等。
六、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明确监理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依法投标、监理费用依规收取、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数量、执行报告制度等。
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
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
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可按废标处理:
㈠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㈣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㈤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㈦有其他重大偏差的。
十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协议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合同备案。
十三、重新招标。
下列情况,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㈠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㈢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或否决的;
㈣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㈤中标候选人全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十四、监理服务费。
㈠招标文件中,监理服务费应符合国家收费规定。
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1.2;
㈡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招标人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应将施工监理服务费缴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㈢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招标人、中标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出示施工监理服务费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监理服务费发票原件;
㈣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由各级财政支出安排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
十五、监理人员。
㈠招标文件中应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理周期,并明确与之相匹配的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㈡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员配备情况;
㈢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保障性住宅监理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㈣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安质监部门出具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后,可以在规定的承接项目数量内承接新的监理项目;
㈤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的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在监理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中标候选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要求,应重新招标或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监理合同履行中,确需变更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并经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注册在本单位,且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
十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监理招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推行监理项目电子化招投标,进一步提高监理评标质量和效率。
十七、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与公告,并在评标时向评标委员会进行提示,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
十八、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监理。
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