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情况总结范文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收养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收养登记工作。
现将本年度收养登记情况总结如下:二、收养登记基本情况1.登记数量本年度,我市民政局共办理收养登记XX起,其中国内收养XX起,涉外收养XX起。
2.收养人构成在本年度办理的收养登记中,收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已婚夫妇:XX起,占总数的XX%。
(2)未婚人士:XX起,占总数的XX%。
(3)再婚家庭:XX起,占总数的XX%。
(4)单亲家庭:XX起,占总数的XX%。
3.被收养人构成在本年度办理的收养登记中,被收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孤儿:XX起,占总数的XX%。
(2)弃婴:XX起,占总数的XX%。
(3)其他:XX起,占总数的XX%。
三、收养登记工作特点1.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收养政策法规,为收养登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登记程序规范收养登记程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3.服务质量提高我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收养登记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收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信息化建设推进为提高收养登记工作效率,我市民政局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了收养登记业务的网上办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1.存在问题(1)部分收养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收养登记程序了解不足。
(2)部分收养人存在攀比心理,导致收养登记数量波动较大。
(3)涉外收养案件增多,对收养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建议(1)加强宣传,提高收养人法律意识。
(2)完善收养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
(3)加强涉外收养案件办理,确保收养行为合法合规。
(4)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五、结语总之,本年度我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收养登记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收养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和人情关怀的概念,它涵盖了多种含义和定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收养进行全面解释,并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特点和影响。
1. 收养的定义和形式收养是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正式接纳并承担起与亲生父母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将一个无亲无故、或者与亲生父母关系破裂的孩子纳入自己的家庭中。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合同来确立与维护。
收养可以是国内收养,即在同一国家内进行;也可以是国际收养,即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
在国内收养中,有几种形式,包括亲子收养、亲缘收养和非血缘收养。
亲子收养是指将一个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收养,这种形式最常见。
亲缘收养是指收养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亲缘关系,如亲戚关系。
非血缘收养是指基于其他关系而进行的收养,比如收养方和被收养孩子之间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但出于种种原因,收养方决定抚养这个孩子并为其承担父母责任。
2. 收养的法律程序收养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递交申请、审查资格、审讯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通过法庭等机构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审讯,以确保其具备适合且可负担得起承担父母责任的条件。
有些国家要求收养方接受心理评估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关爱。
3. 收养的好处和挑战收养对被收养孩子和收养方家庭都具有重要的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对于被收养孩子来说,收养给予了他们一个温暖、稳定和有爱的家庭。
这些孩子往往是无亲无故,或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收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人生起点。
他们可以得到更好的教育、健康照顾和人生指导,有机会追求更好的未来。
此外,收养也能给这些孩子带来心理上的安慰和归属感,让他们重新建立起家庭和社会的联系。
对于收养方家庭来说,收养给了他们一个更完整和充实的家庭。
通过收养一个孩子,他们可以实现当父母的愿望,给予孩子爱和关怀,并传承家庭价值观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doc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发文单位:民政部发布日期:2008-9-1执行日期:2008-9-1生效日期:1900-1-1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九)监督电话。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1)形式:A.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B.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收养法第14条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做了明确规定,并放宽了限制,以鼓励继父母子女关系变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1)被收养人的条件A.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B.丧失父母的孤儿;C.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2)收养人的条件A.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A.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B.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
C.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手续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夫妻双⽅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法孕育孩⼦,很多夫妻会选择收养孩⼦,可是很多⼈都不知道收养孩⼦需要什么⼿续,民法典对此有了相关规定,那么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店铺⼩编将为读者们进⾏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该进⾏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等环节,最后还要进⾏收养登记。
《民法典》
第⼀千⼀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登记之⽇起成⽴。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第⼀千⼀百零六条【被收养⼈户⼝登记】收养关系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办理户⼝登记。
⼆、收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收养⼈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收养⼈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能收养⼩孩:①⽆⼦⼥;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店铺⼩编为各位读者们将相关法律条款已整理给⼤家,收养孩⼦是⼀个既能满⾜⽆法孕育孩⼦的夫妻成为⽗母的⼼愿⼜能减轻社会负担的好事,可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做这件事情,这样才能满⾜⾃⼰的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华侨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与所需要出具的证件与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与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懂得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与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七)建立与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华侨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与所需要出具的证件与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根据;(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根据;(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与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华侨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与所需要出具的证件与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9396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c.png)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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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办理收养登记种类的内容,包括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等等,仅供参考。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
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弃婴、儿童和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
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⑥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
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送养申请书。
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监护证明;
③死亡证明。
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④同意送养意见书。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四、收养本市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
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送养申请书。
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④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
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继父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登记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明。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④照片。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二寸单人照各1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⑤已有子女,再收养健康子女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同意送养意见。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离婚证件(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④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③意愿书。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文章来源:律伴网/。