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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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6
【实施日期】201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榆政发〔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及住建部2015年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县区、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

2015年底,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率达到65%;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县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做好归集扩面工作
(一)明确缴存范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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